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管理程序及要求,要开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从企业方面来说应做哪些工作?从监管方面应做哪些工作?,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投入使用,一、环评的程序及有关要求,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有关要求,二、许可证申办程序和要求,四、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程序和要求,六、许可证变更的程序及要求,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有些辐射工作单位拒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下步,我们将毫不姑息,依法先处罚再办证;第二,有部分辐射工作单位对核技术不验收,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要尽快完成辐射验收工作,有法人、规模变更的,应补充办理手续,对不履行环保验收程序的,我们将对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2、第三,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要加大培训力度,以增强个人辐射安全防护意识;第四,加强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个人剂量档案;,辐射环境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第五,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的年度监测,年度环境监测档案,以确保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绝对安全;第六,全面落实年度评估制度,建立规范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第七,辐射工作单位必须规范好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警示灯及门机联锁设施,以避免公众误入工作状态下的CT室或透视室;第八,要及时修订和定期演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使预案具有预防性和可操作性。,辐射监管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3、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1号令)-2006年。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针对第31号令的修改。-2008年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18号令)20115、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4、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目前,我市的类射线装置以及 、放射源的审批已受省厅委托,市局可以对此进行审批。,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关于修改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退役的
5、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县(区)、市环保局;(2)初审书面审查:市、县(区)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3)初审现场检查:市、县(区)环保局现场检查;(4)初审出具意见:市、县(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6)形式审查:
6、省环保厅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7)现场复查:受理后,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复查;(8)许可决定:省环保厅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提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予以公告;(9)公告(省环保厅网站),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2) 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 必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审批时间,不能仅公章盖章。,1.核查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2.选址(选线)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划;3.敏感目标和保护目标是否有遗漏;4.
7、是否有环境信访等;5.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核技术利用类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及修改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1月),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
8、,法律依据,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1)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3)有效期限;(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辐射安全许可证样式,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县(区)、市环保局;(2)初审书面审查:市、县(区)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3)初审现场检查:市、县(区)环保局现场检查;(4)初审出具意见:市、县(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并在全国核技术利
9、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请;(6)形式审查:省环保厅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7)现场复查:受理后,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复查;(8)许可决定:省环保厅根据市、县现场检查意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和省厅复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给予许可决定,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许可的退回,说明理由;(9)公告,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环保部,很多辐射业务的相关申请都可以在该系统完成,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以本单位正式红头文件起草的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说明;(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 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
10、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位置图);(4)单位现有和拟新增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7)满足31号令第13条至第16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8)现有射线装置图片(每台设备标注清楚);(9)现有辐射防护设备(报警仪、铅衣等)和个人剂量计(人员或编码标清楚)。(10)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
11、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2、,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 申请活
13、动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填写,须写明射线装置类别和种类,如:使用类射线装置(2)工作场所要前后对应(3)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有法人亲自签名,不能以个人印鉴替代(4)所申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在线位置、管电压、管电流填写与已批复环评及所附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要一致(5)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关于成立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人员要一致,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应急预案要有手机号;(6)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器、报警仪器等应附购买证明复印件(如发票复印件),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了解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
14、的历史情况,核实许可证申请内容、规模与环评的符合情况(2)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文件确定)(3)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情况防护门等实体屏蔽情况门机联锁系统运行情况(医疗)钥匙控制、应急的急停按钮、工作状态警示灯运行情况(医疗)电离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4)监测设备(5)防护用品,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6) 管理制度 9项a、负责机构或责任人文件b、岗位职责c、操作规程d、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e、设备、防护与安全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f、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对非密封,即使用放射性药品的或 便携式可移动的含源设备)g、放射源退役方案h、监测方案i、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与个人
15、剂量管理制度j、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再培训制度k、医疗质控大纲(医疗)l、对非密封的特有的放射性药剂管理规定(购买、领用、保管盘存和运输)、场所分区管理规定(含人流、物流路线图)、放射性药物治疗病房与患者的管理规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表面污染去污规程、放射性三废管理规定,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7)档案管理 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8)人员培训(初级、中级、高级)是否均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使用伽玛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16、)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一)生产、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9)应急预案(可操作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可能出
17、现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及报告时限(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事故应急联系方式(10)年度评估报告12条(必须含检测报告)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先由市环保局进行汇总,然后提交省厅)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
18、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三、核技
19、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特别的:对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及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省厅批复,验收工作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验收。(按委托情况进行验收,此类由市局进行验收),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1)委托验收监测:申请单位在申办竣工环保验收前,委托有资质单位组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2)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至省环保厅;(3)形式审查: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重新报送;(4)现场
20、核查:省环境保护厅对申请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联合下级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赴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5)审批决定: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验收组现场验收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予以公告;(6)公告,书面申请。申请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办201062号);申请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填报的表格详见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式的通知(环发20029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
21、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建设单位需要准备的:1.通知验收监测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2.准备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批复2份。3.按照会议人数准备验收监测报告(可为复印件)。4.验收组将作现场检查,请做准备。5.按照会议议程准备项目基本情况和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10分钟)。,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如验收组现场核查后,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申报单位应在验收会议结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编写整改报告,上报省厅。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监督申请单位尽快落实整改要求。,
22、三、核技术利用类项目验收程序及有关要求,1.核技术利用原项目未验收的,暂缓审批新建项目。2. 项目未验收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不予审批。,四、放射性同位素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 转让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市环保局;(2)初审: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3)提交材料:转让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请;(4)审批决定: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转让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审批。,四、放射性同位素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书面报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购源协议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四、放
23、射性同位素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1.市环保局初审时,放射源暂未购入,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放射源台账中应不包含此次申请的放射源。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申请时,申请的日购买量与频次的乘积原则上不能超过年最大用量的一半。,五、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程序及有关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人事等部门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注意:1.单位名称变更时,核实是否为新成立的的企业,如为新成
24、立的,视为项目投资主体变更,重新环评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该项以工商部门的变更说明为准。2.地址变更时,核实确实不存在单位搬迁的情况。如单位搬迁,应重新环评,重新申请许可证。,五、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程序及有关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的申请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的处理证明。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者工作场所内,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增加
2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五、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程序及有关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的申请报告。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申请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手续,应当于遗失公告发布30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六、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法规要求:(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参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程序。,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程序及有关要求,(1)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县(区)、市环保局(2)初审书面审查:市、县(区)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3)初审现场检查:
26、市、县(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并出具初审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省辐射站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5)提交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环保厅(6)形式审查:省环保厅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7)现场复查:受理后,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复查(8)许可决定:省环保厅根据市、县现场检查意见、省辐射站核查意见和省厅复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给予延续决定,准予延续的颁发许可证;不予延续的退回,说明理由(9)公告,类、类、类放射源和类、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延续的除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27、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安全监管表。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条。,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程序及有关要求,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核查核技术利用单位五年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带“伤”换证。对于达不到延续要求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视
28、为无证单位,暂停核技术利用行为,限期整改。,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程序及有关要求,八、辐射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及常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 2003年4月1日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29、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环境地表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14583-1993)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生产、
30、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部分防护仪器和监测设备,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仪:,腕部剂量计(介入治疗):,防护用品,职业照射(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公众中个人的 剂量限值,年有效剂量,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常用单位换算 1 居里(Ci)3.71010 贝克(Bq) 1 毫居(mCi)110-3 Ci 3.7107 Bq 1 TBq =11012 Bq 1 GBq =1109 Bq 1 MBq =1106 Bq 1 kBq =1103 Bq,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