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录1目录1 页2提纲2 页3摘要3 页4关键词3 页5正文 3-11 页6结束语 11 页7参考文献11-12 页2提 纲一、 滥用职权的涵义及特点一滥用职权的涵义二滥用职权的特点二、滥用职权的范围及主要表现形式一滥用职权的范围二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三、滥用职权的认定及处理一滥用职权的认定二滥用职权的处理四、预防滥用职权的措施一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二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力度三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 3滥用职权研究摘要: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与个人、组织有着经常、广泛、直接的联系。滥用职权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行为,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有损
2、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多。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是新历史时期需要认真完善、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滥用职权的解释,及其范围、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如何认定滥用职权及处理进行了说明,并对预防滥用职权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关键词:滥用职权 主要表现形式 认定 预防 一、 滥用职权的涵义及特点一滥用职权的涵义目前,滥用职权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
3、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在我国大多学者认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虽然其形式上在法定范围之内,但却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失公正, 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达到实质非法的目的和意图,属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二滥用职权的特点4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3、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4、行政主体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二、滥用职权的范围及主要表现形式一滥用职权的范围滥用职权是
4、行政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滥用。行政权限包括羁束权限和自由裁量权限,但滥用职权仅限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滥用职权虽然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它因本身具有违法性而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理由是:一是它背离了法定目的的行为;二是它的违法性已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公认;三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把它确认为违法性。 二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上述对滥用职权的定义,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违背法定宗旨,背离基本法理。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其使行政行为时背离了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构成的要件:一是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
5、的不一致;二是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出于私人利益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使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2)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而导致了与法定目的不一致。(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目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力的目的。52、行政不作为,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行政机关依法负有作为义务,也明知自己的职权,但某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以“研究研究”、“考虑考虑”、“开会确定”等理由搪塞当事人,或者暗示各种条
6、件;在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而在条件满足后则立即作为,这种情况特别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限的情况下更为严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不正当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严重失当的步骤,包括必要步骤的省略,必要步骤的颠倒,任意增加步骤等。(2)非常不得体的方式。(3)选择一种司法程序代替行政程序。3、解
7、释的不一致和反复无常。解释的不一致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1)解释前后互相矛盾。(2)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3) 所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政策性相违背。反复无常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任意变换自己的主张和目的,以达到某种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如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随意变化,就构成了滥用权力。4、比例失衡。我国行政法上规定了平衡原则,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过程中各种利益、价值的权量与平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1)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作限制
8、性的决定时,必须考虑所限制的权利与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平衡。(2)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所用措施与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之间的对应关系。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已作出了规定。三、滥用职权的认定及处理6一滥用职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十分困难,但如果能总结出一些为判断可参考的形式标准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在实际的操作中就容易多了。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要先从具备的要件处罚: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总的目的和基本原
9、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凡是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的,即属违法行为。 当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时,就可以认定其为滥用职权。1、动机不良。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他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或者亲朋好友的利益假公济私,利用手中的合法权力谋取私利。动机不良如果成为权力的基本动因,就会使行政职权成为个人恶意、偏见、歧视、报复的工具。 2、主观臆断,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脱离实际,
10、任意所为,没有考虑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到具体事件的特殊情况、情节或考虑了根本不应该考虑的因素而作出不切实际的决定。从而使该行为难以具备合法的理由。 3、反复无常。即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统一标准,同一职权,却因不同的时间、地点、对象而反来复去,任意所为。其主要表现为:(1)时间上的反复无常。即今天这样,明天那样,使人无所适从。(2)对象上的反复无常。即对甲公民这样,对乙公民那样,明显失去公正。 (3)地点上的反复无常。即此地这样,彼地那样,令人难以理解。 74、程序滥用。即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利用颠倒、不正当的程序处理事务。其主要表现为任意增减步骤,
11、用非处理该事务的程序等,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就是程序上的滥用职权。 二滥用职权的处理 1、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九 次 会 议 通过 ) 第 三 百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滥 用 职 权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超 越 职 权 , 违 法 决 定 、 处 理 其 无 权 决定 、 处 理 的 事 项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处 理 公 务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 国
