记者隐匿身份采访的伦理辩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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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记者隐匿身份采访的伦理辩难北京大学一位大四女生在五一游玩中不幸遇难, 华夏时报一名年轻女记者假装是遇难者以前的同学,进入遇难者宿舍采访,直至走前也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第二天,报纸上的报道令几位室友同学感到受了“欺骗” ,于是将这件事公布在北大的 BBS 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之后多数意见认为, 华夏时报记者隐匿身份的采访行为缺乏职业道德;但也有意见认为,这恰恰是记者职业素质的表现, “表明她动了脑子” 。那么,记者该不该动这样的脑子呢? 从新闻伦理的角度看,这里涉及的是记者隐匿身份采访的是非得失问题。记者常常会遇到某些被访者不愿意接受采访,其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访者认为接受采访的结

2、果将有损自身的利益,因此表示拒绝。这类情况大多集中在负面报道中,比如贪官、矿难事件中的矿主等;第二类是受访者感情上不愿意回想或复述那些记者想要知道的事情。犯罪报道的受害人及悲伤故事的当事人或亲友、八卦新闻中的当事人等,都可能不愿意接受采访。 那么,如何看待隐匿采访?结合华夏时报这一案例,本文试就其中的新闻伦理问题作一点分析研究。 对隐匿采访的一般共识 隐匿身份的采访,即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不透露记者身份进行的采访行为,亦称隐性采访、匿名采访、卧底采访,可统称为未经许可的2采访活动。在国际新闻界的伦理规范中,这种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符合记者职业行为规范的,也是不被认可的。比如美国广电新闻主管协

3、会(简称 RTNDA)的伦理规范与职业行为中规定:“只有当使用其他方式都无法获得重要信息时,才可以使用秘密的信息采集方式,包括隐藏起摄像机或是麦克风。但在报道发表时必须将为什么使用这种方式解释给公众” 。(1)这一国际通行规范,也已经得到我国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的认同。 显然,不透露记者身份的采访造成了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采访是记者的职业行为。采访者与受访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有共同预期的。采访者行使其职业权力时,受访者有权选择接受或是拒绝。在受访者明确而主动选择的过程中,对接受与否的利弊有了一个自我判断:同意接受采访,就代表受访者将认可发表可能带来的所有后果。这是采访者与采访对象之间

4、的契约,是双方有明确预期的一种约定行为。如果记者以另一种身份出现,那就变成了个人之间的交谈,双方的预期和目的都应只是纯粹私人之间的交流。这时,在受访者并不知情因而也意味着并未同意接受采访的情况下,记者突然恢复职业身份,将本属于私下谈话的内容发布出来,这就破坏了原有的“私下交谈”的不成文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这时,受访者必然认为记者“有意欺骗” 、不讲信誉,是不道德的。 隐匿采访的正当理由 尽管在一般说来,记者用“骗”的手段采集信息是不好、不应该的,但这并不绝对。因为根据同样的规则,为了完成新闻工作者的社会使命3及工作职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允许使用隐匿身份采访的方式。为此,英

5、国全国记者联合会的“行为守则”第七条中说:1.记者通常不应该通过虚假身份或欺骗获取或试图获取信息或图片;2.除非涉及公共利益, (记者)不得在未获得主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拿走文件或图片;3.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渠道获得材料的情况下,欺骗才有情可原。(2)这里的关键词,就是“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记者隐匿身份采访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正因如此我们看到,在国内外大量具有“揭黑”性质的负面报道中,记者使用了暗访、卧底等伪装身份的采访手段,这虽然本质上属于“欺骗” ,却因为其目的是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属于根本性的合理与合法行为,因而被业内及公众所认可。

6、在许多负面新闻报道中,记者必须要采访到事件的关键人物,听他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或解释。但是,他们又往往不愿接受采访,并且他们还可能是“有能量的人” ,能通过各种渠道“灭”掉记者的稿子。这时,记者就不得不运用相应的技巧了,比如有的记者会说:“领导非让我来,你说说就可以了,我就可以交差了” 。这同样是对被采访对象的“欺骗”行为,同样可能对被采访对象造成某种伤害,但与不公开事实真相对于社会的危害相比,其危害则微乎其微,至多属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仍在新闻道德容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冰点周刊原来的办公室里,曾贴着很多用 A4 纸打印的“格言” ,其中不乏幽默感的一条是:“稳准狠坏,必要时使用美人计”。 而上

