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乐评还有悲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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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乐评还有悲哀?现场播报 有人早就说过:“音乐评论家尚在演绎着鸡肋的角色。到底是否需要音乐评论人?评论人的生存状况如何?这些问题一直处于模棱两可的地步,并因此影响到中国音乐发展之根本。 ”此话剔透,也正中国内乐评的郁闷现状。 温故而知新。继吴学源在“纳西古乐纠纷案”里中枪落马后,时隔三年,章红艳又在“女子十二乐坊名誉侵权案”中拖刀败北。前者为学术名称不实提出质疑而付出代价,后者为指出演出舞台上有伪而失去平静。官司的由来相差无几名誉、被告的“罪名”实质相同打假、判决的结果如出一辙败诉。 这两起“有理说不清”的事件,至少向人们放出这样一些信号:一、乐评不能展开批评,因为每个被批评的对象都有其不

2、可侵害的名誉权,是批评必然损害批评对象声誉。且不说对象名誉怎样;二、音乐圈内的“假冒、假唱、假奏、假演”总能借法律之名而受到保护;三、法院是临驾于所有学术讨论范畴之上的仲裁机构,学术争辩的是非曲直一概由法官说了算。 面对国内“大腕”名牌,要不涂脂抹粉,要不闭口不谈,这是安全而聪明的做法,就如音乐周报记者希望就“十二乐坊官司”能听到2业内其他人士的看法而吃闭门羹一样。 “由于撰写和发表文章引起了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受理。一种情况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该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二种文章的内容不真实,应该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

3、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来界定与否,这里似乎显得并不重要,因为法律在某些学术范畴内也面临“不完善”的尴尬。因此当某些“名誉”对象已经成为某些地区或某些个人的政绩工程时,无非是在批评家面前安置了一只摸不得的老虎屁股,设下了一个类似黑洞般的圈套。 “铁肩担道义”的榜样已经说明了问题既要忍气吞声地向制假者陪不是,还要让你掏尽本来就不鼓的腰包。谁能说这是法官的错呢?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曾经使我国的学术争鸣一派繁荣。时过境迁,严肃音乐圈已经处于一种闭关自守的“和谐”状态。商品广告和产品质量尚有“实”与“不实”之分,演出广告和演出质量没人来整顿,随你胡吹或做假。媒体的作用不是在为受众做

4、“指导消费”或演出市场的“法官” ,倒有点像是音乐人或经纪人的雇工,专干叫卖推销的活,尤其是后面带个“节”字的,所有媒体不都是异口同声、整齐划一地共唱“众赞歌”?这种“大合唱”式的宣传除了发噱之外,法官介入的判决给人的印象也与“黑哨”无啥区别。其实质伤害了两种人:既使受众失去了判断和辨别良莠的能力,也使音乐人失去继续修炼的动力,在制造“假”的同时,更制造了“狂” 。 具有正气、敢说真话、勇于争鸣者,必须先具备敢于以身试法的勇3士相,他们必须面对必输无疑的可笑裁定。面对眼前的二例“奇”案,除了坐在家里继续胸闷之外,我们的音乐批评还能做些什么?因此面对诸如中国需要文艺批评 乐评,不该沉默 音乐批评

5、在中国是一片空白之类的呼吁觉得苍白。许多乐评人几乎从来就没有沉默过,但除了经过媒体编辑大段删除、反复修改而成为较为“中性”的少数文章能发表以外, “触及时弊” “切中要害”与牵涉利益的文章很难跻身媒体。他们在秉笔直抒时,会把所有报刊杂志都估算一遍,再一次感到稿件因此会“泥牛入海” ,自己也许是“瞎子点灯”的可能后,只能把它贴在网上、写进博客,算是无关痛痒的“草民”之言。没有可以说话的媒体空间, “该”与“不该”就变得多此一举,如何做乐评人也就显得模糊了。失去了一个健康的学术批评环境,我们的音乐批评家们、我们音乐批评家的学会团体,包括我们的音乐批评教育专科,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 学者可以退休、乐评人可以转行,中国音乐批评已经没有悲哀了,由此留下一片歌舞升平与赞美之声,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 编后记:司法介入新闻与文艺批评的成败在于法律尺度的把握,从立案到裁决,法律的介入必须十分谨慎。近年,由艺术批评引发的案例,批评者败诉引起舆论哗然,归纳起来集中于一条意见,法院在被告未列举批评者有意损害对方声誉的证据情况下立案与裁决,已违反国际此类案件处理惯例。司法天平在保护原告个人名誉权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对新闻、艺术乃至学术批评者正当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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