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证据是搞好舆论监督的关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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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取得证据是搞好舆论监督的关键媒体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被别人监督,我想只要从事过批评报道工作的同仁都会清楚这一点。我个人体会:能否取得证据是搞好舆论监督的关键。否则,正常的舆论监督未能实施,自己倒成了被告,真乃“出师未捷身先死” 。接下来,我就想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收集证据,录音救我一命 前几年,我们接到一个职工的来访投诉,称他下岗多时,单位被一家上市公司兼并后,好几个月的下岗生活费没有领到,从下到上反映几次都不能解决。接待后我认为:一、这牵涉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属于底线维权,应该过问;二、当时中央三令五申要保障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发放到位;三、情况简单清楚,一般比较容易采访核实。于是我和当时

2、的搭档耿老师赶到这家上市公司的总部进行采访核实。一位部门经理接待了我们。他承认职工反映的是事实,但称由于公司资金有些紧张,所以造成了拖欠。不过他会将记者意见转告给领导,并尽量争取早日解决。回报社后,我们刊发了一篇报道。报道一发,和大多数情况一样,收到的评价是两个字:“失实” 。但这家公司没有采取其他单位惯常的吵、闹、骂的态度,而是找到了上海新闻界的一位老前辈、老领导。于是老领导写条子给报社领导,报社领导叫我们接待。到底是有背景的,来头、口2气都不小,归结的意见有三条:一、公司是上市公司,二、公司老板有身份,三、由于文章中提到“公司效益”不好,导致公司股票下挫几个百分点。因此要报社承担一定的经济

3、损失。 乖乖!这笔账我可能十辈子也还不起。他们的理由是,接待我们的经理从来没说过“公司效益”不好的话,相反,公司实力雄厚、前景美好。实力雄厚不雄厚,记者不知道。股票究竟下挫了几个百分点?我们也没打听。但有一点我是清楚的,如果我今天拿不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这句话确是他们自己讲的话,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还好,我们当时录了音。于是我心平气和地提出,麻烦请当初接待我的部门经理来报社一次,我们再核实沟通一下。这时他们才意识到,我们可能有证据或者进行了录音(其实,我们并不想这样做,但录音就是为了对付这些出尔反尔的单位和人的) 。结果这位经理在他们副总经理的陪同下又来到报社,装模作样地连听了三遍录音,结果悻悻

4、而归。后来,当高院发布关于采用私自录音的司法解释时,我站在记者的角度,是举双手赞成的。 当然这篇报道欠妥的地方也是有的。事后才搞清楚,那位经理口口声声说的“我们公司我们公司” ,是指分公司。但我们当初认为,他是总公司的人,又在总公司接待我们,没说清特指分公司,所以理所当然地认为他指的公司就是总公司。这件事提醒了我,要在今后采访中注意此类细节问题。不过,事后我总感到后怕,当初要是没有证据,或证据遗失,面对如此有“来头”的单位,真不知道该如何收场。 证据必须保存两年 3虽然偷录可以取得证据,但是如何保存利用好证据也是一个记者必须重视的。最近一起名誉权官司就差点让我措手不及。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有一

5、对母女来反映,女儿在一家私营公司做营业员,公司不为她缴养老金、克扣工资、发工资没工资单等,存在一系列违法用工现象。接待后,我现在的同事、当时我带的实习生王业斐前往采访。该公司副总经理即老板娘接待了他,向他介绍了情况,对公司用工行为进行了辩解。当小王要求她出示相关的证据时,她说保管人不在,不过明天会将相关材料传到报社来。没想到,回来后,编辑催着发稿,她那里证据却迟迟不传过来。怎么办?小王问我。于是我就在稿件后加了一句话:“由于没有相关的证据,我们目前还无法判断该公司缴费的真实情况,不过就该公司的管理来说,确有值得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因为我向来是不看到证据不下结论。也可以讲正是这句话,才使得他们

6、以后指控我们的“名誉侵权”不成立。因为再好的企业,管理上总有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这是一种善意的提醒。 稿子刊发后,经常见到的一幕又出现,老板娘吵上门来,也是“失实”两个字。还说小王骂了她,最后闹到总编办。当时我正好不在,事后他们通过熟人找到报社一位领导。领导讲,上门打个招呼,不打不相识嘛,也让他们理解我们报社维权的初衷。于是本人出马,可是到了那家公司,就遭到一阵围攻。一个自称在新闻单位工作过、目前有许多新闻界朋友的人在一旁还不断地“调教”我,称报道如何如何失实。我当时为了息事宁人,采取不辩解、打招呼的低调处理办法。因为我一搭脉4就晓得,这些人远不是我可以心平气和交流的对象。事后证明,我的低调

7、处理给了他们一个错误信号:“报道失实了,所以师傅来打招呼了” 。临走,他们提出要报社赔 5 万元,当然遭到拒绝。随后他们又不断打电话纠缠,提出要报社通过工会劳动防护渠道帮他们推销 15 万元的产品等,并扬言这是最低要求了,再不满足就起诉,到时候别怪“言之不预也” 。我报告领导后,领导要求我们做好诉讼准备。于是我们又是复印材料,又是找当事人做笔录,又是摘录证据,做足准备。结果一个月过去了,三个月过去了,一年过去了,都没收到起诉状。信访室地方小,一般资料保存一年就销毁了,我以为他们也是吓唬吓唬的,于是不再将此事放在心上。 没想到,在民诉法规定的两年时效的最后一天,他们将报社告上了法庭。这下完了,资

