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滤材、过滤器选型 http:/ http:/ 0.45m 的过滤器、0.2m 的微生物污染控制过滤器,甚至 0.2m 除菌级过滤器,因为这些过滤器的使用目的都是在最终灭菌之前对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控制,而不是作为产品生产过程中最后一步的灭菌手段,对这些过滤器的工艺验证要求,低于非最终灭菌产品除菌过滤过程中所使用的除菌级过滤器。法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修订版:附录 1 无菌药品第九十条 对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除菌过滤工艺替代最终灭菌工艺。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可用 0.22m(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预先灭菌的容器内。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
2、全部滤除,可采用热处理方法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第九十一条 与其它灭菌方法相比,除菌过滤的风险最大,因此,宜安滤材、过滤器选型 http:/ http:/ 第九十三条 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立即对其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记录。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压力保持试验。过滤工艺应经过验证,验证中应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二侧的压力;任何明显偏离正常时间或压力的情况应有记录并进行软磁调查,调查结果应归入批记录。第九十四条 同一规格和型号的过滤器,应经过验证确定其使用时限。法规的解读:在这里法规要求的第一个要点是在采用除菌过滤方法时,首先确认采用的过滤器为“除菌级”的,即“除菌过滤器”。达到此要求后,除菌过滤法中的其它无菌保障措施才有意义。定义过滤器是否为除菌级,需要依据微孔滤膜的微生物截留能力,并完成相关的标准方法确认和工艺验证。而过滤药液所用的时间、流速、温度、滤出总量、过滤器二侧压力(压差)、药液对微生物的生存性的影响和过滤器的重复使用等情况,都是可能影响过滤器细菌截留能力的重要因素,需要在验证过程中考虑并确证。滤材、过滤器选型 http:/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