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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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1 页 共 13 页目 录摘要 .2一、 “钓鱼执法”在中国和外国的现状 .2(一) “钓鱼”执法在国内和国外的适用现状 .2(二) “钓鱼”执法的含义和来源 .3二、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违法性详析 .4(一) “钓鱼”执法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 .4(二)钓鱼执法的合法性研究 .4(三)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探讨 .6三、实现依法行使行政权的良性循环基本对策 .9(一)依法行政,观念要转变 .10(二)规范执法,手段要合理 .10(三)依法行政,程序走在前 .11(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 .11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2 页 共 13 页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合法与违法行政权利

2、该如何行使摘要:中国的“ 钓鱼” 执法在外国 则称为诱惑侦查,一个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一个是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 ,但其性质一直是模棱两可的,有人说其违法,有人亦 说其合法。其实“钓鱼”未必一概违法,是否合法 则要看其钓的是什么“鱼”和 怎么“钓”的鱼。一般认为凡符合以下条件,其就具有合法性:一目的正当性,二是手段合理,三是手段必要。解决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正成为我国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关键词:“钓鱼”执法, 诱惑侦查, 依法行政, 程序正义Abstract: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enforcement trap, but differ

3、ent in nature, some people say its illegal, it was also said that its legitimate. In fact, law enforcement trap arent all wrong, the legality will depend on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n objective justification, and second, reasonable means, third means necessary. Trap address the legality of the exe

4、cutiv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become an urgent requirement.Keywords: entrapment; encour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Procedural Justice一、 “钓鱼执法”在中国和外国的现状(一) “钓鱼”执法在国内和国外的适用现状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执法事件 1,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连着两起后果严重,影响广泛的“钓鱼”事件(孙中界事件和张军事件)的曝光,使得司法机关对“钓鱼” 执法做出了法律上的否定性的评判。

5、而在广州,赖先生的非法营运被运政部门罚款 3 万元事件和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访行为也被指“钓鱼”执法,使得 18 家定点医疗机构受到处罚 2。即司法又对“钓鱼”行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肯定性的评价。这就可以看出在中国行政机关的“钓鱼”行为存在两种性质合法与非法。那么在其他国家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情况呢?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在英美等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3 页 共 13 页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存在着能以警察圈套为理由进行无罪辩护的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以被任意侦查允许的合法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这里,我认为警察圈套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既违背了实体正义,又违背了程序正义,而“钓鱼”执法并不一定全然违法,所以我

6、们不拿警察圈套和“钓鱼”执法做比较,而是拿与“钓鱼执法”比较接近诱惑侦查进行类比。钓鱼执法与诱惑侦查在性质上虽然一个是行政违法,一个是犯罪,但总体上只有违法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因此我们可以拿国外的诱惑侦查来做借鉴。从国外的诱惑侦查可以看出其也有合法与违法之争,在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诱惑侦查在犯罪侦查活动是被时常运用着的。诱惑侦查只要未超过法律的限度,所取得的证据通常能够被法院所认可。如贩毒、伪造货币和买卖伪币、非法武器交易等,由于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所以一般是允许的。(二) “钓鱼”执法的含义和来源“钓鱼”执法,英美叫诱惑侦查(entrapment) 3,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是指“为了侦破

7、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 4 和诱惑执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执法圈套,由于执法圈套从本质上就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我们又认为“钓鱼执法”并不一定全部是违法的,其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这里我们不把“钓鱼执法”与执法圈套等同,而是把性质上与其更为相似的诱惑执法放在一起加以比较。 “钓鱼”执法是一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这一点从它变化的名称中可以看出来。比如“钓鱼式执法” 、 “陷井执法” 、 “诱惑执法”等。说它“非常规”是由于这种调

8、查是执法人员一开始先假扮消费者来调查相对人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违规行为,比如说非法运营、倒卖黄牛、乱收电话费等等,那么我们说这种手段只要是在严格规范的条件下实施就是公众所能接受的,欢迎的,也是正当合理和合法的。但是如果这只是行政机关单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为了多罚和创收的把戏的话,那么这种“钓鱼”执法手段一定就是违法的。所以判断“钓鱼”合法或是违法的关键就在于看行政机关钓的是什么“鱼” ,和怎么“钓”的鱼。鱼只有在人们放饵入水的情况之下才会上钩,要是你不加引诱,则鱼仍在水中嬉戏,所以犯意诱发型的“钓鱼”执法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那鱼本身是个无恶不作,又狡猾多端,很难被擒的鱼,那么提供诱饵,引其上钩自

