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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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

3、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

4、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 道

5、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

6、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留存备查。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

7、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

8、业执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六)分公司6、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

9、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

10、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3(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11、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

12、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

13、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

14、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

15、征求意见函 ,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

16、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4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入办理有关手续。(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2)按

17、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县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市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并告知班线起讫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

18、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八)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车,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

19、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证 ,并收回原证件。(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

20、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2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5(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

21、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不得超过180日。九、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

22、注“终止”意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日内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十、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60日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经营。(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23、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十一、建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属个体经营者的,不存档此材料);(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

24、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七)连续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一)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五)其他存档材料。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一、客运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

25、汽车维护、6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对车辆技术等级、级别不能满足相应客运线路、运输方式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更换车辆,并办理变更手续。(四)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使用擅自改装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道

26、路运输管理机应当予以制止,并按规定实施处罚。(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节能环保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鼓励客车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GPS 或行车记录仪等设备。二、客运车辆审验(一)审验主体客运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审验时间客运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三)审验内容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3车辆违章记录;4车

27、辆技术档案;5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6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7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四)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 ,该表可到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客运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客运车辆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

28、测报告。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6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7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

29、至经营业户档案中。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7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求储备运力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按照企业客运车辆总数核批10以下的储备运力。储备运力在企业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修理或需要完成特殊运输任务时使用,主要用于顶班、加班等。储备运力运营时,持加班牌运营。储备运力应当是企业自有车辆。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

30、,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4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宣布作废。(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向道路旅

31、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

32、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五)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等。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一)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3、记录;3技术等级记录;4类型等级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交通事故记录;7车辆审验记录等;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二)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8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5车辆变更记录;6行驶里程记录;7交通事故记录;8车辆审验记录;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第三节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一、实施主体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

34、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二、招标程序及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1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2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

35、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3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4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二)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三)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四)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

36、办理招标事宜。(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六)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七)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八)对确定

37、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人的资格条件;5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6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9(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3中标人数量;4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5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

38、务质量承诺书;6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7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8开标的时间、地点;9评分标准;10中标合同文本;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十)招标人不得违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十一)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9、根据下列要求设定:1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2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3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4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5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十二)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标前分共80分,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 级的,得满分;AA 级,得14分;A 级,得7分;B 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尚未评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2再上一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20分。AAA 级的,得满分;AA 级,得14分;A 级,得7分;B 级,不得分;因成立不久未评

40、定本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得10分。3企业规模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出许可条件要求数量,每高出1辆车得 o1分,最高不超过20分。4运力结构20分。企业自有营运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为1,得0.2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0.2分,以此类推。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年度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

41、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9运力结构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留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十五)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10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十六)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2、招标人应当拒收。(十七)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三、投标程序及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一)投标人的条件。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者以筹建其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在中标后是否联合成立新的经营实体,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二)投标

43、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2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入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1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4、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4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存有疑问,可以在领取投标文件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在研究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l 5目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并发

45、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以上的,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许可。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及规定(一)评审专家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库,公布并定期调整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2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二)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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