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一八年 二 月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职责及人员设置 . 1 第二章 人群病情调查 . 5 第三章 病例报告与管理 . 8 第四章 人群化疗 . 10 第五章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 13 第六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 17 第七章 钉螺调查 . 20 第八章 钉螺控制 . 23 第九章 健康教育 . 27 第十章 改水改厕及个人防护 . 30 第十一章 疫情监测 . 34 第十二章 风险评估 . 40 第十三章 疫点及突发疫情处置 . 42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 46 第十五章 督导与考核 . 48 第十六章 附录 . 51 一、
2、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本配置 . 51 二、 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 53 三、 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规范 . 63 四、 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规范 . 67 五、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 70 六、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 71 七、 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 72 八、 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 76 九、 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 84 十、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 . 90 十一、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2014 年版) . 91 十二、 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 92 十三、 血吸虫病疫点处置方
3、案 . 97 十四、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 100 十五、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 . 101 十六、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 102 为加快我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实施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及消除后的监测巩固工作,实现全国消除血吸虫病的终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GB15976-2015)、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WS261-2006)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15 年版)(国卫办疾控发 2015 53 号),我们组织对 2006 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工作
4、规范。 第一章 机构职责及人员设置 1. 机构设置 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防治和监测地区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防治和监测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 /或监测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 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职责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1. 国家级机构 2.1.1.1. 为制定血吸虫病防治
5、/消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 范及防治规划等提供技术支持; 2.1.1.2. 承担全国血吸虫病防治 /消除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1.3. 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开展疫情、防治信息等资料的汇总、分析、报告及反馈; 2.1.1.4. 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系统,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 2.1.1.5. 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2.1.1.6. 承担国内外血 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骨干技能培训,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6、2.1.1.7. 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促进血吸虫病诊治、疫情信息管理、钉螺查灭工作的规范化; 2.1.1.8.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监测预警等应用性科学研究,并对新的防治策略、防治措施、防治技术或产品等进行现场验证及推广; 2.1.1.9.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2.1.1.10. 完成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省级机构 2.1.2.1. 根据国家防治 /消除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血吸虫病防治 /消除规划; 2.1.2.2. 根据本省防治目标,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年度防治 /监测任
7、务和计划,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意见; 2.1.2.3. 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 /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2.4. 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及反馈; 2.1.2.5.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参与、指导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2.6. 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效果评估; 2.1.2.7. 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人员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2.1.
8、2.8.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科技成果,总结、推广防治工作经验; 2.1.2.9. 协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评估; 2.1.2.10.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级机构 2.1.3.1. 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 /消除计划并指导县级制订计划; 2.1.3.2. 对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 /监测相关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价、质量评估; 2.1.3.3. 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疫情、防治信息的汇总、审核、分析、报告及反馈; 2.1.3.4. 指导县级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
9、估和预防控制工作,并 实施质量控制; 2.1.3.5. 指导、参与本辖区内病例调查和管理,以及血吸虫病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评估; 2.1.3.6. 协助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血吸虫病达标技术考核; 2.1.3.7. 指导县级机构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效果评估; 2.1.3.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县级机构 2.1.4.1. 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防治计划; 2.1.4.2. 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 2.1.4.3. 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救治,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4.4
10、.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并进行效果评估; 2.1.4.5.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辖区 内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2.1.4.6. 开展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开展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调查和处置; 2.1.4.7.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各项血吸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的督导、效果评估和达标技术考核; 2.1.4.8. 开展对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2.1.4.9.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乡镇级机构 2.1.5.1. 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 2.1.5.2. 实施人群查病及化疗、血吸
11、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开展病例调查和管理; 2.1.5.3. 开展疫情监测,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参与疫点、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 2.1.5.4. 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 与防治工作; 2.1.5.5. 收集、整理各项疫情和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2.1.5.6.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2.1. 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病例检测工作,及时发现、诊断血吸虫病病例; 2.2.2. 对所有接诊的临床诊断病例、确诊血吸虫病病例,做好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进行上报,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
12、查; 2.2.3. 对所有接诊的可疑血吸虫病病例要通过进一步检测明确诊断,并进行及时、规范治疗; 2.2.4. 对病例治疗过程中的药物毒、副反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2.5. 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相关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配合、参与突发疫情或者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6. 配合、参与相关督导检查、专项调查、重点监测工作。 3. 人员设置 3.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划的服务人口、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
13、(含县级,下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合理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参 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科学设计并运行检测实验室,配置开展查病、查灭钉螺、疫情监测、信息管理、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所需要的相应仪器设备。各级实验室基本配置见附录一。 第二章 人群病情调查 1. 目的 及时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者,规范开展治疗和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病情调查计划。
14、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人群病情调查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人群病情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并 制定市级和县级的任务。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指导县级机构编制计划,并进行审核汇总。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订的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及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县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负责全国人群查病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省级检验技术骨干的培训等工作。 3.2. 省级机构培训市、县级检验技术人员;提出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建议。 3.3. 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
15、查病工作。 3.4. 县级机构根据人群调查实施方案,培训查病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查病工作。 3.5. 乡 镇镇级机构和村卫生室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工作。 4. 原则 4.1. 按流行县、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及是否有螺确定查病范围和对象,实施人群精准查病,及时发现传染源。 4.2. 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5. 对象和频次 5.1. 对尚未达到传播阻断的流行村、病情或螺情有所反复的传播阻断村或近5 年达到传播阻断的有螺村,每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 1 个月对 6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 1次; 5.2. 已达到传播阻断 5 年以上的有螺村以及达到传播阻
16、断的无螺村,每 3年对本地 6 岁以上常住居民查病 1 次; 5.3. 每年对有疫水或可疑水体接触史和怀疑 有感染风险的高危人群及时开展查病; 5.4. 每年对出入疫区的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和疑似血吸虫病病例开展血吸虫病查病工作。 6. 方法 6.1. 询检法 6.2. 免疫学方法 6.2.1.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IHA) 6.2.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6.2.3.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 DDIA) 6.2.4. 金标免疫渗滤法( DIGFA) 6.2.5. 其他免疫学方法 6.3. 病原学方法 6.3.1. 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6.3.2. 改良加
17、藤厚涂片法 6.4. B 型超声检查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二: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核实人群查病原始记录,包括人群查病登记表、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对查病对象进行抽检,对 查病结果进行复核。 8. 统计指标 根据资料、现场复核结果,统计受检率、查病符合率、查病结果符合率、人群免疫学检测阳性率、人群感染率等指标。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负责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病登记册,及时将查病原始记录逐项录入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 9.3.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