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新北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和新北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北区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第三条 新北区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新北区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不超过 5 个单位,可以空缺。第五条 新北区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 新北区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
2、T19580卓越绩 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新北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新北区质量奖评审细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北区质量奖获奖单位候选名单。第八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北区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 新 北 区 质 量 奖 的 单 位
3、,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件 :(一)在区 内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并 正 常 运 营 5 年 以上 ;(二)符合 国 家 、省 和 区 质 量 、环 保 等 政 策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三)通过 GB/T19001-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3 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2 年以上;(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总量规模;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2 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因质量违法问题而被相关部门查处,无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条 新北 区 质 量 奖 评 审 工 作 按 照 自 愿 申 报 、资 格 审查 、资 料 评 审 、现 场 评 审 、问 询 答 辩 、综 合 评 价 、审 定 公 示 等 程序 进 行 。(一)评审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二)领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
5、确 定 符 合 资 格 的 单 位 名 单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评审程序的单位名单;(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五)专家组对通过现场评审的单位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进行问询答辩,形成问询答辩意见;(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领导小组;(七)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八)经公 示 通 过 的 候 选 名 单 ,报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新北区质量
6、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北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 年内不得申报新北区质量奖。第十三条 获得新北区质量奖的单位 5 年内不再重新申报。第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新北区质量奖称号。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新北区质量奖评审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新北区质量奖证书和奖牌。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新北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常新政办2013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