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对记者道德行为的评价2002 年 6 月 3 日的南国早报转载了一篇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报道: 5 月 31 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的一个公共汽车站,一个名为塔尔沃的男子突然将一个和母亲一起等车的男孩抢走,劫为人质。并以孩子为要挟,要见菲律宾的环境部长阿尔瓦雷斯。 警察即刻赶到现场,塔尔沃用刀抵着孩子的脖子,与警察在汽车站对峙了两个多小时。菲律宾电视台记者闻讯赶到现场,对此进行了直播,众多菲律宾观众观看了事件现场。 观众们在电视上看到一名显然对此毫无经验的记者恳求歹徒,放了孩子。就在记者恳求的同时,塔尔沃残忍地将锋利的尖刀刺入孩子的身体,并连刺多刀。警察向塔尔沃连开数枪,塔尔沃倒地之后,警察
2、还继续向他射击了数次。 在电视机前的观众被直播的残忍场面激怒,纷纷打电话到电视台,谴责播出这些过于血腥的镜头,并谴责警方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失误,没有避免惨剧的发生。对警方的指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出事之后没有封锁现场,没有派出专业的谈判人员,竟然让非专业的记者与很可能神智失常的歹徒谈判。 警方发言人承认,警方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的记者与劫匪谈判。2在这一事件中,一些观众对电视台的做法作了严厉的谴责。很显然,他们认为把残忍的场面直播出来,对观众是一种心理上的伤害。另外,记者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得到观众的直接评价,但从观众对警方的指责上可以看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应该的。
3、从另一方面来看,电视台可能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而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也许会认为自己在当时挺身而出是勇敢的。当然也会有一些观众认同电视台和这位记者的做法。那么,如何对电视台和记者的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呢? 道德评价的标准和根据 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评价,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评价。虽然古今中外的哲人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有着不同的看法,但一般都是用善恶作为评价道德行为的标准。因此,对上文中电视台的那位记者的行为的评价,也就是评价他们的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 人们评价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其出发点往往集中于该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即动机和效果上面。这是因为人的行为过程,作为道
4、德评价的直接对象,动机和效果是它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所以,要弄清电视台的直播行为和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又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又怎样?根据这种观点,对道德行为善恶的考察和判断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3一、考察和判断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对动机和效果统一考察,才不至于有失片面。如果只考察动机,可能会把善于说大话、空话而一味蛮干的人视为有道德的人。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二、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
5、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在总体上坚持统一考察和判断动机和效果善恶的同时,并不排斥在行为的各个环节上有所侧重。在对行为善恶的考察上,相对来说,应当把对效果善恶的考察放在首位。这是因为:首先,效果上的善恶相对于动机上的善恶表现得更为明显,直接表现出有利于或有害于社会或他人,容易让人按照一定的善恶标准进行判断。其次,只有弄清楚了效果的好坏,才能进一步去考察动机的善恶。按照这种标准,电视台的做法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虽然他们的动机一时还不能很清楚地让人们判定(也许是哗众取宠,也许只是为了坚持新闻的公开性原则) ,但直播造成的后果却是十分清楚的。因为让许多观众看到血腥的镜头,将会对很多人造成心
6、理上的伤害,尤其是对孩子的亲人,所以遭到了许多人的谴责。在这一点上,美国 9?11 事件中各大媒体的做法就很好。虽然恐怖袭击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但人们却没有看到血肉横飞、肢体四散的场面。CNN 追踪一个从 100 多层楼头朝下跳的人,为防止观众受到刺激,也只是追踪到大约二三十层楼高处便切换了镜头。 三、在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有四种情况:动机善,效果亦善;4动机恶,效果亦恶;动机恶,而效果善;动机善,而效果恶。在对整个行为的判断上,显然应当把第一种情况看作善,把第二种情况视为恶。 后面两种情况,如果着重于效果的善恶,那么就势必把第三种情况判断为善,把第四种情况一律判断为恶。但是,如果这样,对第
7、三种情形的判断因肯定了伪善,将是荒唐的。对第四种情形的判断,不兼顾个人责任以外的因素,是不可能公正的。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相反,在着重于动机的情况下,必然会把第三种情况看作恶的。而把第四种情况看作或善(效果坏但与责任无关) ,或恶(效果坏而与责任有关)的。如此看来,在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分别确定之后,对行为作善恶的判断,结合动机和效果而又着重于动机的善恶,显然是较为合理和公正的。 对上述直播报道的道德评判 第四种情况,是记者最常经历到的,也最容易引起公众的争议与评判。因为从动机上看,绝大多数记者的新闻活动往往都有着良
8、好的动机,为了把有价值的新闻传播给公众。但良好的动机并不一定得到良好的效果,有时还会走向反面。这时,对这种道德行为需要具体和全面的评价。按照第四种情况下的道德规则,我们来讨论那位与歹徒谈判的记者5的行为。从动机上来看,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其动机是善的,他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是为了解救孩子,这一点基本上是明显的(当然,或许他还有其他目的) 。从效果上看,孩子却仍被杀害了。但是孩子的死亡与他有必然的关系么?他面对的是一个疯狂而丧失理智的歹徒,没有人敢预料歹徒在什么时候会把孩子杀死,即使是专业谈判人员前来也不一定做到。因此,并看不出孩子的死亡与记者有必然的联系。而警方之所以承认“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过的记
9、者与劫匪谈判” ,实含有为自己没能及时救出孩子而开脱的意思。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记者的行为是善的。 同样道理,也许电视台的动机是善的,只是想坚持新闻的公开性原则而直播,也是为了提醒家长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孩子。但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却是从心理上伤害了许多观众,从而遭到了众人的强烈谴责。电视台的这一做法与观众受到心理伤害有着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应视为不道德的。 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活动形式,道德评价使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认识作用、调节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评价的途径而成为可能。同时,道德评价也构成道德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实践根据,影响着人们对道德行为的选择。由于记者这一职业接触社会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在关于利益冲突、新闻的真实性、采访手段、个人隐私、社会公正、保密等道德问题上,记者的行为常会引起公众的议论。因此,探讨新闻传播中有关道德行为的评价问题,将有助于记者在新闻活动中更好地遵守道德规范,使自己善良的动机得到有益的效果。 6参考文献: 罗国杰等编著:伦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 年版 宋希仁主编:当代外国伦理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