8、料没了,当事人联系不上了。大致情况知道,但细节已经记不清了,怎么办?到了法庭是要讲证据的,现在连当事人也找不到,怎么办?不打无准备之战。于是我向公安局的同志紧急求助,请他们帮助查找当事人的线索。结果同名同姓的有好几个,最后一个是在浦东川沙,终于找对了。但是电话打过去没人接,于是我写了封信给她,希望她见信后赶快与我联系。后来联系上了,她夜里 10 点多打我的手机,万幸的是她一直保存着当时的合同、养老金帐单等证据。于是当夜就通过特快专递送到我家,让我准备答辩状时用。之后的一个星期天,我和王业斐又约见她们母女,由报社诉讼代理人王培隽做了笔录。最后,我还不放心,又和王业斐赶到区社保中心查阅了当时缴费情

9、况。万事俱备只等开庭了,没想到开庭那天,对方律师还扬言,你们报社一定败诉。5有了这句话,我开始又惴惴不安起来。难道他们有什么“路子”?好在法律是公正的,一审判决:我们胜诉。当然我也知道他们会上诉。果然二中院又通知开庭。二审庭上,态势十分明了,我们几乎没费什么口舌,就可以看出结局。结果老板娘看大势已去,于是在庭下等待签字时开始骂人,并让律师将我们的名字地址都记下来,称“看着办!” “看着办” ,办什么呢?无非是两条:一是诬陷,二是人身伤害。作为记者当然是有这样准备的。通过这起案例,现在我与同事小崔达成共识:即点名批评的报道材料,一律保存两年。 掌握的证据必须是律意义上的证据 掌握了证据,也保管得

10、很好,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非也,还要看掌握和保管的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即有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认可的证据有时并不是真正的证据,还要靠记者进一步挖掘,直至掌握到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止。否则到了法庭上发现没有效力,再去取证,人也找不到了,出不了庭,就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去年夏天我们接待了安徽一批民工,反映在郊区一私人羊毛衫厂打工,没合同、工作时间长、工资被克扣、不缴综合保险,还使用了几名童工。接待后,我和陈正明以及摄影记者查建华,冒着高温赶到这个厂采访。一看是个私人作坊,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根本谈不上规范用工。在事实面前老板娘不得不承认使用了童工,但她强调,他们是来学生意的,她是在他

11、们写下保证不追究老板的责任的情况下才答应使用的。现6在出尔反尔,真缺德。既有童工本人陈述,又有老乡证明,还有老板娘陈述,且双方对童工身份无异议,使用童工情况确凿,我们回来后,在头版显著位置刊发报道14 岁女孩做 15 小时活 。报道后效果很好。市总工会、报社老总也同意捐款。我们想有关部门一定会查处的。但没想到,有关部门传出话来,称不能听报道讲是“童工”就承认是童工。有关部门不与我们会面,也不接受我们采访,他们的态度令我们担忧。果然,童工境遇一天比一天糟,有的被赶出厂,有的被打,当地为他们提供住宿的老乡也遭到威胁。民工们等着结帐走人,可是劳动部门认为缺乏法律证据,处罚意见迟迟未下。有的人还说不能

12、同情“刁民” ,对民工进行指责,对报道提出异议。就在我们以后连续采访报道中,除了遭到老板娘儿子公开威胁外,老板聘请的律师也出场了,来个一概不认帐。怎么办?一旦诉讼,我们如何来证明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童工? 后来,我们找了童工的母亲(她也在上海打工) ,又找到了童工的父亲,包括有一次我和陈正明坐在火车站广场地上为另一位童工的父亲和舅舅做了笔录。我们也向他们打听了孩子出生医院,结果他们告知,是在家里接生的,且接生婆已去世。于是我们一边发连续报道,一边收集证据。其实我们也很清楚,这些证据不是直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于是陈正明联系了总工会法律部,两位部长明确表示支持,必须抢在对方前面,掌握到公安户籍资料

13、。否则企业一旦“反咬一口” ,说报道侵权就被动了。于是上海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屠国明指定一位有职业资格的律师在南京与我们汇合,带着一名童工直奔安徽当地取证。正当我们动身时,在抗洪前线采访的费凡平传来话,说有洪水,过不去。这时,陈正明通7过他的朋友到安徽省劳动人事厅去打听,我则利用公安部门的关系进行全国联网查询,均无功而返。原来,这几个童工属“超生游击队” ,因交不起罚款,在当地根本没户口。而且到上海后,也不知什么原因,使用的都是化名。这边民工等得不耐烦,内部也起了矛盾,说劳动报社害怕了,管不了。有的要走,有的说事情没完不能走,要对得起报社。而劳动部门何时能掌握证据我们不得而知。 最后经商量,我们使用最后一招,带小孩去做骨龄测试。我们选择了沪上一家权威机构,因为他们常受公安部门委托对犯罪嫌疑人做骨龄测试。最后结论为:不满 14 岁。得到这个报告,我们如释重负,但也几乎已黔驴技穷。这一系列证据挖掘,使记者感到自己已不仅仅是一个记者,而更像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当我们把鉴定结果转给有关部门后,一切非议到此结束,嚣张的老板最终受到了处罚,民工领到了工资。为此事我们前后打的电话不下 100 个。 从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掌握证据多么重要。我所强调的掌握证据,是指证据的收集、利用、保管、发掘等整个过程,不可偏废。俗话说,打官司主要打证据,我想,在批评报道工作中,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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