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李慧娟河南洛阳种子案 本案案例: 2003 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 。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7 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
2、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70 万元。 分析与观点: 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但是最终法官与地方人大的冲突所在就在于洛阳中院的(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判决书中的一句话“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想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就是判决书中的这句话,引出了大问题。 中国的法官并没有宣布法律条款无效的权利,而本案法官作出了此判决,自然涉及到了一个越权的问题。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事隔三月,10 月 13 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3、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豫人常法【2003】18 号)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案法官宣布地方性法规的无效,构成了越权行为。该法官当时需要决定的,就是在相抵触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中间选择来作为本案依据。该法官可根据相关法律来避开地方性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79 条规定:法律的夏历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
4、法规、规章。北大以为法学博士向记者分析说,从法理上讲法理的无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理本身规定的失效时间已到,该法律即告无效;二是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律,明确宣告旧法失效,此谓“宣告无效”;三是立法法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上位法与下位法抵触之条款自然无效。 本案暴露出来的立法漏洞在于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违法了怎么办?按照现存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人大法规,但是全国人大从来都没有撤销过;其次,全国人大对这方面也并没有任何专门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撤销程序也并不明确。 (二)河南种子案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一年前,因在判决书中“自然无效”的表述,被地方人大定性
5、为涉嫌“违法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的女法官李慧娟面临被撤职的命运。五一黄金周后(2004 年 5 月 8 日)的第一天,李慧娟如常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李慧娟事件似乎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事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官的命运问题,更折射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老问题。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时怎么办,人民法院是否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李慧娟事件再调查第一次听说李慧娟是在去年 11 月,当时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记者参加一场关于“法院与司法审查”的研讨会,此成为记者关注此起也被称为“河南种子案”的开始,然后就陆陆续续知道,李慧娟事件成为了各大媒体的焦点,并成为“2003 年末最热点法治事
6、件”。第一次正式与李慧娟接触,已是在今年 5 月 8 日。今年 1 月初,因为身体原因,李慧娟休假回到北京。4 月初,洛阳中院打来电话催促她尽快回来上班。所以五一黄金周刚过,她就乘坐火车回洛阳。返豫前,记者与李慧娟约定了采访的时间。李慧娟,女,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外表文静柔弱的她,在去年 5 月 27 号对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判决书说“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此判决一出,开始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惹“祸”的判决事情的起因是一宗代繁种子纠纷的“小”官司,李慧娟是此案的审判长。一份认定河南
7、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冲突而“自然无效”的判决,为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2003 年 5 月 27 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这一表述
8、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10 月 18 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李慧娟事件”由此拉开序幕。而由于事件
9、在舆论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下逐渐发生戏剧性的转折和趋向明朗化,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就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书面处理意见。4 月初,院里电告她如果身体允许,希望她尽快回来上班。置身繁华的北京街头,呼吸雨后清新的空气,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李慧娟感慨良多,心里甚至漾起不真实的感觉,事情真的就这样过去了吗?法官面对法律冲突的抉择回首往事,李慧娟告诉记者,她自始至终在尽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责任。但是分析事件的原委,我们不难理解当时的她面对法律冲突的慎重与判决后面临的尴尬境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种子管理的隋司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种子法出台的精神就
10、是市场化,现在种子没有政府指导价,都由市场定价。各地有关和种子法冲突的规章的条款都应修改、废止。”在这一点上,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无疑存在。在我国,由法院直接宣告地方性法规某些条款无效并不多见。但近年来,由于下位法即地方条例、规定与上位法即国家法律发生抵触较多,法官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却逐渐增加。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法官有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条款无效吗?面对地方条例与国家法律有抵触的时候,法官该怎么办?“河南种子案”,一桩普通的合同纠纷演变为一场法律“地震”就缘于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不止一次的法律冲突摆在众多的法官面前,但他们中大多数不得不选择小心翼翼地绕道而行。在此案中,李
11、法官没有停止审理,她无意中直面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的做法。李慧娟法官惹“祸”,却带来了一场关于司法实践的务实的大讨论。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法官们,纷纷予以极大的关注。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李慧娟事件是我们促进统一法治秩序和统一市场秩序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入世前中央已经在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进行了清理,而且从 2000 年至去年的清理力度更大,很有成效。但问题依然很多,具体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缺少统一市场秩序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应有
12、的以宪法法律尊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记者最新获悉,最高人民法院 2004 年 3 月 30 日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上是这样说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个批复
13、所传达的信息,无疑是比较明确的。李慧娟事件似乎就这样轻轻划上了一个句号。一个法官的命运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也许算不得什么,但却颇具意味。 链接:人民法院应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2003 年 11 月 19 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是尽快审查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2000 年 3 月通过的立法法为法律冲突提供
14、了解决的途径和机制,即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在认为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处理。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公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申请并不常见。一直参与并关注事件发展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有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其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其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其三就是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审查下
