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枞民字201653 号关于印发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县直有关单位:现将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枞阳县民政局 枞阳县财政局2016 年 4 月 18 日- 2 -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511 号)和 铜陵市城 乡医疗救助实 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
2、予资助的制度。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1.8 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五)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 0-14 周岁(含- 3 -14 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第四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属 于 医 疗 救助 范 围 :
3、(一 )因 打 架 斗 殴 、交 通 事 故 、工 伤 、酗 酒 伤 害 、吸 毒 、自 杀 、自 残 等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自 杀 、自 残 的 除 外 );(二 )整 容 、婚 前 检 查 、保 健 、康 复 等 费 用 ;(三 )未 经 允 许 在 非 定 点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就 医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四 )法 律 规 定 或 县 区 以 上 政 府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能 享 受 救 助 的医 疗 费 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及门诊救助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在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
4、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第六条 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二)对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 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第七条 救助办法和标准(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4 -医疗,对特困供养人员和
5、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全额资助,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具体资助标准由枞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商定)。(二)实行医前、医中救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疾病,持有转诊证明在异地就诊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可给予医前救助 2000 元,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住院后无力继续维持治疗的,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 30%,予以医中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救助对象应
6、及时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下一年度不予救助。(三)住院救助。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 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一站式”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出院时在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未经过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的低保 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及对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可申请手工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其原定救助标准从临时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1、起付线: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
7、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达到 8000 元的给予救助。- 5 -2、比例和限额: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大病补充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及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15000元。低保对象和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低保对象为6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为5000元;低收入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元;对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
8、助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民政部门在扣除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应给予保障部分后,按5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6000元;(四)门诊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增加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必须是我县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第八条 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因患各类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后超过 10 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 50%,最高救助限期额为 1.5 万元。对农村 0-14 周岁(含 14 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
9、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枞卫2010200 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尿毒症患者,每年救助 4000 元。第九条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 管理服务源。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1、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向接诊医院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新农合证等有关证件。2
10、、接诊医院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件,核准信息后,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在“一站式” 结 算平台按医疗救助标准办理医疗救助,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缴纳相应的自付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3、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下季度 1-5 日携带医疗救助结算相关材料到县民政局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县民政局审核后编制医疗救助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民政、财政)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救助类别证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
11、;由患者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的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的城乡医疗救助医院垫付明细表;出院小结。- 7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机构治疗,按季实施手工救助。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新农合(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和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核准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季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在
12、3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由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先行垫付,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垫付资金在本季度医疗救助中由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和县民政局、财政局直接结算。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第十一条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
13、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将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年 终- 8 -据 实 结 算 。(二)县财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商同财政局后,由财政局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及时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 为出、年度平衡”
14、的 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结余资金不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 10%。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 一站式” 管理服务 ,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 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县卫计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5、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督促各定点医院公开并落实医疗减免相关优惠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 9 -“三个目录 ”为救助对 象提供规范化的医 疗服务,尽可能控制医疗费用;对困难群众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政策报销范围外的诊疗及药品,应提前告知困难群众,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各级社会救助机构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申请材料中的符合用药目录及资金进行审核,协助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 ”管理服务并做好大病保 险等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检 查 并 对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第十三条 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向重病家庭开展定向捐助,多渠道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三)本实施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