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基本概论》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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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理性,还是情感,影响着个人的社会行为?当我看到社会学基本概论封面上写着:“是理性,还是情感,影响着个人的社会行为?”时,我就在思考自己的处世为人受哪方面的影响。当我购物时,我会因一时的心情不好而买许多的东西来使自己心情愉快,但我也会为手机价格与质量之间的权衡伤脑显而易见,社会行为的发生,是与两者甚至更多其他因素联系在一起共同影响的。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基于情感因素做出决定。一方面,现代社会使人们的行为逐渐淡化对价值、理想和意识形态的追求,专注于理性的功能效率。回顾中国历史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金钱、权利、地位的追逐,超过了从前任何一个时代。人们更多的关注是我能获得多少的利益

2、,而不是我们提供多少的服务。我的付出要直接与回报挂钩,否则一切都是免谈。另一方面理性无情地弱化了人们的价值信仰,使现代社会深深地陷入以手段和取代目的的漩涡。现代人不大会去思考活着的意义是什么,对真、善、美的价值理性被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工具理性所取代。因此,韦伯在这本书中也是启发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从功利的计算出发,而因更多地考虑我们的行为和生活价值目标的联系。韦伯也提出,受社会大环境影响的个人心理状况,对个人的社会行为具有极大影响。这启示我们,在面临社会大环境的恶化时,要以脱于大环境之外的心态付诸行动。韦伯还论述了性别、种族、阶层等因素对个人与社会交往的影响。在讲到个人行为与集体概

3、念之间重要关系时,韦伯提到 p20-21“国家”的概念被用于框定国家的合法范围,也被用于说明与它的合法统治相应的社会行为。然而,在社会学中不存在“行动着的”集体人格。当社会学谈到国家、民族、公司、家庭、军队或相似的集体时,它所指的仅仅是实际的或可能的个人社会行为的发展延伸。 在我看来,一个集体的存在,是源于共同的利益。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付出行动,而集体是由个人构成,当它代表一个群体利益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个人社会行为的发展外延。从微观来研究,我们只需要研究个人的社会行为是如何发生、发展、结束。例如,当我们要研究一个宗教狂热团体的行为时,我们只需要研究其中个别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断出这个群体行

4、为的原因。韦伯讲社会行为定义时,P34-35 社会行为(包括不为和默许)可以以他人为过去、现在或预期的未来举止为取向,因而它可以被下面的动机所引发,如过去的攻击引发复仇、对当前进攻的抵御、对未来进攻的防卫等。并且不是每种行为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社会的”行为,例如宗教举止如果仅仅局限于修身养性、孤独地祈祷等,也不能算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只有顾及他人的举止,才算是社会化的行为。谋求他人对自己实际控制的经济货物的尊重,一般来说就已经属于社会行为了。具体来说,如果行为者自己消费之时,考虑到他人未来的消费需求,从而使行为者变得节约,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行为者也以他们 的需求作为自己行为取向时,就是社

5、会化的行为。此外,不是每种类型的行为接触都具有社会性,只有当行为者的举止在意向方面充分以他人为取向的情况下,行为举止才具有社会性。例如两车相撞,仅仅属于非社会化的自然事件,但相撞后发生辱骂、殴打或友善地协商等行为 都将构成“社会行为” 。最后,纯粹地模仿他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属于应激反应,没有意向取向,将不被认为属于明确的社会行为。在理解了社会行为的定义后,再深入探讨社会行为产生的原因。P39-41,简单概括为:合理的目的,合理的价值,感情的,传统的四个方面。根据现实情况,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合理的目的,例如人们去企业工作,是为了挣钱,这中理性计算构成了社会行为;合理的价值,例如信奉佛教、基督教等

6、群众的行为,没有功利意义;感情的, ;例如钓鱼岛事件引发中国人的愤怒,漫步抗议这种行为,具有明确情绪和感觉状态;传统的,例如一些传统节日,社会习俗、观念等。在 p60-61 中,讲到合法制度的类型:惯例和法律。一种制度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下述两条途径来获得:其一,纯粹内在的保证。其二:通过对利益关系的预期而获得。在我看了书中的概论后,我觉得中国封建制度之所以能存在两千年,它的合法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构成的。在内在的保证方面,一:历代的君王下诏时都会说奉天承运,意思是天叫他这样说的,说明他是利用了宗教来神化他的权利,获得合法性。二:统治者会颁布一些公告,表示自己为百姓牟利,这种情感的奉献,或者来几次

7、的微服私访,与民同苦,来获取民心,从而显明其合法性。三:统治者利用四书五经,或者古训思想上来控制百姓,让其甘心顺从。在通过对利益关系的预期而获得方面,一:统治者会例举许多的忠臣如何为人民做事,向人们展示朝廷对百姓伸冤,他们服从于这样的制度是有利于他们的生活。二:历朝历代都是这样的制度,从古至今,这是惯例,不要挑战制度和权威,这是由国家法律保证的,是合法的。三:对于那些不服从的人,公众处罚,杀鸡儆猴,强化合法性等等。P70-75 讲到冲突、竞争、选择。所谓冲突时指一方的行为不顾对方或其他诸方的反对,质疑自己的意志为取向的一种社会关系。而所谓“和平”的冲突手段,是指切实的有形暴力手段没有被应用。

8、“和平”的冲突应该叫做“竞争”,即用和平的形式获得他们也期盼的良机。如果竞争的目的和手段遵循某种制度,这种竞争就被称作“规则化的竞争” 。为了利益和生存,发生在个人或社会类型之间的斗争(经常是潜在的) ,如果缺乏明确的相互冲突的意向,就称之为“选择” 。从原始社会的野蛮、血腥、毫无规则的冲突,到中世纪骑士制度,到具有严格规则的竞技体育。再如,从情敌们为了讨好妇人而做的无规则竞争,到市场制度约束下谋求经济利益的交换关系,再到有规则的艺术家们之间的“竞争” ,最后到为了选举获胜而进行的斗争。在概念上,将暴力冲突同和平的非暴力冲突区分开来,是社会公认的常规手段和独特的社会学后果。 竞争会导致一种选择

9、,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更加的激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便无形地运用其中。而社会关系的“冲突”和“选择” ,不同于个人为了利益而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例“国家”可能被战争或革命所破坏,或者阴谋可能被暴力镇压所破坏,卖淫可能被警察行为所压制, “重利盘剥”的商业关系可能被取消法律保护和惩罚所阻止。P89-92 讲到社会行为的责任归属,代表和互相责任。参与社会关系的任何成员的某种行为都算做全体(连带责任成员)的行为;某些参与者(“代表者” )的行为被算做其他参加者(“被代表者” )的行为,因而好处和不利都由全体分享和分担。 我就想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所以无论他们是否代表民意,是否为人民服务,是否为国家的政策履行了责任,其结果都是由全国人民一起分担。 读了这本书,还是有许多的概念搞不明白,但是还是有些收获!(小组成员:刘玥兰、姚肖飞、顾静研、杨颖、项赛丽、单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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