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稽查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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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税稽查实务2目 录1 税务稽查概述(1)1.1 税务稽查的概念(1)1.2 税务稽查的分类(1)1.3 税务稽查的范围和权限(2)1.4 税务稽查的管辖(3)1.5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5)2 税务稽查的方法(6)2.1 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6)2.2 会计报表的稽查方法(7)2.3 会计账簿的稽查方法(12)2.4 会计凭证的稽查方法 (15)2.5 税务稽查的帐务调整(16)3 税务稽查的法定程序(23)3.1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23)3.2 税务稽查实施(24)3.3 税务稽查审理(28)3.4 税务稽查执行(30)4 营业税的稽查(33)4.1 营业税基本要素的检查(33)4.2

2、交通运输业的检查(41)34.3 建筑业的检查(46)4.4 金融保险业的检查(55)4.5 邮电通信业的检查(62)4.6 文化体育业的检查(64)4.7 娱乐业的检查(66)4.8 服务业的检查(68)4.9 转让无形资产的检查(73)4.10 销售不动产的检查 (76)5 企业所得税的稽查(83)5.1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84)5.2 企业应税收入的检查(98)5.3 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检查(104)5.4 企业资产处理的检查(109)5.5 营业外支出的检查.(126)5.6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检查(139)5.7 税收优惠的检查(148)5.8 税额抵免的检查(154)6 个

3、人所得税的稽查.(164)6.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164)6.2 征税范围的检查(165)6.3 计税依据的检查(169)46.4 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检查(178)6.5 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180)6.6 减税、免税的检查(188)7 资源税的稽查(204)7.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204)7.2 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的检查(204)7.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205)7.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206)7.5 减税、免税的检查(207)8 土地增值税的稽查(209)8.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209)8.2 征税范围的检查(209)8.3 应税收入的检查(211)8.4

4、扣除项目的检查(211)8.5 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检查(213)9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稽查(216)9.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216)9.2 征税范围的检查(216)9.3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217)9.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检查(218)9.5 减税、免税的检查(218)10 房产税的稽查(221)510.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221)10.2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221)10.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检查(223)10.4 减税、免税的检查(223)11 车船使用税的稽查(227)11.1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227)1

5、1.2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227)1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检查(228)11.4 减税、免税的检查(228)12 印花税的稽查 (231)12.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231)12.2 征税范围和税率的检查(231)12.3 计税依据的检查(233)12.4 减税、免税的检查(234)1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稽查(237)13.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检查(237)13.2 教育费附加的检查(238)14 契税的稽查(241)14.1 纳税义务人的检查(241)14.2 征税范围的检查(241)14.3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242)14.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

6、税期限的检查(242)614.5 减税、免税的检查1 税务稽查概述1.1 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具体由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稽查机构承担。 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1.2 税务稽查分类

7、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这是税务稽查规程对税务稽查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的来源、稽查内容的范围大小和稽查的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1.2.1 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稽查对象采取的全面、综合性稽查。这类稽查有如下特点:第一稽查对象的来源是根据计算机或人工筛选生产的不是举报、转办或案中案带出来的。因此,这类稽查最具有计划性。第二,稽查内容的范围是全面的,既有广度,又要求有深度,即:税种查全(本税务机关所管辖的所有税收) 、环节查到、问题查清。这类稽查的特点类似于我国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因此,把这类稽查称为审计式稽查。第三,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

8、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义务和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这种稽查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上述义务情况的例行检查。第四,稽查时要事先通知纳税人及其他被查对象。 1.2.2 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根据特定目的的要求而抽出来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7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稽查,如发票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出口退税稽查、个人所得税稽查、流转税稽查、所得税稽查、地方税稽查、某类行业的专项稽查等。这类稽查有如下特点:第一稽查对象是根据特定目的而挑选出来的。通常是上级税务机关发现某些税种,某些行业存在较多问题而布置的或者是本级税务机关发现本地区存在某些带普遍性问题而安排的;第二,

9、稽查的内容范围是侧重在某方面,或者某一类问题上,而不是全面的、综合的;第三,稽查的时间和稽查的所属期间是特定的,通常是规定某年某月到某月查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什么期间的问题。 1.2.3 专案稽查。专案稽查是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这类稽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稽查对象的来源是公民举报、其他部门转办、领导交办、国际情报交换,或者全面稽查、专项稽查中查出的;第二,稽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是举报、转办、交办等情况指明的线索。这些内容查清了,一般来说就可以结束稽查了;第三,稽查的直接目的是查处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所列举的违法行为,把反映的问题落实,重点要突出。 税务稽查规程所列举的三类稽查各

