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及其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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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1 页 共 11 页浅论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及其构建惠长太(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摘 要: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利益平衡、解决社会纠纷上日趋重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

2、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2012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从理念成为立法,并即将付诸司法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价值;法律实践;公益诉讼的构建引言公益诉讼发端于古罗马时期,指的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皆可提起。当今世界上法制先进的国家几乎皆可见其踪影,虽然在各国称谓迥异,具体操作方法亦各不相同,但其所

3、体现出来的内在精神和基本形式却是穿越两千年而不易。 1 我国公益诉讼研究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年来尤其火热,从事公益诉讼研究的学者如恒河之沙,研究成果数不胜数。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的公民,特别是律师,提起过不少公益诉讼的案件,屡败屡诉,希望以之推动法治进步,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虽然有时难免遭遇困境,但总体成绩仍然值得赞许。只是在立法层面,我们取得的进步实在有限。严格地来讲,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确实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2 当世法治先进国家如美英日德等国公益诉讼制度皆已非常成熟,对这些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公

4、益诉讼的内在精神和制度特点,应该能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一 、公益诉讼的界定 其实,公益诉讼在诉讼制度中是一个很早就有的称谓,例如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前者乃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利害关系人才可提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2 页 共 11 页起;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不过,在不同制度背景下,公益诉讼还具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对于其含义的界定也有所差别。(1)当代两大法系关于公益诉讼的界定在德国,其法律规定将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诉讼信托的方式,使那些具

5、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可以提起符合其章程或者设立目的的诉讼,称作是团体诉讼,实质即为公益诉讼。法国、意大利也有类似的关于团体诉讼的规定,又如在日本,公益诉讼的类型有民众诉讼、公害诉讼等。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称谓即为公益诉讼,美国公益诉讼的制度形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相关人诉讼,如反欺诈政府法中的个人公诉,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第二,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第三,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在英国,法律允许法务长官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保护公众权利,阻止不正当行为,私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公益诉讼在中国的界定1.公益诉讼的概念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

6、进程,关于是否要在我国确立公益诉讼,以及是否称谓为公益诉讼和建立什么样的公益诉讼制度,当前已经成为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对于公益诉讼的界定还存在不同认识。很多学者认为在我国公益诉讼的名称应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活动。在这一前提下,公益诉讼又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任何个人、组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 提起的诉讼。还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主体只

7、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则主要是检察院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事实上,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无不以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即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其中尤以我国学者在给出公益诉讼概念时为甚,这也是在我国学者们多将其称为公益诉讼的原因。虽然这样的界定有其合理性的方面,但是,公共利益是抽象的和时代性的,并且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不能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在界定公益诉讼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首先,公共领域的存在,以及存在公共利益的减损和公共秩序的破坏等诸事实,这是考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素;其次,公益诉讼的价值与程序功能目标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动因要素;第三,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私益诉讼的程序运行机理是确立不同类型

8、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3 页 共 11 页诉讼的现实制度要素。另外,尚需注意的是,谈及公益诉讼时,指的是为了恢复、补偿和保护公共领域的利益和秩序,而不是着眼于惩罚,所以公益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因此,这种制度在称谓上应当是“公益诉讼程序” ,其定义如下: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出现减损时,或者是特定的公共秩序受到破坏,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保护特定的公共秩序,由一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特别情形下的法院裁定,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特别程序制度。 32.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这一概念,公益诉讼有

9、以下特点:(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3)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应当适用非讼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法院应当依照职权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对于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应当限制适用。 (4)

10、公益诉讼当事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往往存在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非统一性。 3.公益诉讼的类型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诉讼中没有所谓的“刑事公益诉讼” ,因为在我国,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

11、利益达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诉案件。2.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公诉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公诉公益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检察院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代表国家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私诉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法律规定的有关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4 页 共 11 页3.根据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方式,可分为法定公益诉讼、协议公益诉讼和任意公益诉讼。法定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有保护之责,或者其自身即为权利主体,在该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协议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主

12、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起诉权利通过协议授予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由其作为原告起诉。协议公益诉讼最常见的是公益诉讼信托。任意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诉讼。4.根据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不同,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基金公益诉讼和其他公益诉讼。5.根据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分为以实体权益保护为目的的主观公益诉讼,以保护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为目的的客观公益诉讼。 4二、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虽然有很多学者倡导在我国确立公益诉讼,但是,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与理论中,诉讼主体资格基本上采取的是实体

13、关系主体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受理这类诉讼;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公益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而缺乏存在的正当性。事实上,公益诉讼制度出现在现代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尤其对处于转型期和高速发展的中国,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完善又有着独特的程序价值。(1)既有诉讼制度的缺陷公共领域的出现和发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共领域是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介于国家权属和私人权属之间的区域,在某些语境下并列使用国家、社会、公民个人这样的称谓时,这里的“社会” 便是典型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可能表现为社会公共事务、

