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文化省思与执法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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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文化省思与执法困境入刊理由: 2011 年全国两会上, “司法公正”成为最受关注的十大议题之一。于此显现,司法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质疑。那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探索司法公信力下降根源,透视司法现状,分析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原因,对于探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尤为重要。 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下降是法院备受责难和诟病的重大问题。为什么不足?原因是什么?怎么办?需要认真分析和应对。 公信力不足,除了大家经常谈到的司法体制、法官素质、裁判不公问题外,还有着更深刻的文化纠结、执法困境。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民众对

2、司法的朦胧印象和基本判断,公信力的提高固然要靠所有法律人的努力,但又不能仅仅完全依靠司法机关的自我挽救,必须放在更大的层面上去思考,必须依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改变来获得。 先天不足: 民众对司法的历史记忆和先验感知 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有害怕法律,惧怕法官的纠结。中国人对司2法没有感情,提到法律总是感到恐惧、害怕,比如把法院看成是衙门,把诉讼看成是不光彩的事,把打官司看成是不好的行为。在中国人的历史记忆或集体记忆中,儒家文化主导下的司法印象或历史记忆可归纳为“贱讼”和“避讼” ,对司法权威的认知、认同始终就没有高过。 中国文化强调以和为贵,出现了讼争苗头,是要及时制止,想方设法不要卷入,一

3、旦进入诉讼,司法留给人的印象大多是冷漠、专制、严酷。在易经中,讼卦的卦辞是这样表达的, “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孚”就是信用、诚信;“窒”就是窒息,即人与人之间诚信窒息了,信用破产了,而“惕,中吉”的意思就是要对是否打官司保持警觉,对于能否打赢也要作出评估;轻易启动诉讼,最终的结果将会很糟糕。余秋雨先生在谈到中国文化时,也曾指出中国文化的这种特殊现象,即“好汉”总是在挑战法律, “江湖”总是在远离法律, “良民”总是在拦轿告状, “清官”也总是在先斩后奏。 在很多历史文献中,法官被刻画成这样的脸谱色彩:奸猾、贪婪、报应。 “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审案就是击鼓升堂,肃穆的公

4、堂, “明镜高悬” ,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敲,就有可能打板子, “大刑伺候” ,如被定罪还要套上枷锁,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这些故事通过家庭记忆、社区记忆、文学作品的广泛传播,对司法活动极尽夸张和丑化,对司法腐败和司法黑暗进行添油加醋的夸张揭露,最终成为整个民族的历史记忆而代代相传。 对于大多数民众而言,还没有开始走近司法,就已经留下了这样的记忆和“前见”:司法机关非常黑暗,裁判人员非常腐败,法官是“吃3了原告吃被告” ,大家一定要远离司法,不要相信司法。这种附着于文学作品上的历史记忆随着时代的发展没有被忘记,反而被时刻提起、渗透、传播、强化,这也是大家能经常听到

5、各种对法院、法官存在很多误解与偏见的文化根源,这种偏见一旦形成傲慢,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印象和印记就被先验性地贴上标签,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文化认同,深深定格在中国人对司法的历史记忆深处,顽强、深刻而久远。 所以,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实践的结果,而是先验的产物,有文化纠结的因素成分。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和人治泛滥的年代里,司法权威自始自终就没有真正高过。对司法权威的这种历史记忆和文化印象,直接影响着对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评价。由此,大家不能把司法公信力不高这个问题完全归罪在现代法官身上,不能把这个帐完全简单地算给当下的法官。这个“果”的出现有几千年发展的“因” ,法文化中的沉重包

6、袱和历史记忆是留给现今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遗产或悲剧。这么说,并不是为当下的司法权威不足找借口,寻退路,而是必须看到,司法公信力不高这个病症并非现在才出现,并非短期就能很快消除。挽救中国司法权威不高的难题,得从整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深处去审视或改变,它将是几代中国人长期努力或长久推动的艰巨伟业。 后天失调: 法官适用法律与民众期待的执法困境 法官被描绘成正义的化身,被渲染成近乎“神”的高贵职业,民众4寄予了司法解决纠纷过高的社会期许和多重嘱托,而实际的司法现状与人们期待的理想状况总是反差强烈。比如,一些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一些案件常年久拖不结,一些法官素质不见长进,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

7、访的增加,民众期待落空,嘱托失望,本身就很脆弱的司法权威一次次受到无情的现实冲击。 司法的最主要功能是裁判纠纷,一切纠纷的解决必须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基础是依法判断。从法律适用讲,法律追求统一性、平等性,法官严格执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因人、因事而异,不允许同案不同判,进行人为的改变与变异。但法官不是法律的工匠,审判过程也不是机械式的操作图。大家无法确保法官像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就自然或自动地输出判决,保持法律的原汁原味,法官对法律的忠诚绝不是如大家想象那样是在做一个简单的数学游戏或逻辑推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环境,不同案件具有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形。法官要