10、有特点,各有优势。日常稽查是最基本的稽查,它的优势是有计划的全面稽查,稽查结束后,对被查对象的了解就是全面、综合性的。但其劣势也在于此。因为,在一定时期内稽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总是有限的。如果对每一户都采取日常稽查,那么,有限的人力将不敷应付,既使查了,也可能流于形式,稽查的成效就会受到影响。而且,如果都采取日常稽查这类形式就无法解决稽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对于稽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行业性的问题,就不能采取全面的日常稽查形式,而应当采取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的优势在于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收效快,反映大。其缺点也在于此。由于是集中稽查某类问题,因此,从对被查对象看就没有查

11、全,被查对象的其他问题就可能在专项稽查中漏掉。专案稽查是适应举报、转办、交办类稽查对象特点的稽查。对于举报等案件只能采取一案一结的专案稽查不能采取按部就班的日常稽查,更不能积到多时分类专项稽查。总之,三类稽查各有优势,各有局限。各地应针对当时当地的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稽查。1.3 税务稽查的范围和权限1.3.1 税务稽查的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管理权,这就明确了税务稽查的适用范围在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包括对国内企业

12、,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所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81.3.2 税务稽查的权限。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有下列权限:查帐权检查当事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有关资料,以及当事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有关资料。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将当事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稽查局必须向当事人开付清单,并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

13、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将当事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 30 日内退还。场地检查权 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其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当事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稽查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询问权 询问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

14、和资料。查核存款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当事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储蓄存款。查询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存款帐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查询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对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搜集证据权 稽查局对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检查时,对与被查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权 稽查局对当事人以前纳税期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税务检查

15、时,发现当事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4 税务稽查管辖税务稽查管辖是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稽查权和受理税务案件的分工。即那9些纳税人或税务案件应由国家税务局进行稽查,那些应由地方税务局进行稽查,那些应由哪个地区或者哪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我国现行征管法律、法规将税务稽查分为机构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级别管辖。1.4.1 机构管辖。机构管辖是指按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稽查

16、管辖的方法。 规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只能查处自己所管辖税种的税收。但在工作实践中往往还要有一些工作交叉,因为一个纳税人往往要缴纳几种税,其中既有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又有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在种情况下, 规程规定,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这就明确了两个税务机构管理同一个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稽查管辖。但这样也还没有完全解决管理中的交叉问题,因为在税种的设置上,各种税种仍有一定的联系。如在检查所得税时,企业所实现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教育费附加

17、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这些税种又是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管理的。为了正确划分交叉税种的稽查管辖, 规程规定, “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 1.4.2 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是按照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划分稽查管辖的方法。划分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原则。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这一原则是同税务管理相一致的。这样做可以将日常的管理权和稽查权结合起来,便于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1.4.3

18、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税务机构都有对涉税行为行使稽查权的情况下稽查权限的划分方法。这一管辖原则适用于国税或地税各自的系统内,而在国税、地税之间不存在共同管辖的问题。 在税务稽查中,对同一个涉税行为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都具有稽查权,比如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机构设在甲地,并在甲地注册登记,在乙地承包一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没有在乙地申报纳税,那么甲、乙两地的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便同时享有税务稽查权。对于这种情况, 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

19、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1.4.4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划分稽查管辖的方法。在具体的征收管10理中,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但在税务稽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由一级税务机关往往难进行查处,因此, 规程规定,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20、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1.5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依法查处税务案件所使用的各类税务文书以及收集到的各种有关案件的文字、音像证明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形式,用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整理、分类、归档的活动。税务稽查案卷立卷的基本方法有:按问题特征立卷、按时间特征立卷、按名称特征立卷、按作者特征立卷、按通讯者特征立卷和按地区特征立卷。立卷以后要进行归档、保管。档案应用的基本内容包括:介绍、报道档案室收藏的档案的内容和成分,通过各种方式、方法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进行资询服务,在应用过程中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永久为无限期地保存下去,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卷,其案件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件保管期限为十年;(四)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存期限的,按国家挡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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