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 ”重点专项 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 2) 申报单位须通过 指南规定的 推荐 渠道进行项目 申报。 ( 3) 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项目 及下设任务(课题) 负责人 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 60周岁( 1957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 ( 2)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
2、、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含重2 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 “改革前计划 ”)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
3、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或参与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 5) 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 (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 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 ( 2)注册时间在 2016 年 3
4、 月 17 日前 。 ( 3) 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 “黑名单 ”。 4. 本重点 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 形式审查 条件要求 ( 1) 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 6 个,项目3 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 10 个。 ( 2)申报单位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资质要求。 ( 3) 对于涉及生态产业技术的指南,原则上要求企业参加申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并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 4) 有示范要求的申报指南要依托国家重大生态工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开展,示范区需属于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重点任务区,并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支持。 ( 5) 鼓励各申报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促进技术共享转化,要求各申报单位承诺实现研究数据共享。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 何霄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