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法官法(修)(含释义)】主席令[1995]38号(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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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含释义)】主席令199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1995年 2月 28日 1995年 7月 1日实施1995年 2月 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 6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第五章 任免第六章 任职回避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第八章 考核第九章 培训第十章 奖励第十一章 惩戒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第一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1.提高法官的素质国家权力按照权能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监督司法机关、行政

3、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法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决定了社会公正能否实现。法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案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从各方面保障法官素质的

4、提高,人民法院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法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政治、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不长,各项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法官队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确立,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法官素质的问题更为突出。提高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从人员的选拔上入手,把好进人关,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录用制度,同时还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淘汰机制。要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条件和任

5、免程序,法官的考核、培训,法官的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保障。2.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义务,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清正廉明,接受监督;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条件;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法官法还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 。法官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使得对法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强对法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法官法曾在第一条中规定加强对

6、法官的科学管理,这次修改法官法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这并不是否定对法官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审判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法官的管理必须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科学管理。但是,科学管理只是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法官管理的所有内容。这次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其涵盖的面更广泛了。3.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我国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预和干扰

7、,而不能将其与合法的监督相混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力;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最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独立性并非任意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的规定进行。4.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法官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法官正确、及时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制定法官法的目的

8、之一,就是保障法官有条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还意味着要加强对法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也不得懈怠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5.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就是将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以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过程。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具有最终性,司法活动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程序,也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司法权的最终性决定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正的司法可以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排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司法不公甚至于司法腐败不仅不能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人民群众对国

9、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司法公正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性措施。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法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法官的选任、管理、奖惩等活动。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释义第二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范围的规定。审判工作

10、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审判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法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法官的管理也应考虑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法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法官要与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内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

11、法官法将法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等不属于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释义第三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

12、,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完备的“良法”,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良法”就是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使得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使得遵守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得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13、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还不够大,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作为司法人员,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将国家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反过来说,法官

14、在审判案件时如果不能坚持秉公执法,而是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即使审判结果没有错误,其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法官法对法官提出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政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包括审判权都属于人民,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本条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项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加以规定。要做到这一要求,第一,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

15、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和广大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第二,法官行使权力时,必须以人民公仆的身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耐心细致,认真地审理每一起案件,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三,法官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是全心全意的,而不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释义第四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保护的规定

16、。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法官的职责是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法官履行职责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本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法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

17、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法官审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要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法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为法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3.要保证法官不受

18、打击报复,防止法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当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个人或者单位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去除法官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法官未能满足其要求而利用职权对法官施以不公正待遇。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释义第五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职责的规定。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因此,法官的主

19、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方式就是参加合议庭,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或者独任审理案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官除了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外,还具有其他一些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

20、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除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审判案件密切相关但又不具有审判属性的司法工作职责,主要有: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等。另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工作职责,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以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指导人民

21、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法官依法办理这些事项就属于履行上述职责。再如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受理并裁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受理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并审查决定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等等。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释义第六条】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内担任一定职务的法官的其他职责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本身也是法官,因此,审判

22、职责是其基本职责。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既是法官,又担任着其他职务,因此,除了履行法官的审判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的职责。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对妨害诉讼者给予强制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工作。庭长、副庭长的其他职责也可以分为两类,与审判活动直接相关的如决定合议庭

23、的组成,指定审判长,等等;此外,还负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或者总结审判经验。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释义第七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

24、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主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是执法者,法官的这一特殊身份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5、,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作出判决。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定案,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法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甚至有所怀疑的所谓的“事实”。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不轻信口供的一个重要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是指

26、法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法官断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法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法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利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法官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维护

27、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秉公办事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里的“诉讼参与人”是广义的,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即主要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8、、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即主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如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的出庭作证权、当事人的上诉权、反诉权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和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法官还代表国家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29、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包括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等。(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法官自身素质的要求。由于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案件的裁判权,因此,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严格遵守审判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审理。新的法官法在本项中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考虑法官不但要廉洁奉公,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

30、治国家的要求。(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按照审判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法官还应当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对于审理案件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31、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到某些法官;第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背法律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进行法律监督;第三,法官的审判活动还要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第四,法官的审判活动还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其公正审判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32、。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监督不是代替法官办案,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释义第八条】 本条是关于法官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法官正确履行职务,公正司法,必须赋予其一定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

33、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这里规定的“法官职责”是指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即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其应当具有的职权,如参加合议庭审判时,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有权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权就法定事由出现后决定中止审理;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进行制止等,这些职权主要是指审判活动中的职权,如果法官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则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职权。为了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这里的工作条件包括审判场所、办公地点、办公用具、法官服装等。(二)依法审判案件

34、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里规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哪些情况下法官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同时法官的任命也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人民法院任命的,如果需要对法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十三条

35、规定的情形,即: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法定被降职主要是指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定辞退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即: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6、法定处分的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即: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

37、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法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法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六)参加培训。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法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审判案件。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

38、是法官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告权是法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的权利。法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八)辞职。法官辞职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法官辞职。法官辞职,是法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法官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法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第九条 担任

39、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40、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释义第九条】 本条是关于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同时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法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其他国的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法官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年龄满二十三岁指的是周岁,这是担任法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法官的

41、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法官过于年轻,胜任审判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在这次修改法官法时许多人都提出应当提高法官任职年龄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来修改时一并研究这个问题。因此,这次修改法官法时,对这个问题暂未作修改。事实上,从目前法院系统对法官提请任命的情况看,刚满二十三岁即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也很少。(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法官不但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还应当在审判活动中时刻维护宪法的尊严。(四)有

42、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法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必须拥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使命,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法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审判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案件中的问题。良好的品行,是指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官公正执法的形象。(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法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即法官的体质应当能胜任所担负的审判工作。这是对法官

43、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是对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素质所作的规定,这是这次对法官法所作的一项重要修改。原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法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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