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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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珠 海 市 安 监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管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 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

2、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本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双重预防 ”)信息系统,构建既有 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珠海市安监系2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实施标准(简称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分类类别,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细则和工作制度。第二章 分类分级第五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分级。第六条 生产

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导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构,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可能导致隐患产生和事故发生的风险源,并进行辨识分级。安全生产风险源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以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风险源进行分级分色标识。重大风险(一级红色)和较大风险(二级橙色)列为高等级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3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程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甲、乙、丙类三类,甲类为高风险类,乙类

4、为较高风险类,丙类为一般风险类。(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甲类生产经营单位:1.存在重大危险源;2.生产、经营、使用高毒物品目录(2003 年版)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 年版)所列危险物品的单位;3.属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有储存场所)、储存单位;4.存在爆炸危险(如可燃粉尘、爆炸性混合气体等)场所、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等高风险环境或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严 重” 的用人单位;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50 人以上的单位;7.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等

5、高危粉尘的;8.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市、区安监部门评估需列为甲类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未列入甲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乙类生产经营单位:1.存在高等级风险(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风险)的生产经营4单位;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较 重” 的用人单位;3.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的单位;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市、区安监部门评估需列为乙类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其他未列入甲、乙类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丙类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安监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相关分类标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自高到低划分为

6、 A、B、C、D 四级 ,分别表示“良好”、 “正常”、 “提醒” 、“警示”四种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级依据分类分级标准综合评定。第九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 90 天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由企业实际生产、储存地域所在的安监部门负责。纳入市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单位,应当应用市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其原安全生产“ 一体系三平台” 隐患排查自查自报事项予以同步升迁。5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第十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

7、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情形。第十一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依据本办法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分标准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进行评定,并综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拟定等级。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 年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

8、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等级予以逐级升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三)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6第十三条 评定或升级为 A 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获得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三)处于 B 级并且连续 2 年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等级予

9、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 1 起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二)1 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 2次行政处罚的;(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含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四)工作场所高危粉尘、高毒物品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五)1 年内发生职业病确诊病例累计 3 例以上的;(六)存在高等级风险(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危险源)的单位未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累计 30 天以上的;(七)未使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累计 60 天以上的;7(八)其他应以逐级降级的情形。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

10、之一的,其安全生产管理等级为 D 级:(一)当年发生 1 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二)1 年内发生 2 起以上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三)1 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 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1 年内发生职业病确诊病例累计 10 例以上的;(五)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含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六)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未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甲、乙类 C 级单位未使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累计 30 天以上的;(九)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应

11、定为 D 级的情形。未使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累计 90 天以上的,列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黑名单” 单位,其安全生产管理等级为 D 级。8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予以降级以及列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理“黑名单” 单位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降级情形,自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 30 天内,由原负责定级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等级,并在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 3 年复评 1 次,B 级单位每 2 年复评 1 次,C、D

12、 级单位每年复评 1 次。市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评定,其评定结果作为安监部门复评定级和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定级结果,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和闭环管理机制,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根据分类分级标9准客观、完整地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将自评结果上报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监机构;(二)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监机构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评级申请后,应当在 10

1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等级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所辖区安监局;(三)区安监部门接到镇(街道、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监机构初审报告后,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进行评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拟定等级。拟定等级为 A 级的,区安 监部门应当提出评定意见,报市安监局核定;(四)市安监局接到区安监部门拟定等级报告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定标准对拟定为 A 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进行核定。对不具备 A 级条件的,提出核定意见,退回区安监局重新评定;(五)安监部门应当对拟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结果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7 天。拟定等级 A

14、 级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公示;拟定其他等级的,由区安监部门负责公示;(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拟定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监部门提出复核。区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复核;(七)生产经营单位对拟定分级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安监10局最终确定 A 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级,由区安监局确定 B、C、D 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级;(八)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结果确定后,区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督管理档案,10 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区安监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级进行评定的,应当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和拟定分级结果。拟定分级结果由区安监部门负责。市安监局对区安监机构评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抽查检查,对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属地区安监部门重新评定。第二十条 市安监局统筹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信息子系统,纳入市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安监局要及时、定期在系统内填报分类分级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化的分类分级监管档案。各区(经济功能区)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与市安监局系统进行对接。若市安监局开发的系统还不能满足各区的需求,各区可以在市安监局开发的系统上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相关费用由需求方负责。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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