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谈谈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现今新闻报道引发的侵权诉讼,主要包括公民隐私权、公民名誉权、国家安全法三方面。因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并不是现今新闻侵权的主流,所以本文不作涉及。由于我国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一并归入公民名誉权的有关条文,因此本文虽然以探讨隐性采访与公民隐私为主题,但对于涉及到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一并论述。 在关于如何寻求知情权与隐私权两者间界限的问题上,现在还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所以对于可以基本形成结论的问题,本文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对于目前确实尚难下结论的问题,则以介绍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现状为主。 名人无隐私原则。这可以称为权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黄金原则。它主要包括两
2、部分人,一是政府要员,二是社会名流。前者因为与公共利益有关,其隐私权的范围要受到相应限制。如法律健全的国家都要求国家高级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情况,并存入公共档案,使公众随时监督、质询,以保证政治的透明度、公开化。除此之外,政府要员隐私受到相应制约的情况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里不一一列举。后者都属于公众形象,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以及皇亲贵族等等。因为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普通民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其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只要公众人物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2可以成为跟踪报道的对象。 需要说明的是,对名人隐
3、私问题也有“大人物大限制,小人物小限制”的约定俗成。比如总统就要比一般公职人员公开自己更多的隐私,文体明星就要比一般演出人员公开自己更多的隐私。 当然,名人无隐私的说法带有矫枉过正的意思。并不是说,只要是名人就一点儿隐私都没有了,比如发生在其私密空间的行为、私人信件等等,还是要受到保护的。 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公开活动。其事件参与者应视为主动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如交通事故、犯罪现场、公开拥吻等等,记者可以自行进行摄影、记录、报道,而无需承担责任。 不得诱导犯罪原则。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得介入新闻事件,不得假扮公职人员,不得采取诱导犯罪的采访方式。比如,为了采访贩毒,不能扮作毒贩进行毒
4、品交易;为了采访人口贩卖,不能买来被拐儿童对其进行采访。再比如,为了调查贪污腐败,不能扮演司法人员对其进行传讯;为了采访交通肇事,不能假扮警察采访当事人及目击者。还比如,为了采访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不能以“我想要一个三陪小姐”开始;为了采访假发票贩子,不能以“你有假发票吗”开始。 不能将被采访对象置于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位置。比如在报道某一人的非职务犯罪时,不能将其所属单位的名称放在一起,否则就会把对个人的批评不公正地转嫁到他的工作单位上,对该单位的声誉造成伤害。这里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国外曾有一家电视台因报道一段解释艾滋病病毒健康携带者的文字,用大街上的来往行人配画面,其中用到了一个行3人的中景
5、,结果惹上官司,败诉赔钱。国内一些电视台在报道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防治日的宣传活动时,也有类似情况出现。 必须保证报道内容的过程性真实而不仅仅是阶段性真实。有关这一点最典型的是司法报道。由于其具有极强的程序性,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也许他是无辜的,最终可能不被提起公诉。即使被提起公诉,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无罪;即使一审被判决有罪,也可能二审、再审被判无罪。因此,司法报道除了报道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况外,还要报道其司法程序的全过程,否则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在媒体没有进一步跟踪报道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要求媒体进一步报道的权利。否则涉事人起诉媒体“新闻失实”侵权,媒体将可能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避免歧视性用语或诬蔑性用语。如称外来务工人员为“打工妹” ,把贪官称为“蛀虫” ,把横行乡里者称为“村霸”等等,都可能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隐性采访不得有主观“过错” 。这一点美国的司法规范尤为强调,认为新闻暗访中的偷拍偷录存在以下原因是“不能容忍”的,将可能导致败诉:1为了赢得奖项;2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3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料获得新闻故事情节,如偷懒,而并非“万不得已” ;4这样做的原因仅仅因为别人已经这样做了;5因为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如记者参与“黄” 、 “赌” 、 “毒” ,暗访有不良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