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589399 上传时间:2019-06-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4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石埇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性 质 受委托组织7 承办机构 石埇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咨询电话 07778618109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786180039 设定依据【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 年 1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

2、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4、,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0 实施对象 本辖区内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单位或个人11 行使层级 镇级12 权限划分【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 年 1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七条

5、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

6、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违

7、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3 行使内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1)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8、(四)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4 法定办结 时限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

9、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

10、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12、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8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低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附件:违反乡村清洁规定的处罚流程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