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试行)设立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是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开拓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创新素质。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评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获得者应是我校研究生中品学兼优、业绩突出者。一、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备的基本条件1、厦门大学注册研究生。2、爱国爱 校,品行端正,具有 团队合作精神,且无违法违纪行为。3、科研成果突出,创 新能力强。4、本校教 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者,纳入教师评奖体系,不参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选。5、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参评,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经评审秘书组同意方可申报。二、评分 办法申请
2、评奖的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论文摘要、会议综 述、活 动报 道、无正式 CN 号论 文、未取得公开号和的发明专利和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申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应具有第一署名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人文与社科类一类核心以上论文、理工与管理类 JCR3 区以上论文等),其中,特等奖及一等奖申请者,人文与社2科类还应具有较高的科研成果分数,理工与管理类应有 JCR2 区以上的论文、获得发明专利等。1、科研论文计分方法(1)论文,包括评奖期间发表的各类科研论文(评奖期间一般指某个自然年度)。(2)权重因子计算方法:人文、社科类(管理类除外)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
3、为:S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每篇 80,一类核心刊物每篇 40,二类核心刊物每篇 20。国内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理工、管理类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为:依据“JCR 期刊影响因子和分区情况”表(参 见研究生院网站),在 1 区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 权重因子为 160;在 2 区发表的,每篇为 80;在 3 区发表的,每篇为 40;在4 区发表的,每篇为 20。在交叉学科或跨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按照学术刊物的学科属性计分。被 SCI、EI、ISTP 和 A&HCI、ISSHP、JCR 收录,但尚未列入 JCR分区的学术论文,每篇权
4、重因子为 20。未被上述刊物收录的一般论文权重因子为 0,不得填入成果申报栏,但可填入备注栏或另加页。(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为: 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导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署名第二的研3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由二人合作的,按 6:4 分摊;由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 分摊,其余作者分数均摊。2、论著 计分方法单部作品的本人完成量 5 万字以内不计分,5 万字以上按下列分值计分:(1)专著:每万字 1 分。 (2)编著:每万字 0.8 分。 (3)译著:每万字 0.5 分。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可以平均计算。3、发明专 利, 艺术、建筑作品,应用成果等 计分
5、方法(1)发明专利每项 40 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 20 分;专利以专利号为准,仅有公开号的发明专利可按 20 分计分;国际专利按照两倍于国内专利计分。(2)艺术类公开发表作品,计分如下:艺术类获奖可参照学术类获奖计分;艺术作品在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高水平艺术展览中展出的,每项 15 分;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作品或在正省级以上正式参展的,每项 7 分;若同期刊物或同次展览有多个作品入选的,最高按单项的双倍计分;由省部级以上(含厅级)部门组织举办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必须是在专业音乐厅个人演出 45 分钟以上),每项 15 分。(3)建筑类公开发表作品,每项 15 分。可视为建筑类公开的作品
6、4包括:a、参加正省级以上由建筑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主办的建筑类设计竞赛的获奖作品;b、参与导师的工程项目设计并付诸实施,成果最终以图纸设计形式作为论文申报,图纸加盖出图章,参与设计的研究生经导师和学院签字确认后,成果可视为公开作品。 4、其它成果计分方法参加国家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30 分、20 分、10 分。省部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 分、10 分、5 分。非竞赛类学术奖励,国家 级 10 分,省部级 5 分。各类校内奖励和市级奖励均不计分。获团体奖励的,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署名不分先后的可以均摊。三、评选程序1、由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其
7、中包括各学院、研究院候选名额安排。2、研究生个人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研究院提交申请,不申请者不予评选,受理的申请者仅限于在研究生院学生系统完成科研成果填报的研究生。3、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请者的基本资格和科研成果,按规定名额进行预评,面向本单位公示候选人。4、研究生院汇总,院务会进行评审,将所有评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受理并核查各类异议,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批准并进行颁奖。四、有关规定1、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则研究生可按第一作者分摊成果, 计分时应将导师计入作者总人数。52、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加盖国徽的公章为准,有特殊情况者报评奖委员会决定;对于国外奖励,有关单位提出评分意见,最终计分由评奖委员会决定。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评奖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