7、述华夏时报的案例中,记者用隐匿身份的方式所采集到的4信息,只是一位青年学生的生活及感情私事,不仅无关社会公益,也无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记者所采用的匿名方式不符合新闻道德要求,属于隐匿采访权的滥用。 隐匿采访中的伤害最小化 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一般说来,各种负面报道、灾难性事件的报道,都可能会“得罪”一些人、 “伤害”一些人。但从社会更大的利益上看,这种“伤害”本身往往不仅是难免的,有时甚至是合理的。但是,即便是具有正当理由的隐匿采访,也不能无视他人权益。那么如何能尽可能地减少这里的伤害呢? 我们首先要分析报道可能造成的伤害来自何处?具体地

8、说,是来自于公开事实真相本身?还是来自于记者的行为?我们要对此做出正确区分和对待。 如果是来自于公开事实的真相本身,那么这种伤害就是社会整体进步中的一种必要的代价,就不能因此而归咎于记者。例如财经杂志记者曾报道过一家证券公司的黑幕。报道发表后,证券公司被迫关门。对于公共利益而言,这一黑幕报道的正义性、正当性是很明显的。但它又使一些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因报道间接受损的人跟记者说:“我对你们表示敬意及仇恨!”表示敬意,是因为新闻报道反映了实际情况,即使是在报道中受损的人也不能不承认报道合乎事实本身。至于他的“仇恨”则仅仅来源于公布真实情况本身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个例子表明,新闻报道的伤害在

9、所难免。而只要是出于社会公益,报道带5来的伤害是来自于真相的公开,这种“伤害”就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 如果是来自于记者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那么就属于并非不可避免的伤害。我们看到在一些情况下,公布事实真相本身带来的伤害很小,但记者行为带来的伤害较大。开头的案例中,也许记者正是考虑到被采访对象正处于悲伤的情绪中,不想回忆伤痛,不希望被记者打搅,才假装成遇难女生以前的同学,隐匿身份采访的。但这一似乎出于好意的做法,却未必周详。因为报道发表后,遇难女生的同学可能受到悲痛和被欺骗的双重打击,记者在减小伤害方面的努力也付诸东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想到,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提高记者的职业素质、增加对新

10、闻职业伦理的考量,才是减少伤害,提高媒体公信力,更好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隐匿采访的滥用与必要的努力 首先必须明确,无论是哪类报道,在使用“未经许可的采访”方式前,都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符合“使用正常方式无法采集到需要的信息内容”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即属于隐匿采访方式的滥用。 当前,滥用隐匿采访现象在我国新闻界已经极其严重。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首先必须承认,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传播环境,是造成隐匿采访泛滥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对一些负面信息,有关方面千方百计采取“捂盖子”的方式,阻挠、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在一些突发事件中,主流信息渠道没有即时灵活的应变措施,缺乏充分的公关意识,往往以拒绝采

11、访、封杀信息来应对媒体。不良的信息传播环境,逼迫记者不得不“绕道” ,采用隐匿采访等手段,获得事实真相。同时也不可否认,6由于传媒竞争日益激烈,各媒体都想抓到“猛料” 、 “独家新闻” ,在采集信息过程中也可能不择手段,突破新闻道德规范的底线。 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恶性循环: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在这样的信息环境和竞争压力下,记者应当作出一些必要的努力,学习尝试通过正常采访手段突破“防线” 。在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不少媒体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意见。例

12、如21 世纪经济报道内部有一个采访手册 ,其中有一条就是“在被采访对象有可能不接受采访时怎么办?”它列出了以下几条:(1)判断对象拒绝的原因;(2)将已有报道或已形成的影响介绍给对象,或是帮助其分析所处利益格局,阐明“说”的好处;(3)承诺保护消息源,不透露对方姓名;(4)找朋友或熟人介绍;(5)从外围了解相关事实,再回头向对象质证;(6)直接到对象办公室或途中等候。这几条都是很有操作性的建议,可以推荐给新闻业同行。 其实,在本文所论及的案例中,记者所要面对的,是死难女生的室友。记者与她们年纪相若、经历相仿,这么多的接近条件加上真诚的告知与请求,报道中所需要的信息真就一定拿不到吗?何必非要假冒

13、身份进行欺骗呢? 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记者职业行为的要求会带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新闻伦理研究的近期趋势表明,记者手中的职业权力非常容易伤害到其7他人,适时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我们的新闻伦理规范和加强记者的新闻伦理规范意识,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了。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新闻系)注释:美国广电新闻主管协会(Radio-Television News Directors Association)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记者职业组织,致力记者的职业行为研究,其伦理规范与职业行为英文名称是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http:/www.rtn-da.org/ethics/coe.shtmlhttp:/ethics.iit.edu/codes/coe/jour-uk2.html电子邮件采访冰点周刊记者刘万永,20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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