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学习交流资料,2,目 录,第一章 5号部令主要内容第二章 53号文主要内容学习第三章 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3,4,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83年) 第二阶段(1984-2000年)第三阶段(2000-2010年)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5,第一阶段(1949-1983年)不监督阶段,特征:政府负责建设计划、投资拨款、供应物资,不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负责。 实质:政企一体,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由企业代为行使了。,6,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2、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其中: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1985年,建设部下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 1990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的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设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初步形成。,8,第二阶段(1984-2000年)(监督阶段),特点: 1、在监督依据上,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在监督内容上,以单一的工程实物质量为主,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还未形成; 3、在监督手段上,对工程随时进行抽查,实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三步到位检验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9,4、在监督责任上,工程质量的好坏,合格不合格,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无权自己确定,完全是质监站说了算,因此,质监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 5、在工作方针上,以“监、帮、
4、促”为主,既当“法官”,又当“医生”,帮助和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1998年3月建筑法颁布实施。,10,第三阶段: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督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因为1996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一章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以条例颁布后,监督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明确。,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解决了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从20
5、00年1月30日起,监督机构从此不再负责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建设部随后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建立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2003年8月5日,建设部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这一时期工作的特点: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监督内容从单一实物质量转为工程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并重; 3、监督手段由原来的“检验制”改为了“监督制”,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核验权改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违规问
6、题的否决权,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13,4、创新管理,引入差别化、巡回抽查监督,监督方式从重点部位监督向动态随机监督过渡; 5、质量监督费取消,质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能和性质更加明确。 6、信息技术得到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实现了质量监督基本信息共享。,14,存在的问题: 1、沿用多年的“三到位”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2年多,仍有部分监督机构机构编制和经费没有彻底解决,给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15,3、受自身的委托执法性质、违规罚款额度过大,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行为”的监督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
7、心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4、监督检测工作受到不应有削弱。 5、监督执法人员的角色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16,2010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30日下发通知,废止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这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第四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
8、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18,19,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
9、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20,三是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具体表现为: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对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花大力气,对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不多等。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 四是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10、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人均监督面积已从90年代初的3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存在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监督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的基层监督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有的监督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也有少数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 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属性,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5号部令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既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
11、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作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提出了要求。,22,5号部令有以下特点: 1、明确监督机构性质。 2、对质量监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将监督方式改为以抽查为主。 3、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4、明确了质量监督行为违规承担责任的性质。 部令颁布的实质意义是对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具体落实,是工程质量监督彻底转向依法行政的动员令。,23,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12、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4,解读:,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章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际惯例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同样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本文的工程质量监督不同于工程监理的监督。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25,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
13、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属于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而本文的工程质量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不是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其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同于监理。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长期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费用来源并非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这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遭到质疑。2009年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被调整为全额拨款,进一
14、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一。,26,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长期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费用来源并非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这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遭到质疑。2009年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被调整为全额拨款,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27,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28,解读:,本条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15、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为各类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其他如军事、水利工程等,以及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29,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
16、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30,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和实施具体工作的主体。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部门。具体的工作可以由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实施,也可以由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委托所属机构实施,但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保证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31,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
17、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32,本条是对有关概念的界定。所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建筑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
18、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分章明确。,解读:,33,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
19、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34,解读:,本条规定了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 对工程的抽查,是指在一定时间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
20、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35,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监督人员不可能对工程的各个方面全面检查,只能通过抽查部分环节,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其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实践中,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
21、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36,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37,解读:,本条规定了实施质量监督的程序。关于受理建
22、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不是说明只监督办理过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只要是在监管区域内,照样监督,因为质量监督是一种执法活动,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不应存在执法盲区。建设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一种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质量监督机构绝不能放任、纵容这种行为。,38,关于竣工验收的监督。在规定以抽查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还要求对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到位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情况,并抽查有关质量验收资料,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有关单位在重要环节的质量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监督