9、然是好事,即机会提供性“钓鱼”执法是合理的,如果再加上诱捕的过程遵循正当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4 页 共 13 页的程序,那么可以说这种“钓鱼”执法是合法的。如果诱捕不遵循正当的程序,那么就会造成“宁可错杀一万,不放一个”的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大多数人都有当个好人的善心,于是上无辜者上钩了,这使得很多本身没有违法动机的人因为受不了诱惑而做出了违法的行为。二、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违法性详析(一) “钓鱼”执法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对“钓鱼”执法这一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评价的最终原因还是在于钓的什么“鱼”和怎么“钓”的鱼,通俗的说就是事实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行政机关若想要“钓”鱼,只有在本来已经违法,但

10、是苦于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钓鱼”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事实正义。而如果在“钓鱼式执法”中,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执法人员或“乘客”策动、发起的,他们是始作俑者,而车主本无违法的动机。那么这样“钓”的鱼就是不正当的,非法的,因为这明显的违背了程序正义。(二)钓鱼执法的合法性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即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合法的身份,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行为权限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做出而且没有滥用职权。3、行为内容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

11、适用法律正确,目的符合法律。4、行为程序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要遵守行政程序的具体原则和制度。5、行为形式合法。即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一般认为,但凡符合以下条件,其就具有合法性:1.目的正当性。也就是“钓鱼”执法确实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执行合宪的法律或者合法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减少损害市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几率,如果相关执法主体因为取证难等原因造成执法不力,那最终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机关应该有权利去使用一些有利于达到其行政目的的相应手段,当然,这其中应该包括诱惑性执法手段。黑车严重损害了出租车的经营秩序,查处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12、5 页 共 13 页黑车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职能的所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严厉打击黑车,将会造成后果严重的恶性群体暴力事件,国内就曾出现过某些城市因为政府对黑车打击不力,致使黑车猖獗,造成合法的出租车经营者不满而引起的社会群体事件,在上海“钓鱼”案件中,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 49 条明确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上海的的行政机关要想钓鱼,只有以严厉打击黑车和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才行。在广州的赖先生案件中,赖先生也是由于涉嫌非法营运,按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非法营运要罚款 3 万10 万元。可见当时广州的行政机关也是从自身政

13、府职能的角度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为目的而为的行为,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在深圳发生的社保局假扮患者“调查”事件同样也具有目的正当性,因为当时在广州深圳多家医院存在着医疗保险月记账费用快速增长、单张处方金额较大等行为。社保局的职责就是处罚这些违规医疗机构。社保局以这个为目的调查行为可以说是目的正当的。2.手段合理。也就是“钓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必须能合理实现正当的法律目的。行政机关使用欺骗性手段来调查取证,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为其诱惑行为的结果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因此其欺骗性手段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应低于刑事诱惑侦查手段的危害性。而且,大量隐蔽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证据难以获得而不能被

14、预防、惩戒的话,民众不能接受对社会的秩序的破坏,行政机关就会受到执法不严的质疑,甚至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公共事件。是所谓“两害相全取其轻”,也即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上海“钓鱼”执法孙中界事件和张军事件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处黑车,而雇佣了“钩子” ,然后利用“钩子”进行调查取证, “钩子”会对行政相对人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引诱相对人做出违反出租车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行政相对人被诱惑做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对他课以财产上的处罚。但是行政违法行为明显的要比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要轻很多,而刑事侦查可以大胆的适用诱惑侦查,那么比它后果要轻微一点的行政调查也可以套用诱惑调查行为

15、来实现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这是合理的。在广州的医保案和非法营运案中,也基本可以用以上理论解释,医疗保险月记账费用快速增长、单张处方金额较大等行为是十分隐蔽的,往往只有通过网上监控和公民投诉来完成,但是行政机关若是假扮成消费者,然后现场监督医院的该种行为,其达到目的的概率就会大大的提升。而且可以更加全面有力地打击这类具有隐蔽性的违法行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行政机关的此种“钓鱼”手段是目的正当的,亦是合理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6 页 共 13 页3.手段必要。也就是“钓鱼”应该仅仅限于不“钓鱼”就无法实现执法目的的少数情形,即使在法治国家也应该少用慎用。这种手段只

16、要是在严格规范的条件下实施都是公众所能接受的,是正当合理和合法的。这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外国在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案件的突破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严格的限定在刑事侦查领域)。各国具体适用诱惑侦察的条件是:侦察机关在穷尽当前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手段仍不能获得充分的证据或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时 6,在美国,自从 1908 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广泛使用,原因是某些犯罪躲在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又无特定的被害人,侦破案件极为困难,因此诱惑性手段被频繁的适用于侦缉过程之中,但是后来因为这种诱惑性侦查手段不断地有侵犯人权之虞,所以,美国对于这类调查行

