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有关银行根据该信用证办理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之前,或者(如果是迟期付款信用证)在有关银行接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前,开证行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受益人而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3、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 ,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1、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分工的表现,反映了世界各国(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2、 外贸依存
2、度: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指一国的经济依赖于外贸的程度;从定量的角度分析,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地凭证。 2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13 个贸易术语中,我们主要掌握 FOB、CIF 和 CFR 三个术语。我们将在此进行较为概括的叙述,同时,这三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FOB 术语FOB 术语是 free on b
3、oard 的英文缩写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卖方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付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付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使用 FOB 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4、:1、通知问题。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否则,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由买方承担;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时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否则导致买方受到的损失由卖方负责。2、注意各国对 FOB 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这种情况主要基于各国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方面法规的差异性理解造成的。二、CIF 术语CIF 术语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ft 的英文缩略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付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
5、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如果明示的相反协议,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还上运输的最低险别。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除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以外的费用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凭证2、自付费用和奉贤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及除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以外的费用使用 CIF 属于应该注意的问题1、替买房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是若双方未就保险
6、条款和投保加以约定时,卖方只按伦敦保险业务保险条款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底险别。在投保范围中,不包括某些特别现种,也不包括买方投保其他险别的险种,如果有则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付费用。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口名称,指明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计算是从装运港到目的地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付地点。三、CFR 术语CRF 术语是 Cost and Frright 的英文缩略语,是成本加运输费(只目的港)除了买方要自行投保并制服保险费用外,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等都与 COF 术语相同。在使用 CFR 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装船通知问题卖方要给买货物装船的充
7、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二是在CFR 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四、FOB CIF CFR 贸易术语的异同和使用共同点:1、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2、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3、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的船舷作为分界限;4、交货性质属象征性交货主要区别在于三者的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我国实践中,习惯称 FOB 为离岸价格,把 CIF 称作到岸价格,从法律角度看是错误的。因为价格构成仅是贸易术语中心的一部分,实务中往往由于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值得我们注意。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又称外贸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
8、是贸易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主要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具有的特征:1、国际性。划分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等。2、合同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仅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当事人国籍不同,不足以体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货物买卖应是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跨越国境的买卖。3、合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参加买卖双方的主体复杂,长途运输会遇到自然和人为风险;国内结算方式和多种货币的兑换及各国对外贸易的管制措施。4、管辖权与争
9、议的解决复杂。发生争议后,争议的解决可能因双方当事人的选择而由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审理解决。5、适用法律多种。一般适用国内法,包括交易双方的国内法或第三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地成立一、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除满足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需分处不同国家外,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
10、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除非双方选择适用公约的规定;2、或者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是一方是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我们在理解上述条件时,应对营业所在地有个概念上的清晰,认识所谓营业所在地通常是指一方具有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如办事处等。如果当事人是个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营业的,则以与该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没有营业地,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其营业地。三、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为了更好的说明合同成立的过程及构成
11、条件,我们从法律角度将合同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个部分。(一)要约要约,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地邀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我们在 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合同法增加了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1、内容确定,明确具体2、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方面,各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以后,只要尚未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讲起追回。但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是否可撤销或
12、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的原则。在要约的生效与失效方面,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需要口头通知或其他方式送达受要约人或其营业所在地,如无营业地,则应送交其惯常居所。要约失去效力的情形主要有:1、过期,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未规定承诺期的要约,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要约,则要约失去效力。2、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将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送达受要约人,则原要约失效。3、受要约人将对要约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送达要约人则要约失效。4、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做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
13、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地承诺必需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需通知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承诺的生效由于各国实践做法不一,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就承诺生效时间有三种原则:1、英美普遍法国家采用的投寄生效原则2、德国与某些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送达生效原则3、意大利和比利时采用的了解生效原则要约与承诺需以某种申请或行为来达致生效或无效,但往往受要约人沉默。一般情况下,沉默不够成承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要约中有明确相反的规定2、受要约人以行为履行了要约;
14、可以推定表示了承诺3、基于双方的交易习惯,受要约人可用沉默表示承诺当然,也有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沉默可表示承诺,如日本。(三)合同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11 条、第 12 条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故我们讨论了义务,其实质也就从反面了解权利的一面。因此我们从买卖双方的义务来学习本节内容。一、卖方义务卖方义务主要有 2 项:其中是按照合同和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义务,其二是担保义务。(一)提
15、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交货地点(1)卖方营业地(2)特定地点(3)货交第一承运人2、交货时间一般以合同约定3、书证的交付,亦即象征性交货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2、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二)担保义务主要是保证提交的货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其中所有权担保又称追躲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二、买方义务根据公约之规定,买方有支付价金与接受商品之义务。其中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
16、方面: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买方能提交货物和接收货物。至于什么措施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值得注意,“接收”与“接受”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属于强制性的,后者则是有条件的。第四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防止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一、内法关于违约救济的概述“有权利,必有救济”,反之违约就是意味权利被侵害,当然救济措施随之而现。普通法的损害赔偿不以过失和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我国除以过失为原则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必需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2、违约人的过错与发生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损害赔偿应以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违约的
17、救济措施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支付违约金、选择定金等方式。二、联合国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违约的救济方式(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交付替代物或对货物进行修理、救济(2)减少价金(3)对延迟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害赔偿(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上述救济方法兼采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原则(1)无过失原则(2)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原则(3)实际履行(4)减少价金(5)宣布合同无效(6)要求损害赔偿(7)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二)卖方违约的救济方式(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无效关于违约救济,还有个别概念需要阐述一下,尤其是在实
18、务中要把握其核心内涵。这些概念包括先期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解除的效果、保全货物的义务等。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要结合国内法的规定和世界其他各国的差别性规定,尤其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代表国家。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世界各国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法律规定。归纳起来,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有下述原则: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无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水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19、主要条款一份买卖合同一般由约首、本文与约尾三部分组成。其中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有益的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包括: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二、货物的数量条款三、货物的包装条款四、货物的价格条款五、货物的装运条款六、货物的保险条款七、货物的支付条款八、货物的检验条款九、不可抗力条款十、仲裁条款,内容主要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十一、法律适用条款,主要是指如何选择法律适用的方法,包括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另外,在第六项中,保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第七项中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理解上述条款时,要与国际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