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5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规定(2018 年 5 月 22 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优秀博士论文申报;(二)对申报的博士论文进行初审;(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论文进行评议;(四)受理有关异议事项;(五)公布评选结果;(六)研究处
2、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的原则。2第四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论文总数不超过 15 篇,再从中评选出不超过 5篇的优秀论文特别奖。优秀论文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获得人民币 10 万元/篇的奖励。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评标准为:(一)论文选题为国家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3、第六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评范围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两个学年度,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均可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七条 参评论文应由作者本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证明;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表及电子版、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推荐表、博士学位论文复印件及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件及电子版、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及电子版、中英文摘要等。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3原则,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程序如下:(一)初审。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各项内容进行初次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博
4、士论文可进入评审范围。(二)评审。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论文及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制定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评价意见表,分送若干名在国家审计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进行匿名评审,专家就申报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与效益、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对申报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创新和主要不足出具评审意见。(三)审定。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将各位专家的独立评审意见汇总统计,形成分数汇总表和评审意见汇总表,确定入选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提交审计长会议审定。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同
5、时公布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评审意见汇总表。参评者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评选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日内审查并予以回复,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4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应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将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者。若提出异议者仍有异议,可向审
6、计署进一步提出申诉。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与组织评选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请参评作者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予,必须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操守。科研所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将三年(含)内不得再次担任优秀博士论文评委。第十二条 申请参评的人员和推荐者不得向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赠予钱物,不得向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和打听评奖消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将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的处罚;违反本条规定的推荐单位,三5年(含)内不得再次推荐参评论文。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处罚结果,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