17、为在立法中加以严格限制。 7二战后的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的局势,接受美国占领军的建议,开始在缉毒领域中实施诱惑侦查,之后的适用也越加广泛,但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的职权滥用,日本在司法运作中对诱惑侦查的诱惑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8德国在关于国家机关运用特殊手段对于案件的侦查方面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条件与程序进行了具体的限制。 9另外,法国、瑞士、葡萄牙等国家有也类似的非常严格的规定。拿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分析,上海和广东深圳等地的“钓鱼执法”行为作为非常规的行政调查手段,它的运用是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需要。随着黑车非法营运、医疗保险月记账费用快速增

18、长、单张处方金额较大等行为手段日趋的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和高智能化,传统的受害人投诉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需要。如黑车非法营运,黑车司机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带上太长的时间,三不五时就要换个地方进行非法营运,被侵犯合法权益的顾客和合法的运营车司机数不胜数,等被侵权人发觉并投诉后,犯罪嫌疑人已经溜到另一个地方营运去了,甚至逃到另一个城市,给交通执法部门的日常行政执法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这种类似隐形违法的行为往往受害人数众多,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一定程度上参与行政违法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有利于及时获取固定证据,并对黑车营运人员进行具体的处罚。“钓鱼执法”作为黑常

19、规的行政调查手段也就因需而出,在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得到青睐和广泛应用,所以“钓鱼执法”这种行政调查手段具有手段必要性。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7 页 共 13 页(三)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探讨“钓鱼执法”适用不当就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及人格权利,所以,适用不当的“钓鱼”执法是违法的。其具体的行政违法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钓鱼”执法的行政主体不适格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 “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 ,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 ”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

20、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拿具体的案件来分析,不管是上海还是广东深圳的“钓鱼执法” ,在孙中界和张军事件以及赖先生非法营运案件中,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的“钩子”是受行政主体的委托从事某种公务行为的人员,这些人就是上面提到的社会上没有工作的闲杂人等。虽然这种授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但正是这种委托使得行政主体在某一具体的执法行为中主体资格出现瑕玼,从而导致行政主体不适格。 “钩子”一般会伪装成病人或有紧急事务处理的人,要求搭乘车辆,并主动提出付车费,到达目的地后,强行抢夺车钥匙或运用暴力控制车主,将其交与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因此, “钩子”的行为在这种

21、特殊的情形下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肯定会误认钩子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线人” 。而且从整个行为过程分析,他们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构成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虽然他们只能起到一种辅助性的作用,但是变化将会间接的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的不适格,此时用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标准。2.“钓鱼”执法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来看,实施“钓鱼”执法的行为不合法。诚然,实施“钓鱼”执法的行政主体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享有查处非法从事客运车辆的权力,即具有对非法从事客运车辆的车主的调查、扣押及处罚的权力。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行政调查必须是客观

22、、公正的,否则就会对行政调查结果的合法性产生不利影响” ,而在上海和广东等地的“钓鱼”案件中,相关行政主体的行为明显的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交管部门的整个调查流程是缺乏客观公正的环境的,交管部门一手主导了“钓鱼” ,对于相对人来说整个流程是隐秘的,只有在被强行拖下车时才知道自己被下套了。显然,行政机关的“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8 页 共 13 页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看, “钓鱼”执法缺乏确凿的证据。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栽赃陷害行政相对人。第二种情形是,行政机关诱惑无辜的行政相对人做出违法的行为。拿具体案

23、例来分析。上海和广东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共通性在于“将驾驶员拖出车外” 、 “抢走电话” 、 “抢走驾驶证” 、 “强拔别人车钥匙”这几个行为当中。 “将驾驶员拖出车外”属于行政人员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抢走电话”属于行政机关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抢走驾驶证”显然违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强拔别人车钥匙”作为行政强制行为,而作为执法大队委托的“钩子”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力,显属违法,甚至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10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角度来看, “钓鱼”执法在行政程序中存在重大瑕疵。在行政执法中,应

24、当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合乎自然正义。而行政机关的“钓鱼执法”行为存在着明显的程序瑕疵。这些瑕疵可以在行政处罚法上得到体现。总的来说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查处孙中界和张军非法营运行为的时候,整个程序纯粹是执法大队一手主导,派遣“钩子”与之共谋的行为,从立案到处罚整个执法过程基本一气呵成,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也不予听证,以保密为由隐瞒协助者的身份等,执法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和正当程序要求不符,行政处罚应属违法和无效。下面做具体的介绍:行政机关违法取证。相关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程序,有如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25、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且不得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而“钓鱼”执法的取证程序恰恰违反了这些规定,拿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取证人既不是执法人员(是一些勉强可以算的上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钩子” ) ,又采取了利益诱惑(一再的加价,使得本来没有违法犯意的当事人产生了犯意) ,有的甚至是暴力的方式(“钩子

