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的价值崇尚法的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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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人的价值 崇尚法的精神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1301310100 法学院法学 胡俊成缘起高中历史课本关于西方文艺复兴的背景中,提到许多重要的人物,如培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当时觉得一切都那么陌生,仿佛再也无法触及。当迷迷糊糊地不知法为何物,就不知是有幸,还是不幸的进入法学专业学习,探寻一个从未涉及的领域,正如踏上一个仿佛文化沙漠的南悬一隅的海岛上。隐约回想起梁启超在戊戌变法的那个时期提出“法为天下之公器,变为天下之公理。 ”法是什么,这个被无数哲人提起,却又折服于它。历史长河的浪花中,或许这个小小的叹息仅是沧海一粟,但永远令人向往她的真面目。有幸接触到西方原著选读

2、课,去探寻西方近现代文化的基础,徜徉在先哲的智慧中,陶醉而清醒,渐渐开始去思索一些从未想过的问题。一切都那么理所应当吗?原来深信的却逐渐瓦解,原来思考可以如此,偶尔让人在黑暗中没有希望,偶尔让人在光明中发现瑕疵。正好上个寒假里大略的浏览的一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每天阅读一点,虽然不完整,但终究在一个安静的环境里阅读,少了些许没必要的烦扰与欲望。心里有些感触与疑惑,以及在大二这一年不断听类似的选修课,积累的收获与疑惑,于此共同呈现,文中诸多不妥与错误,敬请见谅与正。关键词:人的价值 国家的起源 法的产生 法的精神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读,而应该是让人去思考孟德斯鸠1、我是谁(论法是什么)西方的雅

3、典神庙上刻的那句话“认识你自己” ,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审视自己,思考自己从哪里来,又将到哪里去?了解自己就是清楚个体的目的、价值、意义。按照西方二元论来说,古人将人分为身体与灵魂,一个是外在的,一个是内在的。身体和灵魂这一对,分别对应了两种技艺;与灵魂有关的,我称之为政治艺术,与身体有关的简单技艺,我不能草率地给它安一个名称,但这种照料身体的简单技艺包含两个部分,即体育与医术;在政治技艺中,与体育相对应的是立法,而与医术对应的则是正义。从西方传统的宗教观点也是如此,信仰上帝,相信人死后,灵魂将分别进入天堂,或者地狱。对于我们身体而言,我们需要体育,食物来维持我们的健康,这些都是有形的而且显而易见

4、的。而对于我们灵魂而言,什么才是有益的呢?正如柏拉图笔下苏格拉底在米诺斯的最后中提到:“对灵魂中哪些东西构成了灵魂的善与恶显得一无所知,这对你我任何一个人的灵魂都是可耻的,尽管有关身体及其他事情的东西,我们已经研究过了。 ”灵魂需要什么样的技艺,来滋养才能使我们的灵魂如同身体一样的健康和强健。正如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尽管没有将人区分为身体与灵魂,但在对于我们身体与灵魂同样有不同的对待。中国的传统中将身体与灵魂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称之为一元。传统的中医可以算是对于我们身体的关照,而对于我们灵魂而将心引入,强调内在的品德,正如尚书中提到:“正德、利用、厚生” ,也如大学里提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

5、,在止于至善。的修齐治平的方式,由个人内在的品德到平治天下的过程,无一不体现灵魂即心的重要性。孔子提倡的仁,仁即人心。德即有得,都是强调人的内在的修养。孟子提出的养气,以及心之四端,从养吾浩然之气到仁义礼智的心体四端。以及印度的宗教,强调一切皆空,心即一切的思想。无一不体现东方传统对内心的关注。印度佛教中的持戒与修行,而在中国的礼记、礼运、曲礼三礼中用礼来规范人的外在言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西方传统中用法来对灵魂的照料。而以仁、德、信、智来对应灵魂技艺中以正义来体现。这都体现文明史人类共同的,共有的。俨如一个生命,独自健康的成长,虽然肤色不同,但却如此惊人的相似。如果要弄清楚我是谁,对于身体是显

