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第三章案例分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5 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 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 1/5;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负责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两年,合伙企业名称为三发汽车配件厂。合伙企业成立后,雇佣员工 10 人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2)如果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2、已到并且宣告解散,在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中,甲、乙、丙各承担什么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什么?(3)如果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案:(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决定撤销对其的委托。(2)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都应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的剩余的债务。(3)该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甲、乙、丙签字、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
3、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第四章案例分析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 A 与某集体企业 B、某研究所 C 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章程规定:(l)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5 万元(人民币,下同),A、B、C 各出资 15 万元。其中:A 用货币出资 5 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 万元;B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0 万元、货币出资 5 万元;C 用专利权作价出资15 万元。(2)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出资的人 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 B 已将货币出资的 5 万元存入了准备设立的 D 公司的临时
4、银行存款账户上,只有 A 应出资的 5 万元货币尚未到位。(3)由 3 人组成的公司设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设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鉴于公司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兼任监事。问:(1)拟设立的 D 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2)D 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A、B、C 的出资方式和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何种责任?(5)D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拟设立的 D 公司股东人数为 3 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
5、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在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2)D 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 45 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对生产经营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3)A、B、C 的出资方式和实际出资过程不完全合法。第一,C 以专利权作价 15 万元出资,违反法律对无形资产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 20的限制;第二,A 的货币出资未到位,违反法律对全体股东实缴出资的要求。(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5)D 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不完全合法。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不是股东大会;第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不是经
6、理;第三,监事由股东或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第五章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甲方)与国外某公司(乙方)共同举办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甲方出资为 500 万元人民币,包括厂房、场地等,负责企业的组建、审批等事务性工作;乙方出资 20 万美元并负责提供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企业产品的国外销售等。但当甲方依约定将合资企业建立起来后,乙方并未履行其向合资企业提供原材料的义务,使得企业自成立以来 3 年不能开工。为此,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给甲方造成累计损失达 750 万元人民币。问:对于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否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
7、的责任?答案:对于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其依法律和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方未能履约向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造成企业自成立以来 3 年不能开工,并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后果,对此,乙方应责无旁贷地承担其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一方投资者的过错而导致企业终止的,为此而给另一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该予以赔偿,并且,其赔偿的数额应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而不能主张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案例分析 某厂于 1980 年建厂,是具
8、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由于该厂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企业多年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经统计,该厂对外债权尚有 21500 元,应付的货款及其他款项有 213600 元,而该厂现有库存物资、产品、固定资产折价后合计为 93 650 元。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破产案件答案:对本案的分析结果如下:(1)由债权人申请或该厂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宣告该厂破产。(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 10 日内通知该厂并发布公告,登记债权。(3)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收回该厂的债权21500 元。(4)人民法院对清算组提出的 93 650 元破产财产分
9、配方案予以裁定,而后执行。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再按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第八章案例分析 某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或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共计 10 万元。经查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款 80 万元。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据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纳税额 10%以上,所以构成了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案例分析 某设备厂是国有企业。1996 年 6
10、月 10 日,副厂长齐某擅自与个体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设备厂借给赵某人民币 5 000 元,期限 3 个月。 6 月 11 日,赵某持借款合同到设备厂会计科提款,会计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借款,并于当日书面报告了厂长要求取消该借款合同。6 月 25 日,厂长李某在张某的书面报告上批示:“合同违法,不能履行。”但 5000 元借款在 6 月 23 日已通过会计科长冯某提走。3 个月后,赵某未如期归还借款,经查,赵某已不知去向。厂长李某感觉事态严重,认为会计科工作不得力,于是作出如下决定:(l)免去冯某会计科长职务;(2)将出纳员王某调总务科工作,其出纳工作由稽核员陈某兼任。问:
11、上述情况,哪些做法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厂长李某接到会计张某的书面报告 15 天后才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书面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决定。(2)厂长李某作出的免去会计科长冯某职务的决定不合法。因为会计法规定,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3)厂长李某作出的由稽查员兼任出纳工作的决定不合法。因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某医学院教师王某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眼球仪”,获得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其后,王某与浙江某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实施的许可合同。半年后,
12、王某发现某省教学仪器公司买进的 150 台眼球仪与自己的发明专利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厂家生产的。经调查,这批眼球仪的制造者是南京某教学仪器厂,该厂是仿照从市场上买到的浙江某教学仪器厂的产品生产的。同时,王某还发现某大学实验室也仿制了几台眼球仪,在科研中使用。问:(1)谁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为什么?(2)王某可通过什么途径请求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答案:(1)在本案中,南京某教学仪器厂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就属于侵权行为。南京某教学仪器厂未经王某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所以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
13、,某大学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因为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2)王某可以请求有关专利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后,经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属实,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甲厂生产的“玉兰牌”味精连续多年被评为省优质产品,并于 1988 年 4 月在商标局登记注册。1990 年以来,许多用户向甲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并退回价款 20 万元左右的货,给甲厂造成了近万元的经济损失。甲厂经调查了解到,市场上有些标有“玉兰
14、牌”商标的味精并非本厂生产,而是乙厂生产的。乙厂利用该商标,非法销售其生产的味精,经营额达 10 万元。甲厂要求乙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乙厂不予理睬。甲厂遂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试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乙厂立即停止使用“玉兰牌”商标;(2)收缴并销毁乙厂的“玉兰牌”商标;(3)对乙厂处非法经营额 50以下即 5 万元以下的罚款;(4)责令乙厂赔偿甲厂的经济损失;(5)对乙厂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酌情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章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其中规定,甲公司提供 2
15、00 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编织袋,资金使用期限为 10 个月,到期一并收回本金及 50 万元利润;乙公司负责编织袋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月产量不低于 30 万条。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和乙方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致使预定的生产计划未能实现。尤其是在返还甲方 200 万元投资及 9 万元利息之后,这项业务实际上已出现严重亏损。后来,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按照协议的规定偿付 50 万元的利润。试问:这一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法院应首先确认该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收缴甲公司取得的 9 万元利息,并对乙公司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属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
16、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有的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则采取假借联营的方法来掩盖非法借贷的目的。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法院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作出裁决的。 第十四章案例分析 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 70 万
17、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问:(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案:(1)保证合同无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
18、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章案例分析 原告甲因仓储保管合同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乙赔偿因被告仓储设备故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某区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3 月 10 日将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甲于 1998 年 3 月 28 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口头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该案,并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答案:(1)对判决的上诉期是 15 天,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甲提出上诉的日期是 1998 年 3 月 28 日,超出上诉期两天,故甲已丧失了上诉权,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其上诉。(2)甲应当向某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应向上两级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3)上诉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即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而不能口头上诉。(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会议庭,不能独任审理。(5)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必须用判决,不能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