14、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可能是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领域的出现和发展,使传统上的公法调整和私法调整都显得力不从心,现有的诉讼制度不能满足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必须设立新的诉讼制度类型,即公益诉讼。(2)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有效机制有法谚谓“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 或者“救济应当走在权利之前”,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立,必将成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有效机制,概括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减损的公共利益;第二,保障公共秩序,主要是特定的善良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第三,解决社会性、群体性纠纷。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15、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5 页 共 11 页(3)公益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正当价值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程序制度的范畴,在观念形态即具有其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即正义和秩序。一旦规定为制度而成为客观形态时,良好的公益诉讼程序便具有了高于实体法价值的价值,能充分体现法律之正当性,甚至可称为“良法之治” 。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正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障,在法律上是不得不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冲突发生时,没有可供遵循的正当程序所带来的危险就可能是人们对于尊重法定权威的信念的丧失。而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使人们有了普遍遵循的程序规则,对于公共领域的利益和秩序的尊重、信赖,对于公共

16、权威的信心,首先就不再是达到其程序结果,而是程序本身,例如:审判者的中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审判公开等。如果这些正义程序的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无论结果如何,人们都会对这样的制度丧失信念。2.秩序。秩序是与正义并称的法律两大基本价值,程序自身即意味着一定的秩序。程序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程序安定,通过程序的进行,排除了实体法的不确定性和决定者的恣意,意味着无论诉讼参与者的实体地位可能存在多么大的差别,他们所遵循的都是同样的规则,能够给人们一种确定的法律上的行为指引。3.程序文明。诉讼是人类行为文明的表现方式,它使冲突以一种文明的方式得以释放,可以充分吸收当事人甚至社会主体

17、的不满情绪,保证人类不至自我毁灭。4.程序效率。诉讼是多方主体参与的博弈,如果从单独一次的交易或者博弈而言,诉讼无益是成本较高的方式,行政集权的处理方式又是成本最低的,但是从一个长时期内进行的多次博弈来说,诉讼是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且所形成的平衡又是最为稳定的。此外,对于良好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引导,也是设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必要性之一。因为公共领域的利益和秩序具有多重性和时代性的特点,通过公益诉讼还可以形成一定的公共政策,给予人们以良好的公益理念指引。3、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

18、讼。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6 页 共 11 页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这些结果的

19、出现,一是由于我国原告资格理论基本上采取的是实体权利人标准,即原告资格专属于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具有很强的个人主义色彩;二是由于法院的审判权利和判决的效力边界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分别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原告与被诉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均无权提起诉讼 5。(二)关于起诉主体的资格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我国理论界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一种趋势是试图脱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联系,让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20、和组织成为可以独立行使诉权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人们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但对于个人和社会团体的范围,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或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反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使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

21、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8但也有人认为,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会导致公益诉讼被滥用,因此主张进行必要的限制。“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在这里,社会团体通常被界定为公益性团体,个人则是不愿看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一般民众。公益性团体所提起的诉讼是否就是公益诉讼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抽象的、模糊的概念,什么范围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什么范围的民众属于公众实在是难以明确。上述团体是一定的民众为了特定的目的集

22、结而成的组织,由于法律规定各公益性组织只能在自己章程及设立目的范围内展开活动,因此其进行诉讼的目的仅仅限于维护本团体成员的利益,不会也无力保护非成员的利益和其他领域内的公益。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7 页 共 11 页团体诉讼和公益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团体有其确定的成员,因此,团体所维护的仅仅是自己成员的公共利益,而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其次,团体诉讼中的受害人是明确的,因而存在将受害人的诉权授予团体统一行使的可能,这种授权可以变现为加入组织时对于章程所规定的授权事项的同意,而公益诉讼,由于是不特定人的共同利益,甚至有时难以确定直接的受

23、害人,所以,基于受害人的授权提起诉讼是困难的;最后,团体诉讼的判决仅具有相对的扩张力,判决针对该团体及被告作出,有力判决的效力间接及于团体的成员,也享有不受次数限制的、可以重复行使的诉权,而公益诉讼的判决具有对世的效力,有力的判决及于所有受行为不利影响的人,生效的判决具有既判力。至于个人,不加限制的允许任何一位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必然会导致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重复诉讼、重复审理等负面影响的增多,多方面的加大法院的工作负担,影响法院的审判质量。在激励普通公民保护公共利益与保证法院的审判质量、节约诉讼资源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矛盾。在限制了一般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肯定民众维护

24、公益的热情,例如公益介入诉讼制度,而没有必要非得通过亲自提起复杂的诉讼程序、增加案件数量来实现。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要求当事人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且侵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只允许受害人就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提出诉求。对原告资格和诉求的这种限制,成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障碍,难以达到主观为自己的同时,诉讼结果又在客观上为他人的效果。但如果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资格无限扩大至任何一公民,又会导致上文所提到的负面效果。所以应当主张通过动员个人的利益动机来实现公益的目的,通过个人利益维护的扩张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既然是公益,就会与个人利益存在某种联系,因而使得个人提起涉及公益的诉讼有了可

25、能,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个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既然公益在很多时候都于个人利益联系并被其包容,而个人通常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那么,通过人们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无疑是最经济、有效的。与个人提起的私益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自己利益的求偿,而在于对加害行为的禁止,诉讼结果往往使国家、公共事业、垄断经营单位、公益性服务机构的重大政策调整及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规定,这种诉讼效果不