23、形式,主要是为了督促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弥补抽查方式的不足。因此,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39,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40,解读:,本条规定了我国建筑物将设置永久性标牌,这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需要。政协委员曾宪云曾经说过,目前省内有针对建筑工程建成验收时的标准与政策,但缺乏对各种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终身追究的制度。他建
24、议省内立法机构率先全国立法,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永远在建筑商们的头上悬一把利剑,让他们时刻把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41,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本条照搬了条例的要求,赋予了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权利。,解读:,42,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43,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将承担起建立工程信用档案的职责,这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需要,也是强化诚
25、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为掌握、判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提供第一手资料,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对重大问题实行信息公开,是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能够充分体现、有效保证抽查的效果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三。,44,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45,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
26、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施行,其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建立,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体现与发展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便于社会公众的了解行业信息,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全面提高建筑业的工程质量。,46,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的问题,不是全部问题,而是涉及:1.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问题;2.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的问题。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
27、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
28、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47,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作用是和主体结构本身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的,和其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密不可分。就其整体而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作用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结构质量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功能分区的骨架,是各类活动空间分割的基础,是维护建设工程空间稳定性的支撑体系,其空间体系为生产、生活活动规定了应有的范围,人们生产、生活在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其质量本身从根本上提供了建设工程上部结构体系的承载和传递的基本功能需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是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证为基础
29、的,它是建设工程安全保证的前提。,48,其次,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是实现维护结构、装饰面层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上部空间任何一部分使用功能实现的基础,是和与它四周相联的主体结构部分的结构支撑体系的接载、承载、传载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的,任何一个空间不论其形状如何、尺寸大小、空间高低,其组成的空间表面附着物事实上形成了该空间必有的静荷载,空间的占用和使用又不可避免会受到设备、设施荷载的作用,以及在其范围发挥功能时的使用者的活动所产生的活荷载,还会受到各种自然力的作用和影响,在这些荷载的作用下,要维持其空间位置的相对稳定性和固定的形状尺寸,使其在设计规定的有效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就离不
30、开与其相联的直接支撑体系的必要承载能力,满足这样能力的需要,就是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维护结构、装饰面层及设备设施安装是基于建设主体结构工程之上的附着物,他们有着各自的质量要求,主体结构工程形成他们的支撑基层,他们的质量实现和质量基础离不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保证。,49,再者,主体结构设计质量是工程设计安全和经济性的关键,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是结构选型、体系布置、受力分析、材料选择、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的过程,是决定主体结构承载能力的技术规划过程,有效实现主体结构质量,需要进行主体结构设计优化,就是对这些因素的系统协调与优化,这是实现建设工程设计安全和经济的重要手段。总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好坏对
31、于建设工程主体质量的成败、建设工程经济性、建设工程使用安全都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决定着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而且是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助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四。,50,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51,解读:,这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的规定。随着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督机
32、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如何看待监督责任,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则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52,另一方面,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就必然要被追责。对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督责任的界定问题。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不应该做的事情乱作为,都会带来责任风险。因此,为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首先要
33、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尽职尽责。,53,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54,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具备的人员条件、场所及设备配置条件、制度和信息化条件。规定要求,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这是建设专业化监督
34、队伍的要求;其他非专业人员必须控制在25以内,这是人员编制方面的基本要求。监督工作的场所和设备配置的要求,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持续性和监督质量,使监督不流于形式。制度是保障,没有健全的制度,就不会有监督工作的更好开展。,55,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解读:,本条从专业、学历、从业经验、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35、、组织能力方面规定了规定了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56,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这是一项创新的规定,即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比如地铁工程专业性很强,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这条规定就为我们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解读:,57,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
36、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58,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59,60,第一章:总则 共6条,主要阐明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确立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并对关键术语进行释义,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
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61,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8、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6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63,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39、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64,第五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
40、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65,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
41、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66,(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质量形势分析 分析对象:质量统计分析是质量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要建立完善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优化质量状况统计指标,通过对日常监管信息、质量投诉信息、执法检查信息等科学分析,研究工程质量发展态势,指导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决策提供依据。 报告内容: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分析有关质量信息,研究和编制当地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基本情况、质量水平评价、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措施和建议等。 主要作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分
42、析本地质量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薄弱环节,提高监控力度,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及时形成阶段性的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加强对质量指标变化规律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升建设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并通过会议或网站予以发布,达到对质量事故的超前防范和对本地工程质量状况全面掌控的作用。(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67,第八条 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建设、施工、
43、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5、其它文件。,68,(二)组成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69,(三)制定监督计划1.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循差别化监督管理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2.监督计划内容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内容;对工程资料的抽查内容
44、,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内容;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3.有关负责人应对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计划得到有效实施。,70,(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71,1.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5)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45、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72,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3)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73,3.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
46、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执行情况;(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6)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
47、行情况。,74,4.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3)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情况;(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9)其它质量
48、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75,5.质量检测单位(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5)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况;(6)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76,(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监督记录:1.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实体质量的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