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浙江工贸学院精品课程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第一章 导论案例 1有一份 CIF 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 A 出售一批 IBM 电脑给香港商人 B,按 CIF 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 CIF 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
2、的港香港。 (有关 CIF 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 货物的质量案例 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 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 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 15%,了结此案子。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案例 2我某出口公司
3、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 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4、,但不至于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 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 复样 ”、 “留样”或“封样” 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 31997 年 10 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 FOB 条件订购 5000 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 305 万美元(约人民币 2534.5 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
5、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合同规定(1):订约后 10 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 25 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 5 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 ”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
6、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 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 25 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案例 4 我国某公司 A 向孟加拉国某公司 B 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 10 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 1000 美金,剩余部分 30%和 70%分别以 L/C 和 T/T 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 公司按合
7、同和 L/C 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 公司只好告诉 B 公司上述问题。B 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 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案例分析A 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
8、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 A 公司订做,S 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 5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
9、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案例 6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
10、下载大全 http:/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 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 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第三章 货物的数量案例 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 25 吨,装 1500 箱,每箱净重
11、 16.6 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 24.9 吨,余下100 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 16.6 千克而是 20 千克,即每箱多装了 3.4 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 30 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 24.9 吨。议付货款时也按 24.9 吨计算,白送 5.1 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 5.1 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
12、ttp:/案例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案例 2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 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 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
13、取什么教训?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 86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
14、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 3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 166 公斤,共 1500 箱,合 249 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 公斤而是 20 公斤,计 1500 箱,合 30 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案例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
15、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案例 4某公司定购钢板 400MT,计 6 英尺、8 英尺、10 英尺、12 英尺四种规格各 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 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 英尺,70MT;8 英尺,80MT;10 英尺,60MT;12 英尺,210M T,总
16、量末超过 420MT 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 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 12 英尺钢板超装运 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第四章 货物的包装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案例 1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 自行车 10000 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 ”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 “Made In Chi
17、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案例分析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案例 2A 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 箱,每箱 24 罐100 克” ,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 箱,每箱 24 罐200 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案例分析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
18、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管理资料下载大全 http:/案例 3上海出口公司 A 与香港公司 B 成交自行车 1000 台,由 A 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 B方,然后由 B 签回。 B 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 A 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开证、A 公司凭信用证规定
19、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 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 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案例分析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1卖方忽略 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 4 国内 A 公司与国外客户 B 公司 在 2001 年 1 月份 下了 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 934) , 此 1X20集装箱的 934 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 2 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 4 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 100 箱,共计 400 箱。 唛头如下: 唛头: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N.W.: KGS (净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 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 A 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