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危害国家安全案;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民事诉讼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
2、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特殊情况的管辖。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行政诉讼: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
3、能民事诉讼:能行政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刑事诉讼:公诉(普通程序):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日内受理;自诉:至日受理。 民事诉讼: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日内送达原告。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日内决定立案,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五)反诉条件刑事诉讼: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
4、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无(六)关于调解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2(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
5、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九)回避决定及复议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十)不公开审理情形刑事诉讼: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一律不公开,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一般也不公开;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民事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6、。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十一)是否准许撤诉刑事诉讼: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刑事诉讼: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
7、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十三)延期审理情形刑事诉讼: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个月补充完毕) ;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拒绝辩护的;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行政诉讼:
8、无明确规定。(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
9、,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行政诉讼: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日无人继续诉讼。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0、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行政诉讼:无。(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行政诉讼:无。(十八)上诉主体刑事诉讼: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11、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十九)上诉期限刑事诉讼:判决:天(被害人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判决:天;裁定: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
12、裁定不准上诉。行政诉讼:判决:天;裁定: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二十)二审审判原则刑事诉讼: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 民事诉讼: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行政诉讼: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4刑事诉讼:裁判。民事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
13、决。(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完毕年内。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年内提出(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事诉讼: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民事诉讼: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审
14、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不停止。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日内发出裁定书。(二十五)一审审限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
15、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个月。 简易程序:天。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个月,不得申请延长。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二十六)二审审限刑事诉讼: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个月;最
16、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民事诉讼: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刑事诉讼: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个月。民事诉讼: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
17、高院批准) 。 5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1、 重大涉外案件;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参见民诉法第 19 条,民诉意见 第 1 条、第 2 条)行政诉讼法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诉法第 14 条) 刑事诉讼法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民事诉讼法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18、;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 22 条34 条, 民诉意见第 6条32 条)行政诉讼法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 17 条19 条)刑事诉讼法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 24 条25 条,刑诉若干解释 第 5 条14 条)管辖权的转移诉讼参与人近亲属的使用范围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
19、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 39 条)行政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 23 条)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 5 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 第 4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刑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民诉讼参与 人行(诉讼参
20、加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民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当事人刑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民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刑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民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 与民诉相同诉讼代理人 刑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
21、的人6拘传的适用范围民诉 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 98 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只适用于执行中) (民事诉讼法 100 条,民诉意见第 112 条)行诉 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刑诉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 50、92 条,高法解释
22、 64、65 条,高检规则32、34 条) 强制措施不同民诉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 100 条、101 条)行诉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 49 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 50、61 条)刑诉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 161 条)立案送达及答辩的不同民诉7 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 11
23、2、113 条)行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 7 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在 7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诉法院 7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 10 内答辩。刑诉 公诉案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刑诉法第 151 条)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
24、告诉人。 (高法解释第 191 条) 回避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9 条,民事诉讼法 第 45 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
25、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民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 12 条)行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诉解释第 11 条)刑诉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诉第 82 条)7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
26、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8、审判人员及法
27、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回避申请的决定权民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 讼法第 47 条行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 讼法第 47 条刑诉
2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 8 条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 30 条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 32 条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诉规则第24 条结论 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