12、 家 和 人 民 利 益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立 案 :( 1) 造 成 死 亡 1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2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1 人 、 轻 伤 3人 以 上 , 或 者 轻 伤 5 人 以 上 的 ;( 2) 导 致 10 人 以 上 严 重 中 毒 的 ;( 3) 造 成 个 人 财 产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 万 元 以 上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10 万 元 , 但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上 的 ;( 4) 造 成 公 共 财 产 或 者 法 人 、
13、 其 他 组 织 财 产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 万 元 以上 ,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 20 万 元 , 但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5) 虽 未 达 到 3、 4 两 项 数 额 标 准 , 但 3、 4 两 项 合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20 万 元 以 上 , 或 者 合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 20 万 元 , 但 合 计 间 接 经 济 损 失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6) 造 成 公 司 、 企 业 等 单 位 停 业 、 停 产 6 个 月 以 上 , 或 者 破 产 的 ;8( 7) 弄 虚 作
14、 假 , 不 报 、 缓 报 、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他 人 不 报 、缓 报 、 谎 报 情 况 , 导 致 重 特 大 事 故 危 害 结 果 继 续 、 扩 大 或 者 致 使 抢 救 、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延 误 的 ;( 8) 严 重 损 害 国 家 声 誉 ,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9) 其 他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符 合 刑 法 第 九 章 所 规 定 的 特 殊 渎 职罪 构 成 要 件 的
15、 , 按 照 该 特 殊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主 体 不 符 合 刑 法 第 九 章 所 规定 的 特 殊 渎 职 罪 的 主 体 要 件 , 但 滥 用 职 权 涉 嫌 前 款 第 1 项 至 第 9 项 规 定 情形 之 一 的 , 按 照 刑 法 规 定 以 滥 用 职 权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与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失 结 果 之 间 , 必 须 具 有 刑 法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与 造 成 的 严 重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错 综 复 杂 , 有 直 接 、间 接 原 因
16、; 有 主 要 、 次 要 原 因 ; 有 领 导 者 的 责 任 , 也 有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过 失行 为 。 构 成 滥 用 职 权 罪 ,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则 是 指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与 造 成的 严 重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必 然 因 果 联 系 的 行 为 。 否 则 , 一 般 不 构 成 滥 用 职 权 罪 ,而 是 属 于 一 般 工 作 上 的 错 误 问 题 , 应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行政审判的实践,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如下判决或裁定: 2
17、(1)判决全部撤销。如果因滥用职权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处于非法状态,或虽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但合法部分不能独立保留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全部撤销。这种撤销判决就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失去了合法性,具有对行政案件最终决定性质。 (2)判决部分撤销。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有多项处理决定,有的一项处理决定中有几个内容,其中既有正确部分,又有滥用职权的部分,且滥用职权部分可以独立分离出来,人民法院应维持其处理正确的部分,撤销其滥用职权部分,使滥用职权部分失去效力。 9(3)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因滥用职权而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但该案
18、件原告又确实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后,可以同时依法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情形,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如果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确认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裁定准许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
19、为在判决撤销前,被告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只要被告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如果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同意或者即使同意,但不申请撤诉,或原告同意改变并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许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原被诉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裁判。四、预防滥用职权的措施行政滥用职权产生的根源错综复杂,通过归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滥用职权的预防:1、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2、加大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力度; 3、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0(1)广泛宣传教
20、育。预防是前提,守法是目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执法守法,从自己做起,那种不惜触犯法律的深刻教训令人反思。因此,结合案例,开展对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利用典型案件以案示法教育是一种有效方法,可以增强法制观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警惕法律的高压线碰不得! (2)完善制度。目前,我国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体制尚不够完善,因而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完善监察机制。防止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健全制度体系、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用
21、权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预防滥用职权犯罪的直接手段。我国的立法建设与有着几百年的立法历史的西方国家相比实在太短,在许多领域和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处罚标准大部分自由裁量空间都比较大,留给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是很大。应通过加速立法进程,完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3)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滥用职权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暗箱操作,缺乏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因此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法律政策、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公布于众,暴露在阳光下,让社会监督,人民群众心中有数,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4)充分发挥预防网络的职能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预防机构的职责与分工,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早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案事件性质不清或影响较大的问题由检察机关进行预防立项调查,构成犯罪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5)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检察机关不仅要查处犯罪,更重要是在源头上治理犯罪,对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违法审批、违规操作,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