8、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本身就是具有挑战性的艰难工作。立法的不完善、法律关系的多变,特别是对公平、正义这些本身就没有什么客观定论和统一标准的困惑,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从来不是“1+1=2”的机械适用,法官对法律的适用过程从来也就不可能做到亦步亦趋,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特别是纠纷的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的多变和人性的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增加判断的难度,会给法官布下许多迷障。 更为现实的是,法官切实都是些普通的平凡人,都有着普通人的七5情六欲,不同的法官具有不同的成长经历,生长环境,自幼所感受的道德、习惯,

9、所受的教育以及社会舆论,已经在他们的内心打下了很深的烙印,形成了他们识别事物和辨别是非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官依法裁判的过程中,想要追寻法律尺度的统一、裁判经过的一致,已经做不到“绝对”的科学和“绝对”的公正,法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偏好、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秉性情操、情感意志以及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由此,一切案件的处理,既受到法官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也存在着被挑刺、批评、责难的可能。司法实践中,不断地上诉、申诉、不断地改判、重审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10、正义不是什么虚幻、飘渺的东西,正义得让人看得见。而一旦看到了失误、错案,被攻击、被诋毁就在所难免、在劫难逃。在执法过程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确有极少数法官人格丧失,行为不端,吃拿卡要,对当事人冷、横、硬、推,作风专横、霸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错写裁判文书,说理不清,案结事不了、终审不终,社会效果差,更为严重者贪赃枉法、枉法裁判。不断经常披露的这些“骇人听闻”事件,哪怕是极少数,放在一个日益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里,被不断地渲染和扩大,既迎合了窥伺阴暗的社会心理,也逐渐形成了普通民众对司法的共识,原本应该带给民众有更多法律信心的法官群体,因为良知、德行的缺失,因为回避不了的瑕疵、错误

11、,一次次伤害了民众的心,让人痛心难受,可谓“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汤” ,整个法官队伍一起蒙6冤受辱。 从当事人的角度讲,社会分工、社会角色的差异,大多数当事人一般都是以个人利益、个人感受、个人立场和观点,来衡量案件的是非曲直,评判案件的公平对错。诉讼活动具有高度的对决性,对决性的诉讼活动实质是一种竞争和博弈,竞争性地压倒诉讼,都想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挽回面子,出于人所固有的自我保护的本能,人们总是习惯于将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惟一标准。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的目的已

12、不在于规则之争,而是利益之争。处于利益对立的两极,势必需要分出胜负,在利益对决中败诉或没有实现预期利益的一方,一旦有了程序上或实体上的任何一点瑕疵,一旦审判结果与自身预期不一致时,就可以站出来随意挑战法律,质疑法院,不断地上访、申诉。 进一步说,中国人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不是纯粹的客观、逻辑和理性,对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的不了解,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当事人更多的是居于自己的普通情感和主观感性作出判断和分析,更多的是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更多的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和立场来关心自己个案的输赢。司法本身所具有的程序性、特殊性、专业性,诉讼活动并不是任何人均有机会参加,不是

13、任何人都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在诉讼中胜出。由于没有直接感受、参与司法的机会,没有对司法认知的直接经验,对法官和法院的认识、对司法权威的认知就只能完全依靠他人的经验转述。 7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一般都不熟悉法官,与败诉方相关联的社会大众往往是以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评价作为中介或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往往还会进行“添油加醋”的发挥。少数人参与司法过程的诉讼体验,经常会以“亲历亲为的过来人”身份对外宣讲,力争使信息的接受者能够“感同身受” 。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法官自身是否全面、准确、客观、公允地了解了法律和法院工作,就直接决定了对司法权威认知和评价的发展走向,各种“道听途说”的转化以及“事后添加” ,一旦形成为一种心理惯性,就自然而然地习惯迁怒于法官,把责任推给司法裁判人员,把祸害归罪于司法腐败。这种认同一旦形成了主观和片面,就像贴上了封条,做了一次次免费的广告推销,大多数案件的执法公正,大多数法官的清正廉洁,就在各种非议与猜测中受到了消解与削弱。也就是说,少数人的恶性要大多数人来买单,少数案件的不公要连带所有的案件都有问题,对司法机关的赞誉也随即消失,权威的脆弱和下降也就成为必然。 责任编辑:字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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