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门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 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
2、整方法。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具有显著区别。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4、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和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很容易遭到强势群体的忽视或者侵犯。因此,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律应该采取对弱势群体中的自然人以倾斜保护(即赋予弱势一方较多的法律权利,而迫使强势一方承担较多的法律义务)的调整方法,从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达成新的平衡关系,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种独特的调整方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二)多层次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有多层表现: 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的特点
5、,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限制。这在劳动法调整方法的三个层次中,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法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和平等性,这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
6、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而使得这种协商难以完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又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的特点,更易使这种失衡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的方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添了一重保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之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整体进行约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
7、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其也具有某些自律的特点,也具有限制罢工的作用。 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使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义务,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三)三方调整的方法 三方调整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
8、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体现了个别协商与集体协商的结合、自由协商与国家协商的结合。 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也蕴含了一定条件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的方法(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但目前该方法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而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基于与世界劳动立法接轨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把三方调整的方法体现和应用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在劳动立法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
9、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站在劳动者一方的立场,代表劳动者提出需要程度;企业组织代表站在企业的立场,提出企业最大承受力的可能程度;政府站在宏观高度立场,居于主导地位,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这样,劳动立法的内容会更加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执行性。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商,首先就是通过劳动立法来体现的。 2.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政府通过劳动基准法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最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工会则负有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 3.在劳动关系的
10、运行中体现三方调整的方法 (1)集体合同的签订。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样需要运用三方调整的方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劳动基准法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而且集体合同确定后,还必须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2)突发性事件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过程中出现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劳动争议时,也应通过三方协调的方法来平息事态,使矛盾和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3)劳动法的监督执行。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方式监督企业劳动法的执行;工会对企业劳动法的执行也有监督之责。同样,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有权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
11、行为。 (四)建立在横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 这里的横向关系指的是平等关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协商的方法、建议的方法、共决的方法等。 协商的方法前文已有所述及,其普遍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集体合同关系。此方法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协商的方法的相同点在于,它们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区别之处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没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却是以组织上的从属性为特征的。 建议的方法,是劳动法特有的一种调整方法,其与协商的方法的区别在于:以协商的方法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而用建议的方法所确立的法律关
12、系,却是以权力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如果一方的建议为另一方所接受,即获得法律效力。这种建议的方法作为调整我国劳动组织内部关系的方法,具有普遍的意义。 共决的方法,与协商的方法相区别的是:协商的方法侧重于从当事人地位的角度来讲,而共决的方法则侧重于当事人权力之间的制衡,即通过一方牵制另一方的方法来实现。比如劳动合同的协商签订,不论哪一方从属于哪一方,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该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五)建立在纵向关系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 这里的纵向关系指的是管理关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力从属的方法。 权力从属的方法,即行政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是劳动法调整纵向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时使用的重要
13、方法,此方法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与企业之间在劳动的计划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参加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的基础之上的。 (六)非对等性损害赔偿的调整方法 劳动法在调整法律关系时,既倾斜维护特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着眼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且,是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劳动法是在以劳动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前提下形成的、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在
14、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特供劳动条件,其包括了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和劳动工具,也包括了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并且,由于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归属于用人单位的,即使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不能按照民事关系中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要求劳动者赔偿。而在赔偿金的给付上,也不宜按照民事赔偿中可以强制劳动者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来履行支付义务,而可以采取从劳动者的工资中加以扣除的方法。为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该扣除额还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七)对劳动法法律责任的调整方
15、法 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对劳动法起着综合的保障作用,包括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而这种责任兼顾公法的惩罚性和私法的补偿性。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刑事、行政或经济等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法予以解决。行政责任是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直接行使,一般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也可提请劳动仲裁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最后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劳动诉讼,使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平衡。 注释: 孙笑侠.论传统法律调整方式的改造兼论法律体系的三元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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