6、而易见的明白清楚,而对于灵魂或者人的内心却是虚无缥缈的。我们问自己是谁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探寻关于灵魂的技艺,或者对于内心的关照,明体而达用。只有清楚苏格拉底提出的那个问题,我们才不会因为感到羞愧而如希波克拉底的脸红。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孟德斯鸠关于自然法是如此定义的,那是否我们弄清楚了自然法、或者法是什么,就能更清楚我们生命的本质,即我是谁这个永恒的话题。然而法是什么,同样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柏拉图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在谈论美德的整体性与法的整体性时,都以黄金做类比,这意味着法与美德存在关联,法的统一性对应美德的统一性。苏格拉底将法律作为灵魂的一种行为,与知识、智慧,有着密切的关联

7、。在米诺斯的对话中,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确的城邦意见,法是真实实在,法是正义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揭示了法的恰切概念,乃是城邦的传统习俗及不成文习俗与理性原则的混合体。这里正如在米诺斯对话在开头提出法是什么,以及法对于我们是什么。法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即不同的城邦会因为习惯习俗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提到:“不同的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法的产生会由于不同的地形、地域、纬度、经度,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而变化,但这并不代表法是各个地方的法,仅仅对我们,或者你们、他们而言的法。法对于所有人,不加区分,应该有其共同的性质,而不随着

8、地域、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一种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某些有待人类理性发现的人类行为的准则,如果人定法。要变得有效,就必须符合这些原则。正如法律与风俗有一个区别,就是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行为,风俗主要规定人的行为。对于一个城邦的公民,那城邦的法律必能约束他,而不能由他任意败坏。而对于对其他异邦人,就不能适用本邦的法律吗?显然,当其中一人违背了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东西,他也同样会受到惩罚。那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法的另一个特性,即理性。与人的理性一样,真正的法律必须对正义与不正义有着正确的判断,并能够用来正确组织和治理城邦。一个人不喜欢及至憎恶,他认为高尚或好的东西,而喜欢并迎接他认为

9、邪恶和不义的东西,这是最根本和最大的无知,因为他灵魂里的这两个部分不和谐,一是苦乐感,一是与理性一致的看法。这里强调法是表明一种判断,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判断,即法是关于实在的一种揭示。正如孟德斯鸠提出:“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法是关于真实存在的判断,而对于人的灵魂、心灵却不能给予判断或者处罚。这里强调的法律是对实在的发现,但不能说明法不能给予灵魂好处。苏格拉底认为,在应然的意义上,法的意图是发现实在,最好地照料灵魂,使人向善。法在苏格拉底眼中,最终极的目标在分配正义,最终教育人走向正义,接近善。而这里的正义又是什么呢?在西方,正义观起源于旨在恰切分配物品的各种活动。分配和法这两个语

10、词的词根相同,都是有牧群、分配牧场的意思。而法指的是提供一种“公平的或合理的分配”法与分配的必然关联,也能反映出法的一种本质特征,法律是随着人的产生、增加,而形成聚落、城邦、国家,从原始走向文明的一种产物。法是关于恰当的分配。不仅是财产、食物等有形的分配,而且是一种关于灵魂的分配。法分配给民人的是奖赏和惩罚、荣誉和耻辱。通过奖赏、惩罚、荣誉、耻辱引导民人的行为,培养民人的明智、审慎、正义、勇敢、一个法律体系应该履行它的法律职责,也应该教育民人。它应该吸引年轻人并引导他们趋向法与习俗所推崇的真正判断。法是关于人的灵魂的技艺,对于人的理解会加深我们对法是什么有更深的认识。同样明晰法的本质,有助于回

11、答“我是谁”这个永恒的话题。2、我从哪里来(国家的产生、法的起源)在西方的传统里,人是由上帝创造的。在圣经的创世纪里,上帝第七天创造了人。第一个人是男性亚当,亚当一个人在伊甸园里感到孤独时,就取下他的一根肋骨创造了第一个女性夏娃,这就是西方关于人的起源。在中国远古神话中,人是由女娲用泥土塑造的偶像变成的。当达尔文在 15 世纪提出进化论,人们开始相信猿是我们共同的祖先。由于不断的进化,才形成今天的人类。人是动物中极少能够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能够用语言交流的动物。也是唯一能够发明文字记录思想的动物。经过几千年的演进,从自然状态下慢慢形成今天的所谓人类的文明社会。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人通过劳动

