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刍议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摘要:在现代法制社会,新闻媒体和司法体制在发挥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功能上是并行不悖的。新闻监督已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新闻舆论和司法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以及运行方式上差别迥异,对同一行为的评价结果往往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偏差甚至背离,从而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和对抗。本文通过分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一些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策略。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涌,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于 2000 年 4 月 17 日被
2、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刘涌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11 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 12 月 20 日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一审宣判前,诸多主流媒体先后报道了本案在侦查起诉等各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向媒体披露了刘涌黑社会组织的种种犯罪事实、当地官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等情况,给法院审判活动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造成了必将其置于死地的舆论氛围。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后,媒体及网络舆论再次沸腾。各大媒体相继发表评论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一些专家学者就该案发表的学术2意见更是成为了千夫所指。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舆论广
3、泛关注的刘涌案破天荒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最终判处刘涌死刑,媒体的“审判”最终借由最高法院的意志得以实现。 案例二: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 17 万余元,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初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经媒体披露之后,在网络以及各界引起了沸沸扬扬的争议,各地媒体一路穷追猛打。在媒体的压力下,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 年 3 月 31 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对此,法律界人士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媒体的监督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但也有专家认为舆论的压
4、力左右了判决,司法的独立性要受到怀疑。 类似上述的案例不胜枚举。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新闻媒体对于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的甚至直接左右了案件的审判。但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主要是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这种道德标准和司法审判活动所应当依据的法律准绳并不总是完全契合的。由于并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媒体大肆渲染而形成汹涌澎湃的舆论攻势,更因为媒体兼具的受众广泛、认同度高的特点,使其并不总是能够公正地履行其监督职能,在很多时候直接凌驾于司法审判活动之上,这既是对司法独立的威胁,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相
5、辅相成的关系 新闻监督是通过公众意见所具有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来监督、规3范人们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当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社会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形成“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马克思语),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固然需要推进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而舆论监督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闻监督。可见,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两者追求的目标和实现的价值具有一致性。 1.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新闻媒介有责任道出人民的心声,以
6、便把导致人们不满、愤怒和斗争的难以堵塞的源泉,从一般庸俗的争吵洪流中导向为自己信念进行合乎规定的正当的斗争不习惯的河道。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新闻报导的内容都力争做到客观真实(列宁语)。司法活动则是通过证据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以求达到或接近客观真实。 2.司法与新闻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司法所依据的是法律上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参照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新闻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
7、道德上的公正。 3.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都是靠公信力才具有生命力。 “只有最崇高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丰富的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4的敌对中拯救出来。 ”(普利策语)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代表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批评建议权,以达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要求新闻媒体本身就要有高度的自律意识,清醒的“角色意识” 。过多不当的报道,所形成的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会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国家形象,而且也会大大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同样,司法活动中也十分强调公信力的表现,公
8、示主义、审判公开原则等等都彰显了其对公信力的强调。 4.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都追求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者对审判活动都有着“公
9、开”的共同期盼,共同的内在动力。 (二)司法公正对新闻监督的排斥 新闻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又确实存在着一些冲突。新闻监督诉诸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人们便大张达阀,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5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对于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于法律的理性分析。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反而妨碍
10、或破坏司法公正。 在我国,看重“媒体审判”导致司法公正减损的积习甚深。具体来说,我国媒体监督司法存在以下问题: 1.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由于新闻监督往往对具体案件进行道德评价,而司法活动则是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即进行法律评价。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2.新闻监督极易导致负面影响。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应是冷静的,理性的居中裁判者,需要经过特别职业训练才能胜任。正如如卢卡斯所言,“一个看重正义、
11、法律与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目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 。而媒体报道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会对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 3.新闻监督存在政治化和道德化危险。许多案件涉及政治、道德的问题,如果过分的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有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的危险。最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所谓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 。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他们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6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2、这样的评判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就极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4.新闻监督往往就是批评报道。媒体有时为达到舆论批评的目的,报道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在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并在报道中带有倾向性评论,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5.监督利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济利益的利诱,许多媒体在吸引受众“眼球”上大做文章,报道与事实不符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新闻的真实性被严重扭曲。 三、国外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有益启示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舆论监督的功能就会受到削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没有法律的约
13、束,舆论监督也会被滥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丹麦等国都有新闻法;另一种是虽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有散见于宪法和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可资援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 总的来看,这些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条文,都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管理方式可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前者是指报纸出版之前,不受任何机关检查或其他约束,只有在出版后,被认定违反法律后才会受到法律制裁;后者指报纸出版前要7受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或其他约束,出版后也要受法律的管束。具体包括检查制、保证金制、申请制、
14、注册登记制等。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条文,正在逐步由预防制向追惩制方向转变。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有一套“关于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其中分别对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执业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如何处理与公众和媒体的关系作了专门规定。美国联邦司法部也有专门关于“媒体关系”的政策宣言,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必须平衡的利益、保密的需要、新闻自由和审判公开的需要、一般责任、新闻发言人的指定和责任、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予透露的信息、协助新闻媒体等,非常广泛和具体,使全国的司法机关在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时,有章可循,职责明确。总的原则是要求
15、检察官在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时,要实现公众知情权、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和政府能够有效执法和司法这三者间的平衡。这些同样是我国在正确处理大众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时值得借鉴的做法。 四、关于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思考与建议 媒体监督把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有助于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这点是媒体和司法都能认同的观点。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关系又十分复杂,因此,在实践中冲突也时有发生。理顺两者关系,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消除其引起的负面影响;既能维护新闻自由,满足人们的知情权,伸张社会正义,又能维护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 (一
16、)允许新闻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8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的职能。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进入新闻媒体视野。媒体介入司法活动也是司法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有效渠道。有些案件,通过媒体监督,可以在社会上产生更深刻的影响,引起更大社会效应,从而改善法院的司法环境。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更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根据公开审判的原则,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也就意
17、味着对新闻传媒公开,即新闻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允许新闻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必然。 (二)加强新闻道德自律。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其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司法部门应当与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明确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媒体曝光并查明属实的,及时纠改、答复媒体;曝光失实的,主动交涉,澄清事实,指出错误,要求补救,挽回影响;对故意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权威的,应不遮不掩,义正词严。新闻媒体自身也应积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通过道德自律实现正当监督,从根本上保障自身利益的长足发展。 (三)健全新闻监督制度
18、。目前,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大众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其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新闻监督模式,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参考国外相关的成熟做法是比较可行的,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发言人制度、记者9招待会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司法过程的真相和进展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而对不得公开的则不予透露,要形成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规定,以便大众传媒和司法机关共同遵守,从而将大众传媒监督纳入到有法可循的法制轨道上来,充分发挥传媒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有利作用。 参考文
19、献: 1谢佑平.司法公正的建构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年版 2李江武. 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J .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 3鲍明晖.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J .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4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6) 5袁志群.论传媒司法监督与公正司法的相容性M.新闻前哨,2002 年版 6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J.法律适用,2005,(1) 7 张卫平.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 黄海滨,1982 年 2 月毕业于杭州大学中文系,先后在温州日报、温州电视台从事采编工作。曾担任过鹿城晚报负责人、温州市记协理事、10温州市青年记者协会主席,现为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经济科教频道栏目制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