15、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在判决中明确审查下位法,指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并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依据宣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这种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同等对待,通过解释法理和法律,明确告诉当事人判决的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有限司法审查权”,肖太福是这么定义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由于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
16、“与完整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有限司法审查权有以下特点:1、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2、限于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法律和宪法进行评判的权力;3、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所作的审查和评判,效力只限于具体个案,对其他法院和案件没有必然的效力;4、限于对与法律相抵触条款的效力作出评判,对整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效力不做评判;5、所作评判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和制定机关有异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争议中的法律条款做出最终裁决。”(三)经济时报:权力攻势下的法律溃退 2004 年 02 月 03 日 18:56 中国经济时报作
17、者:孙振军被媒介称之为“2003 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认识到这一点,很艰难,也很痛苦;认识不到这一点,则是表象的,浅浮的,李慧娟事件也只能像各领三五天风骚的其它新闻事件一样,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其个人名誉、尊严、职位的丧失与牺牲,也只能轻如片羽、无关紧要,失去它应有的启发、意义与价值。不妨,让我们再次
18、回顾一下李慧娟事件:去年 5 月 27 日,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并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后来成了引爆“炸弹”的雷管“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很快,河南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了反应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而李慧娟则是这样解释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
19、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 2004 年 1 月 8 日每周邮刊、25 日央视“今日说法”等)。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
20、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 30 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
21、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关于“种子案”的是非近日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论是维持洛阳中院的原判。这更进一步说明李慧娟没错。洛阳中院对李慧娟的“初步
22、处理”在媒体及法律界的关注下以及终审判决结果的影响下,也许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非正常程序下的“关注”呢?如果终审判决与初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即使让人大方面自己来裁决,也不能不承认李慧娟主持的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合法的;人大受损的,说白了不过是“面子”而已。但与权势交融的“面子”却常常比法律更不容被冒犯与“挑战”。事实上,根据宪法和有关人大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大、洛阳市中院,与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院之间,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说,前者不仅不是后者的下属,而且从执法的角
23、度讲还是平行的,都是只对法律负责。试想一下,假如对洛阳中院李慧娟主审的“种子案”做出的判决提出批评的是伊川县或当汝阳县人大,洛阳中院的态度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四)种子案二审将定
24、李慧娟“正名“悬念21 世纪经济报道 2004-05-12 14:54:12本报记者 王颖北京报道经过 20 年地方立法的实践,立法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地方立法机关及立法人员的自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人们还很难明显感受到这些努力的效果。2004 年 5 月 8 日,李慧娟走在去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路上,心里有喜悦、希望,也有隐隐的忐忑。喜悦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回复支持了她的判决,使她重新燃起对法官职业的希望,而忐忑则是,她这次回洛阳中院,是想请院长启动复议程序,最终能否为自己“正名”,她有些没底。最高院答复种子案落定3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就“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
25、汝阳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做出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 6 号)。最高院答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4 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紧接着的 4 月
26、 1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共计 28 条。第 28 条宣布:“本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下称河南种子条例)同时废止。”在办法中,原河南种子条例)第 36 条“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被废止了。而当初李慧娟就是因为在一次判决中否定了该条文,从而给自己的法官生涯带来一连串麻烦。2003 年 5 月 27 日,根据洛阳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形成的决议,法官李慧娟在审理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后,作出(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书
27、。李慧娟在该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一行为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发文(豫人常法【2003】18 号)认为“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文还作出“河南种子条例第 36 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的结论。继而,根据这份文件,洛阳中院党组于 11 月 7 日撤销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2003 年 11 月初,李慧娟将一份“情况反映”通过中国女法官协会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该事件也由此引发了学术界,乃至整个法律界对其中反映出的司法实践和改革问题的讨论。讨论归讨论
28、,李慧娟仍然暂时成了无业人员,而种子案上诉后,河南省高院二审迟迟未下正式判决。两件事情都这样被搁置起来。“现在最高院既然已经做出了答复,我们河南高院的判决很快就会下来,”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判决将会依照最高院的答复在这几天内正式宣布。种子案即将结束,按照最高院的答复,二审应该会维持洛阳中院的判决。悬而未决的法官命运种子案得到的最高院的答复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办法给了李慧娟很大的鼓舞和信心,她高兴地告诉记者:“既然最高院做了这样的答复,而没有说我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我就可以认为最高院对我的做法算是默许了吧。”按照李慧娟的想法,她现在终于有理由请求洛阳中院为她“正名”了。“
29、我也知道大范围的正名不太可能,可至少应该在洛阳中院内部消除影响吧。”今年 1 月李慧娟曾交了一份复议申请给洛阳中院,可是到现在也没有回音,说要审阅她的申请的洛阳中院院长王伯勋已于一周前调去新乡中院,刚上任的从南阳调来的院长姚纪周开始答复她说还来不及看她的申请。而 5 月份,当李慧娟又来到姚纪周的办公室时,姚纪周给李慧娟泼了盆冷水。李慧娟的心灰了一半,“我需要的是启动这个复议程序,现在还没有想到就会有好的复议结果”,她有些着急地对记者说,复议小组应该是由洛阳中院的几位领导共同组成的,并不是院长一个人说了算。但是她问过几位副院长和其他领导,何时能启动这个复议程序,答复说要院长决定。而现在看到姚纪周的态度,李慧娟对能不能启动复议程序没有丝毫把握。记者打电话找洛阳中院的新院长姚纪周核实情况,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姚纪周的手机和办公室电话始终都没有人接听。法官李慧娟能否如她所愿,通过正当公开的复议程序,再次为她的判决和随之而来的遭遇要个说法,目前还不明确。“河南人大及时修改了河南种子条例,不管怎么说,也是闻过而改,让人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