12、改变自身,同时也改变了整个自然社会的格局,促使人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社会。单个的人倾向于群落,逐渐聚居,形成城邦、国家,以及整个文明社会。如今,脱离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我们如何理解“我从哪里来” ,可以从城邦、国家的起源,以及法的产生来宏观的回答这个问题,将人放在城邦、国家、社会中,更能清楚我们从哪里来,又将何去何从。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他用利维坦来比喻“国民的整体” ,或者“国家” 。利维坦是一个“人造的人”的艺术品。它只是一个以保护自然人为目的,它的灵魂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主权,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它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

13、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还有与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它的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霍布斯认为国家产生于人性中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人的恶性。为了避免人们处在一种充满互相斗争、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人们运用上帝赋予人的理性之火,以及在尊崇自然法的基础上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于是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从而建立国家。而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

14、而只有被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 ”这里指出国家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对一个契约的共同合意。洛克对于国家产生的原因却从另一个方面给出了回答,洛克首先认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分,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完成的作业上面满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然后,洛克认为国家的产生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并不是人人处于资源紧张的环境中,人们互相争夺,而是在别人有意或者无意侵犯到私有财产时获得国家权力的救济,并用法律来维护自由。胡克尔在宗教哲学一书中指出:“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自己的同样的责

15、任。因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须使用同一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处,甚至从每个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么多,则除非我没法满足无疑地也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样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满足呢?如果我们以与此种要求相反的东西,一定会在各方面使他们不快,如果我在这情况下也会不快一般。所以我为害,我只有期待惩罚。因此并无理由要别人对我比我对他们表现更多的爱心。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爱心。从我们与我们相同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们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他指出国家产生于惩罚对别人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即保护人们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权利支配的自由。而人们所

16、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即为法律。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国家产生于人们基于恐惧战乱,或者维护自由,而法律同样是伴随城邦、国家产生的,同样具有相同的作用,即保护人民的福利。公共社会的两个支柱:(一)人们都要求社会生活和合群的自然倾向;(二)他们明白地或默认的同意有关他们集体生活的方式与秩序;后者我们称之为共同福利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这个国家的各部分由法律赋予生命,使它团结,并促使它根据公共福利的要求而有所行动。法律产生基于人的理性对自由、平等、安全的追求,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自然法则的需求。人生来是自由的,这种自然自由是不受人间任何

17、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者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行动的准则,当我们处在城邦,或者国家中,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指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的或者任何法律的约束。但人是否受一切法律支配呢?西塞罗指出:“不义之法并非是法”同时洛克也认为:“人类法是指导人类行动的尺度,而这些尺度还有更高的法则来规范,这些更高的法则有:(一)上帝法条;(二)自然法。 ”这都足以证明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称之为法律。同样,不是所有立法权都应该被人们所服从与遵守。正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说:“它们将合法权利授予这些人,通过某些特定程

18、序并使他们服从某些条件,而在法的强制框架范围内,创造出权利与义务的结构。 ”立法者的合法性是经过人民的授权,并经过特定程序才能使其变成法律。洛克指出:“制定法律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到:“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当人们从自然状态开始走向城邦社会时,人们的理性开始指导生活。当大多数人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时,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哪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他们把制定法律的权力给少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如果

19、他们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实习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人君主制。不同的政体决定了不同的城邦公民的命运。哪种政体对于城邦公民是最有利的呢?正如分配什么给我们灵魂最有益一样令人深思。3、我到哪里去(人的价值、法的精神)人生的终极目标是什么?这个问题当自己没有弄清楚时,也不应该去烦扰他人。正如鱼儿在水中自由的游着,又有谁知道它的快乐呢?但既然有这个问题存在,我们就应该去思考,即使没有明确清晰的答案,或许可能给我们生命的黑暗中些许光明的指引。在西方的传统中,人们相信原罪说,正如相信耶稣一样。人生来是为了赎

20、罪,赎罪了才有可能去天堂,而不再落入地狱,获得无穷无尽的苦难。但在东方的传统里,儒家从积极的一面指出,人应当有所担当,为国家人民尽一份责任。论语里将“仁以为己任”作为君子的奋斗目标,将“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人,游于艺”作为君子的行为轨迹,这里的君子是不特指的多数人。人人都可以为君子,正如人人都可以为尧舜一样。宋朝张载的四句教:“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这是无数志士仁人的追求目标。同样印度佛教相对较消极,主张放弃尘世轮回,而追求西方净土,普度一切众生。不管哪种人生方向,但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向。这都提醒我们要有一个理想与目标。正如流星只是为了夜空瞬间的绽放,奋不顾身的

