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3426 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我校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职称并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是否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各学院(部)自行决定。外聘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
2、量是指在人才培养计划内由学校安排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和其他教学工作奖惩情况;教学研究与改革方面考核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获得的奖励等。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重点是教师教学效果。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由教务
3、处、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工会、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 审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2. 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3. 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考核工作组的职责是:1.制定适用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实施细则。2.负责本学院(部)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3.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第七条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当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 20之内,对于近一次在学校教学工作考评中获优胜杯、优良奖和鼓励奖的学院(部),优秀人员比例放宽到 25之内。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比例由各学院(部)根据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第八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以下标准制订符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的等级考核细则:优 秀 达到岗位聘任对教学工作的年度基本要求,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与改革成绩显著,未出现教学事故。本年度教书育人或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成绩突出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教学委员会评
5、定,可直接获得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优秀等级(不占学院指标)。合 格 达到岗位聘任对教学工作的年度基本要求,主持或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未出现教学事故。不合格 未达到岗位聘任对教学工作的年度基本要求,或教学效果差,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院(部)安排教学任务。对上一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所在学院(部)应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对连续两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学院(部)应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课程教学任务;经培训仍无法
6、胜任教学工作者将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第九条 对全职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并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部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1. 教学效果测评。包括学生评教、同行专家评教等形式。学生评教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同行专家评教由各学院(部)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自行安排组织。2.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进行。由各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相应等级后公示 3 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部)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工作组应受理教师复议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3. 学院(部)将最后审定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备案。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教学评优、职称评定、教学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 2007 年印发的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浙工大发200727)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