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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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博 罗县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 录 管理 办 法( 试 行)(征求意 见 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 592 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7 29 号)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 证制度等文件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事项,

2、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三)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四)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2 -(五)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

3、确定或调整。(六)土地、矿产、河砂、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七)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八)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九)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十)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十四)重大人事任免

4、决定。(十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六)其它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除上款规定应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决策事项,决策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提请纳入决策目录。其它专业性较强或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决策领域的事项,可以- 3 -提请纳入决策目录。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经研室,下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变更、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负责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报审、执行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议题

5、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各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经充分论证并集体讨论决定后,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的具体事项,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

6、议。报请事项含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应当联名报送。报请事项涉及其他责任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责任部门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对于同一事项是否纳入目录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分别说明具体理由,由目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决定是否提交审议。各部门报请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 4 -牵头承办部门、配合落实部门、时间计划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编制工作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经审定的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第十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

7、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牵头部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牵头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听证程序。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经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听证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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