21、从黑暗的宇宙冲向地球。同样,单个人组成的城邦,或者国家,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前面指出国家最大的福利在于人民的福利,而不能倒置过来。那人民的福利又是什么呢?人的福利从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的价值。人的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安全等一系列自然性规定或者上帝赐予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性动物。 ”权利正如权力一样,不是天生的,也是需要每个人去争取,为之奋斗甚至献出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与权力,就是尊重人的价值。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是体现人的价值之处。洛克在政府论里对权力做了如下的区分:“自然给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自愿的

22、协议给予统治者们第二种权力,即政治权力,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给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在第一种权力中,父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当一个孩子到达成年以前,他处在他父亲的教养与权威下。到了成年,他便是一个自由人。但这自由并不代表儿女可以不尊礼父母。上帝既以世间父母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儿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使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他们儿女的义务,同时,他又要儿女承担永久尊礼他们父母的义务。第二种权力,是人们通过契约和协议让与的权力。权力来源的目的是保障权力让与人的财产享有自由使用和占有

23、的权利。如果权力不再是为此目的服务,权力即不存在或者不合法。洛克指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于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者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第三种权力,是专制权力,是一种暴政。因为它越权维护一个人的权利,而致使任何人没有权利行驶的权力。专制权力是由于绝对的权力产生的。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的腐败是从没有阳光的地方滋生的。当一个人的阴影笼罩整个国家时,阳光就再也不能照射到那黑

24、暗的角落。绝对权力产生专制权力,如何限制绝对的权力及产生?监督与分权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正如洛克在政府论里指出:“从古至今,为患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在这种政体下,它不允许自由的存在,只能有一个统一声音。因为“由愚昧或狡黠开始的事情一旦成了风尚,习惯就使它神圣化,违背或怀疑它,就要被人视为大胆或病狂。 ”专制政体下,极权者考虑的仅仅是他本人的利益,因而通过牺牲大多数的

25、利益去滋养自己的利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而被视为异端。专制主义产生的原因,在孟德斯鸠看来是:“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同样地倾向于残酷;僧侣们和征服者就是例证。只有出于平凡的地位,再加上命运顺逆的混合,才能有温和、恻隐之心。 ”同样这种人,由于“想象总是不停地活着,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当理性被抛到一边时,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适宜于领导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附随者。 ”这样的事情在历史上举不胜举,如纳粹等。专制主义的国家里没有法律的权威,因为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控制。法律仅仅作为他个人的统治工具,攫取

26、自己利益的武器。这时,人民早已经被法律腐化了。正如孟德斯鸠提出:“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 ”要想避免这两个腐化,就应该回到法律的产生。思考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才能被人们共同遵守。法律的制定权本应该属于整个社会,代表全部政治社会的合法权力来行驶。如果仅以一部分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来行使,而不是基于直接来自授之与上帝的明白托付,也不是基于受制于这些法律的人们最切同意而给予的权威。这就不是法律。那么怎样才能代表最多数人的同意呢?那就是共和政体的民主政治。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

27、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明确了的法律。 ”有认为:“共和国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共和国政体保障最大化的人民行使最大化的权力。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享有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动、财富和全部财产的自由。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可以自由的遵循他的意志。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法律指导一个自

28、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但共和国也会存在危机。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提到:“人民的性格是以感情而行动。在人民完全不参与政府的国家里,人民将为一出戏剧的演员而狂热,俨然像为国事而狂热一样。一个共和国的不幸,就是它不再有阴谋秘计的时候。这情形发生在人们用金钱腐化了人民的情况下。这时人民变成冷静了,热衷于金钱而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不关心政府和政府打算做的事情,而是安静地等待着报酬。 ”每个人的价值在于参与到公共社会中来,争取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因该为自由而活着,而不仅仅是为生存而活着。在哲学上的自由,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

29、,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每个人在精神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正如苏格拉底认为,立法者分配给灵魂的哪些东西是对灵魂最有益的东西,即美德。城邦或者国家分配给每个人的应该是自由、安全、幸福。而不是饥饿、恐惧、苦难。我是谁有我来定义,而不是被冠上一切意识形态的标签。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应该由我们每个独立自由的灵魂决定。参考文献:1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 洛克, 政府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 霍布斯, 利维坦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 林猛志, 米诺斯 ,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5 胡克尔, 宗教政治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 ,北京:中华书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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