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向纵深发展,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战略,加强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科技发201412 号)、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文201713 号)、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文2018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化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文化科技研究、培养和集聚文化创新人才、开展学
2、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文化科技前沿,聚焦文化强省战略需求,培育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型载体,培养文化科技复合型人才,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成果宣传和推广,进一步激发文化领域创新创造的活力。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重点领域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通过重点实验室建设,文化科技基础环境条件大幅改善,文化装备水平显著提升,一批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第五
3、条 实验室的重点领域:文化领域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战略、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公共文化科技服务、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与演艺科技、新兴文化业态培育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市场科技监管、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文化科技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文化科技人才培养等。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二)制定实验室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实验室的遴选,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第四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一)
4、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二)研究方向明确,符合文化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部以上重大文化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三)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四)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五)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六)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及日常运行。第九条 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厅。第十条 省文化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依托单位填报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
5、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省文化厅公布重点实验室名单。第十一条 建设期内,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文化厅给予督导和支持。第五章 运行机制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科技活动、绩效考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文化科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9 人,其中依托单位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
6、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五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配备稳定的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文化艺术各专业领域的公共科技平台,并结合自身特点,推动文化科技成果的转化,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音像作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山东省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名称。第六章 评估与变更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 1 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依托单位审核。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文化厅。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年度评估的基础上,省文化厅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省文化厅变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