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复习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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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宪法复习第一章宪法的特征 1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2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分类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和 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柔性宪

2、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主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4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现代宪法:是指 20 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实行的宪法。5 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宪法适用的时间)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

3、时期适用的宪法。6 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国家政体)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7 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制定的2制度而制定的宪法。8 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

4、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 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2 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政实践对宪法有能动反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法治原则4 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结构体系 1 宪法序言2 宪法正文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3 附则法律规范构成的三要素: 1 假定: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2 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3 后果: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宪法规范的三要素: 1 假定2 处理3 制裁 宪法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制裁要素是

5、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宪法渊源 1 宪法典2 宪法性法律3 宪法惯例4 宪法判例5 宪法解释6 国际条约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宪法修改程序 1 提案 (主体:代表机关 行政机关 混合主体)2 先决投票3 公告4 议决 (议决机关: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特设机关 混合机关)5 公布宪法解释机关 1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32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3 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

6、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 1 性质不同2 主体不同3 审查主体不同4 制裁不同1803 年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P5860第二章最早的宪法 英国 ;美,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2004 年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04 宪法修改内容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经济政策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

7、征收或者征用具体制度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级人大任期由 3年改为 5 年;国歌我国宪法修改的年份:1954 宪法,1975 宪法,1978 宪法,1982 宪法(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宪法修正案) 。5421346565第三章国家性质的概念:即国家阶级本质,是反映社会各阶段、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两个时期。(2)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3)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

8、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4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4)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5)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6)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1)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2)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

9、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 (新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3)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4)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政党的定义: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为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政党的类型: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两党制的优点:轮流执政,政治生活比较活跃,民主程度高,政策制定考虑到各个阶层的利益,比较完备,监督有力,清廉程度高。两党制的缺点:两党间相互制约,政策制定

10、周期长,过程复杂,政策连续性不强,在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时不如一党之快捷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的定义: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机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1.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 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的存在形态;3. 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和反映,对国家性质有能动的反作用。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

11、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它指的是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联邦制 各有哪些国家单一制:英 国 ( 名 义 上 ) 、 法 国 、 日 本 、 意 大 利 、 韩 国 、 朝 鲜 等联邦制:俄 罗 斯 、 加 拿

12、大 、 巴 西 、 澳 大 利 亚 、 苏 丹 、 印 度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我国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的区别:1.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形式之一,而行政区

13、划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而不是国家的管理形式;2.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是把国家领土划分成若干区域,依法实行地方的行政管理权;3. 国家结构形式一旦被统治阶级确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是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时有增减。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6第五章基本权利的界限:相对性:与其说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因而是相对的,倒不如说这种界限自身才是相对的。这种界限的相对性表现在:从法学上看,某些基本权利具有界限,而某些基本权利不具有界限。具

14、体性:即使某些基本权利具有界限,这种界限也具有具体性,即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有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制约这两种界限。如何理解平等权?一、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体系、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二、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三、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

15、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指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选举权的享有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特殊群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集会: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合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结社: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

16、诉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示威: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的活动。7通信自由和人身自由的保障: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公民,除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 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4、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 5、社会经济权利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民

17、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六章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2010 年 3 月 选举法第五次修改的八大亮点: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2、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的现象3、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志,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4、“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必须的,不是可

18、有可无6、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7、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8、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论述)1、普遍性原则 2、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选区划分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选举投票代表辞职对代表的罢免和候选第七章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除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平等等8原则外,还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法治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 全

19、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经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提出 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9会议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监督权。 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的提出 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21、、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国务院的职权 行政法

22、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 提出议案权。 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 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10 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 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体制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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