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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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9 页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维权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专利战略项目资助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市级专利资助的经费在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其使用必须符合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待出台)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2、第二章 资助条件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学校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发明专利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必须为有效,并且是通过电子申请。资助上年度已发生的专第 2 页 共 9 页利情况。2.专利的申请地与授权地均位于佛山市,且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市。3.发明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4.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不少于 70%的资助金额奖励给相关的发明

3、人和专利工作者。(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分公司和办事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服务对象必须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其发明专利需符合上述第(二)点的条件。第六条 若申请资 助的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二)为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三)专利权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额度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

4、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 国际专利资助。(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 3 页 共 9 页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5000 元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2000 元资助。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 5 件。企事业单位属于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每家额外给予 5000 元资助。(2(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授权后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 2000 元/件。(3(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3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 5 件。(四)PCT 国际专利资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每件资助 5000 元;获得 PCT 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且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肯定意见,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资助 2000 元。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 5 件。第八条 专利维权资助专利维权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第 4 页 共 9 页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

6、专利维权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 5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 2 万元资助。(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 30 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 15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2.在

7、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 30 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 15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第九条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一)通过贯标认证资助第 5 页 共 9 页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佛山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资助 5 万元。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

8、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 10 万元后补助。(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1.对本市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 50 万元和 30 万元。2.对本市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 30 万元和 20 万元。(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1.对本市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对本市企业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本市个人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资助 5 万元。(

9、四)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 5 万元和 10 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 5 万元。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20 万元和 30 万元。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第 6 页 共 9 页次性资助 10 万元。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贯标服务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上年度新

10、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2(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 1000 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总公司一次性资助15 万元,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四)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 3 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 1 万元资助。(五)贯标服务机构资助每年辅导佛山市 5 家单位以上(含 5 家)并出具诊断报告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标准认证的,每通

11、过一家给予贯标服务机构 1 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第 7 页 共 9 页(六)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 1%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 50%以上。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第十一条 专利战略项目资助我市设立专利战略项目,分企业类项目和平台类项目。企业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高质量专利培育等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方面的创新工作,每项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平台类项目鼓励各类平台提升专利管理水平,各类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工作

12、,重点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联盟建设和运营、专利布局、专利技术孵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以及行业协会、园区等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每项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 局可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专利后补助外,可增设相应的项目类别。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管理监督第十三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方向、专题、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第十四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根据佛山市

13、科学技术局(知识产第 8 页 共 9 页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或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和补充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过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三)审核合格的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维权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专利战略项目资助等项目,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金额,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

14、达相应资金。审核合格的专利战略项目,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待出台)和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待出台)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第十五条 各类专 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15、否则将第 9 页 共 9 页停止继续对其资助有关专利经费。第十七条 专利战略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申请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申请人(单位)的信用等级,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科技和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 14 号)及 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佛府办2014 44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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