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其中:减半征税 3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5) 4 (一) 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优惠 (填写 A107041) 5 ( 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定期减免 (填写 A107041) 6 三、其他专项优惠( 7+8+9+10+11 +14+15+16+ +31) 7 (一)受 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7.1+7.2+7.3) 7.1 其中: 1. 7.2 2. 7.3 3. 8 (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 8.1+8.2+8.3) 8.1 其中
2、: 1. 8.2 2. 8.3 3. 9 (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9.1+9.2+9.3) 9.1 其中: 1. 9.2 2. 9.3 3. 10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0.1+10.2+10.3) 10.1 其中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0.2 2.高校毕业生就业 10.3 3.退役士兵就业 11 ( 五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六)动漫企业 13 (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1+14.2) 14.1 其中 :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2 2.减按
3、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九)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1+15.2) 15.1 其中 : 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2 2.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 A107042) 17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8 (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19 (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20 (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 A107042) 21 (十 五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23 (十 七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
4、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 24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5 (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26 (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27 (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8 (二十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9 (二十三)其他 1 30 (二十四)其他 2 31 (二十五)其他 3 32 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3 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34 合计:( 1+3+6-32+33) 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 由 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
5、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 享受 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 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前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的减半征税, 应纳税所得税大于 20 万元、小于 30 万元的按 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10 月 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 1) 2015 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2015 年 1月 1 日之
6、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 A100000 表第 23 行 20 万元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 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5%( 9/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
7、 年度经营月份数 )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4 第 2行“其中:减半征收”。 2015 年 1月 1 日 -2015 年 9月 30 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2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积,该数字同时 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 A100000 表第 23 行 20 万元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 23 行 1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 23 行 5%(
8、 2015 年 10月 1 日之前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 表第23 行 5%(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 2行“其中:减半征收”。 2015 年 10 月 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版 ) A100000 表第 23 行 0 且 30 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 23 行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2 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20 万元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9、可以按照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 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 填报说明废止。 ( 2)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45 版 ) A100000 表第 23 行 30 万元时 ,本行等于 A100000 表第23 行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 3行“其中:减半征收”。 表 1: 20-30 万 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 1 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年 2 月 7.73% 4.09
10、% 2015年 3 月 8.00% 4.50% 2015年 4 月 8.33% 5.00% 2015年 5 月 8.75% 5.63% 2015年 6 月 9.29% 6.43% 2015年 7 月 10.00% 7.50% 2015年 8 月 11.00% 9.00% 2015年 9 月 12.50% 11.25% 2015年 10月 15.00% 15.00% 2015年 11月 15.00% 15.00% 2015年 12月 15.00% 15.00% 查询方法说明: 本表由 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万元至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
11、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 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 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1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 2 行“其中:减半征税”。 6 案例: A 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8 日, 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9.8 万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 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 2015 年 1月及以前”对应“ 12月”列次的“优
12、惠率”和“其中减半”为 7.50%、 3.75%。因此,A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 =29.8 7.50%=2.235 万元,减半征税 =29.8 3.75%=1.1175 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 1 行、第 2 行。 2.第 3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 4+5 行的合计数。合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 优惠。 ( 1)第 4 行“(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 以后 ,按新规定执行)享受 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 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3、 A107041) 。 ( 2)第 5 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 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 4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21 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 1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7 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
14、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企业须 同时 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 高新技术企业 ,其区内所得 优惠 填写本行,区外所得 优惠 填写本表第 4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 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 4 行。 3.第 6 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 合 计行,填报第7+8+9+10+11 +14+15+16+ +31 的合计金额。 4.第 7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
15、定税率计算。 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7.1 行 +7.2 行 +7.3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27 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7.1 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 免征所得税政策 执行 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 , 在 7.2 行填列。 7.3 行 属于预留行次, 需填报减免税8 项目名
16、称 、 减免税代码 和减免 税金额。 5.第 8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 A100000 第23 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8.1行 +8.2 行 +8.3 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27 号)规 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 2017年 12月 31日前免征所得
17、税,在 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所得税,在 8.2 行填列。 8.3 行 属于预留行次, 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 、减免税代码 和减免 税金额。 6.第 9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9.1 行 +9.2 行 +9.3行。 根据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 规定 受灾地区范围内的 企业招用当地因 自然灾害失去工作 人员 就业 的 ,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18、可上下浮动 20%, 由 省 级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9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 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后有未抵减余额的, 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 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在 9.1 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 9.2 行填列。 9.3行 属于 预留行次, 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 、 减免税代码和减免
19、税金额。 7.第 10 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 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退役士兵就业 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 10.1 行 +10.2行 +10.3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 退役士兵就业 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 10.1 行、 10.2 行、 10.3行。 8.第 11 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20、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59号)等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 15%税率10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10%的积填写。 9.第 12 行“(十六)动漫企业”: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65 号) 、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文市发 2008 51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 2009 18 号) 等 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
21、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 13 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