26、”强行拔掉司机的车钥匙,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埋伏在四周,一拥而上,难免在这其中会有肢体冲突。 )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未履行告知和听取申辩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9 页 共 13 页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拿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上海“钓鱼”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

27、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也不予听证,以保密为由隐瞒协助者的身份等,执法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所以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政务及时、准确、公开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那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并没有做到。事后有些媒体报道, “钓鱼”执法在上海已经实施了很多年,执法机关和“钓鱼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但相关部门仍然坚持认为不存在“钓鱼”执法问题,这就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而“钓鱼执法”行为在全国屡见不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钓鱼”执法的行政

28、动机不正当。这点是最明显的可以体现出来的。行政动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其初衷和动机的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行政动机正当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11“钓鱼”执法的行政动机不正当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处罚相对人不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去罚,而是为了处罚相对人而罚。第二,行政机关在社会上雇佣闲杂人等“钩子”去引诱无辜公民,然后做出处罚。第三,处罚的力度大,后果重。拿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上海广东省的“钓鱼执法”都是在一个大背景下产生的,这个大背景即是“执法经济” 。在 执 法 经 济 的 利 益 诱 惑 之 下 ( 比 如 查 处 毒 品 按

29、数 额 奖 励 、 查 处黑 车 和 卖 淫 嫖 娼 、 赌 博 等 按 罚 没 款 提 成 等 等 ) , 我 们 的 “钓 鱼 执 法 ”大 有 在 行 政执 法 和 刑 事 侦 查 领 域 泛 滥 成 灾 之 势 , 个 别 执 法 部 门 和 执 法 人 员 怀 着 极 其 肮 脏 的 利 益目 的 , 用 尽 手 段 引 诱 守 法 公 民 “违 法 ”, 并 把 所 设 之 套 作 为 守 法 公 民 违 法 犯 罪 的 证据 ,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并 不 是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而 罚 , 而 是 为 罚 而 罚 ,这 是 其 一 ; 众 多

30、 无 辜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像 张 中 界 和 赖 先 生 , 本 来 是 为 了 帮 助 路 人 而 让“钩 子 ”上 的 车 , 在 行 程 中 张 中 界 根 本 没 有 问 “鱼 钩 ”要 运 营 费 , 而 是 鱼 钩 在 和行 政 人 员 套 好 的 地 点 处 紧 急 停 车 , 扔 下 钱 , 拔 了 车 钥 匙 , 匆 忙 离 去 。 这 些 “鱼 钩 ”大 多 是 社 会 上 的 闲 杂 人 等 , 本 身 没 有 合 法 的 职 业 , 靠 着 一 个 “钩 头 ”联 络 其 他 的“钩 子 ”, 每 抓 到 一 个 “非 法 运 营 车 ”就 会 得 到 三 五

31、百 , 一 个 月 可 以 得 到 三 四 千 元本科生毕业论文第 10 页 共 13 页的 收 入 ,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这 就 是 一 个 非 法 的 利 益 链 条 , 而 行 政 机 关 就 是 其 中 的 主 导 者 ,其 派 遣 “钩 子 ”引 诱 无 辜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法 , 这 是 其 二 ; 交 管 部 门 抓 到 非 法 营 运的 相 对 人 之 后 , 不 听 相 对 人 的 申 辩 就 对 其 罚 款 上 万 , 而 且 不 告 知 其 救 济 的 权 利 。 可见 处 罚 的 力 度 大 , 后 果 重 , 这 是 其 三 。三、实现依法行使行政权

32、的良性循环基本对策从上述对“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的性质探讨中,我们可以发现:解决行政机关的“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钓鱼执法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是可以被运用的,但是如何合法又合理的运用就有必要进行一番讨论。那么如何能变这一行为的违法为合法呢?其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问题。(一)依法行政,观念要转变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执法新观念。所谓“以人为本”执法观念就是要求执法机关或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要特别强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观念,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不主动带给行政相对人损失。行政机关应该为了公共利益去行使行政权利。“ 以人为

33、本”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古人云,刑赏之本,在正民风;苟为私利,则悖于旨。 12执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罚款,更不是假公权济私,而是为了教育公众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稳定。“罚款经济”是一个十分诱人的根本动因。因为,它能带来明显的功利和现实的利益。功利性和利益性的执法能够保证它的严格、公正、文明和准确吗?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者应该注重“以人为本”,给予公民适当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政府执法的目的应该由“利益化”转向“公益化 ”, 如果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国家改革行政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认真测算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保证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开支,消除其逐利的根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人权意识普遍提高。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做到“执法为民”,要求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这一要求相适应,公安行政执法的首要目的理应是教育、宣传、告诫民众,而不是处罚。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将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惟一方法或主要方法则是值得反思的。处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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