26、仅针对过去,而且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8 页 共 11 页首先,客观上确实存在即使赋予个人维护公益的权利但却无人行使这一权利的可能,而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又必须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那么,就应当对维护公益的诉讼主体作出补充的规定。其次,公益诉讼的被告方通常是强大的利益集团,作为个人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能力是不平等的,这种诉讼能力的不平等对诉讼结果具有关键性的影响。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程度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弥补个人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能力方面的不足。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构建我国自身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

27、仅涉及到立法制度的建立,更涉及到法学理论的支持,因而我们要首先从理论认识上确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通过扫清理论上的一些障碍,形成成熟的理论依据,支撑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其次,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一步一步的拓宽公益诉讼的领域,从特别到一般,从部分到整体,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1)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 针对现行 “直接利害关系说”的局限性,应对“ 利害关系” 作宽泛的理解,扩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理论,以诉讼目的权衡利害关系,只要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侵害,就要允许相关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当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具有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就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进行诉讼,主

28、张公共利益以及受其影响的间接个人利益。(2)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公共权利,无论是对刑事违法行为,还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要其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应当受到公益诉讼的司法审查。当然,为防止“滥诉 ”和“ 恶意诉讼”,对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必须以其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禁止无限类推。对有些危害公益的民事、经济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已明显违背法理或情理习惯,法院就不能借口“法无明文规定” 而拒绝审判,因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审判权具有应答性,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虽然我国在民事法律上实行的是“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的原则

29、,但是如果任由侵害人利用法律规定滞后的漏洞,毫无顾忌的侵害公共利益,则明显不符合我们要求建立法制社会的要求,因此赋予法院对一些涉及公利益、影响较大的,而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事件,按照已有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益需求予以审查的权利是对可诉范围扩大的一项有力保障。 6(3)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9 页 共 11 页与集团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保护受害人的私人权益,而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有的申报加入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不能满足新的需求,如采用申报退出的制度就能扩大救济范围,保护公共利益。但也因当注意保护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的积

30、极性,如给以更多地优惠等,以使其与没有参与诉讼而同样得到保护的人有所区别。借此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事业。因此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以适应时代的要求。1.建立以社团协会等为代表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构建代表人诉讼制度时,我们不能忽视作为有相同或相近利益群体的人们自发或受引导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社团协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会、工会等。在我国这些团体往往与各行政权力机关有着深刻的渊源,一方面他们有维护该团体成员利益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维护群体利益的能力。如果赋予他们以代表其团体参与诉讼的权利,则可以充分的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使市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

31、护,同时也可通过这些团体的筛选和前置性工作有效控制“滥诉” 和“恶意诉讼”的发生。而且,在相关代表团体的社会法律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后,许多侵害事件可能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就能在当事双方得以解决。2.允许原告提起禁止性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支持禁止性诉讼请求,但在许多的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目的不仅仅是索赔,而是希望法院禁止侵害者继续侵害行为,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因此,仅仅是解决起诉人的补偿问题并不能起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只有允许代表诉讼人提起禁止性诉讼才能使不法的侵害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否则只能视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从而打击代表人的诉讼积极性,使得公益诉讼成为无人原为之事。3.严

32、格立案审查程序 为维持稳定的诉讼秩序,防止“滥诉” ,应当把好公益诉讼立案关,可通过设立审前听证程序,成立相关的审查委员会,负责此类案件的听证审查,对确实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受理,对“恶意诉讼 ”行为则拒绝受理。(4)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从世界各国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构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可以弥补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确实,特别是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通过强化检察机关事前防范的功能加强监督,是对国有资产保护中

33、存在的巨大的漏洞的一种紧急补救。(5)我国目前亟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实践需要考虑,我国亟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有:(1)涉及德州学院 政法系 2012 届 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设计)第 10 页 共 11 页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2)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案件。(3)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4)其他损害公益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赋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以诉权,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同时也针对一些权利过于集中的部门引入其它监督力量。我国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还有很多。 7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是一种成

34、熟的诉讼形式,而对我国而言,却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就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也是障碍重重。不过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设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将会进一步增强,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定会建立发展起来。总而言之,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又切实可行,只要我们大胆的进行理论创新,科学的开展立法实践,坚持以建立法制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我国就一定能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和富于社会主义法制特点的公益诉讼制度。参考文献:1江必新等著.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M.北京:

35、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21-2422杨荣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和立法意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209-2113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使用DB.http:/ 2012-12-084子心.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J.公民与法,2012,第 02 期:46-475齐树洁.公益诉讼与适格当事人之扩张DB.http:/ 2012-10-11.6张卫平.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放开J.公益诉讼通讯,2012,第 09 期:19-21.7李刚.关于公益诉讼入法几个问题的认识J.公益诉讼通讯,2012,第 09 期:36-41.8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诉法研究第七

36、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释义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411-419On th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value and constructionHui Changtai(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f Dezhou University, Shandong Dezhou 253023)Abstract: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the public i

37、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interests of balan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solve the social disputes. Th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as safeguard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effective relief measures, have been widely recognized. But because of th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dif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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