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调动领军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领军人才在推进转型跨越、富民兴陇大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进程中的支撑作用,引领全省人才队伍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创新,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当前成就与发展潜力并重、科学性与民主性统一。考核对象及分类第三条 以省委、省政府批准聘用的甘肃省领军人才为考核对象。聘期内由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公务员岗位的领军人才,自动退出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不再列入考核对象。第四条 考核对象按从事专业分为社会科学、工业、农业、
2、自然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医药卫生等 7 类专业领域领军人才。考核内容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表现和业绩成果两部分,重点考核业绩成果。德能表现指考核对象在聘期内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指考核对象聘期内在承担项目、科研成果、获奖荣誉、学术影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产业贡献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益。特别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贡献突出的重特大项目成果和其他业绩成果。考核主体、程序及职责第六条 领军人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 3 年聘期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自行组织。3 年聘期期满考核在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3、会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各专家考核委员会、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领军人才 3 年聘期期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考核。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和人事、科研、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所属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回避)、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按各专业领域领军人才考核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17),负责对本单位领军人才的德能表现和业绩成果进行量化考核,并提出领军人才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二)各专家考核委员会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社会科学、工业、农业、自然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医 药卫生等 7 个
4、专家考核委员会(每个专家考核委员会专家不少于 5 人),依据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的量化考核结果,负责分专业领域对领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在行业中的发展潜力进行业内评价和无记名打分。(三)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考核。由省宣传、工信、农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考核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 7 个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的量化考核结果和各专家委员会业内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评议,提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建议名单。(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组织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
5、的优秀等次领军人才向社会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公示通过的领军人才优秀等次名单和称职、不称职建议名单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使用第八条 领军人才 3 年聘期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3 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领军人才总数的 3%以内。领军人才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自行掌握。第九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分为第一、第二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领军人才 3 年聘期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第二层次领军人才 3 年聘期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并晋升到第一层次。对 3 年聘期期满考核不称职的领军人才予以解聘。考核要求第十条 考核对象应如实申报业绩成果,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将予以解聘。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