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s-service-新版食品安全法解读二食品生产监管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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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5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二,2,解 读 内 容,法 律 责 任 部 分 的 亮 点,法 律 责 任 部 分 重 点 条 文 的 解 读 和 对 比,黑 名 单 制 度,3,新的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就法律责任的设置,体现出 4个亮点:,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4,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刑法143、144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2、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

3、定处罚。,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执法理念的变化),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第135条) :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6,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执法理念的变化),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食品安全法135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

4、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7,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执法理念的变化),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8,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9,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0,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1,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2,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3,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4,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5,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6,一、法律责任部分的亮点,17,(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

5、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5条、第36条、第39条、第127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18,注意要点:除提高罚款力度外,还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处罚,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19,(二)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8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4条、第38条、第49条;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等,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0,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

6、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1,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二、

7、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2,(三)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11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至第77条、第80条至第82条;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等,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3,注意要点: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若符合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的犯罪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本条第2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4,新增7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

8、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除本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兜底)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

9、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5,(四)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4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相关规定:本法第33条、第34条、第50条、第55条、第69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6,注意要点:本条除了对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之外,还在第2款增加了标签、说明书瑕疵的例外规定,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7,(五)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注意要点:一是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将违法行为种类由7类增加到1

10、6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8,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9,新增11类的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

11、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0,新增11类的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1,(六)关于食品加工小作

12、坊、食品摊贩的处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目前,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不大、数量不少相关规定:本法36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1条、第13条;立法法第62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2,(六)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旧法:法律责任中未提及新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127条)(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62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即2016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

13、治区、直辖市应制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3,(七)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103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4,注意要点:“毁灭有关证据”修改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加大处罚力度,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5,(八)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33条、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

14、对比,36,注意要点:一是明确执法主体为食药监部门;二是增加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装卸的规定;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7,(九)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一是实践中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利于执法;二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重要重要,应当加强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相关规定:本法第15条、第108条、第115条,治安管

15、理处罚法第18条、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8,(九)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3条: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增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内容: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39,(十):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进一步加

16、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重处罚,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0,(十):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4条: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意义:警告不再是“鸡肋”,发挥前置性重要作用,注意要点:一是累计的处罚应当是违反新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二是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1,(十一)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严重违法犯罪

17、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注意要点: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前提,一是必须是食品安全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二是最终判决的刑罚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管制、拘役,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2,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3,(十二)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立法背景:在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如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说明进货来源,不应处罚。

18、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有类似的规定。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5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4,(十二)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要点: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适用于食品生产者 需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需举证其不知晓,且证据必须充分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于行政处罚,但仍应没收违法产品,且民

19、事责任不免除,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5,(十三)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相关规定:本法第15条,第23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3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6,(十三)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37条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

20、销执业证书,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7,(十四)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注意要点:一是加大处罚力度,新增了没收检验费用、罚款的责任形式;二是明确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对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从业限制进行了细化;四是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本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8,(十四)虚假

21、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新法变化内容增加处罚“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增加“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增加“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2、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49,(十五)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必须真实,以维护这种公信力相关规定:本法第48条,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

22、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0,(十五)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 新法:139条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1,(十六)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验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一些特定的

23、社会组织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法第73条,第79条,广告法第55条、第58条注意要点:一是明确对于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新增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宣传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四是新增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2,(十六)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新法140条新增情形: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

24、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新增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3,(十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文主

25、旨:本条是关于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由虚假信息、失实宣传报道等给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干扰或者冲击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4,(十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新法第141条:个人编造、散布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媒体编造、散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使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5,(十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

26、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10条注意要点:对政府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相比旧法的规定更为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6,(十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责任,新法142条,新增4种情形: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

27、全事故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7,(十九)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为了有利于有关部门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对政府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8,(十九)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新法143条,新增2种情形: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

28、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59,(二十)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1)新法144条,5种情形: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

29、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罚内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0,(二十一)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2)新法145条,新增3种情形: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处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0、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1,(二十二)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为了保障食品监管部门有力执法,本法授予其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权必有责,授权的同时,需要规定违法行使这些职权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第62条、第63条,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2,(二十二)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旧法:未提及 新法:第146条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31、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要点:行政检查行为包括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书证等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封存等,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3,(二十三)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立法背景:食品安全不仅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涉及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犯罪与刑罚问题。因此,在相应法律责任方面,与必要对优先原则作出规定旧法:第96、97条 新法:第147条(与旧法内容基本一致)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

32、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4,(二十四)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旧法第96条: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新法第148条: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事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主要针对职业打假人,无额外的赔偿金),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5,(二十四)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注意要点:

33、一是增加了首负责任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设置最低赔偿金额;三是对赔偿金的申请作了但书规定,即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问题,不能申请赔偿金,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66,(二十五)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综合性规定 立法背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统一在这一条规定,而且不涉及具体的罪名,主要考虑到与刑法的衔接。一是条文比较简洁,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旧法:第98条 新法:第149条(与旧法内容完全一致)

34、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013年2月25日,本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本市建立和完善食品“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意见细化规定了列入食品“黑名单”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种类与情形、管理程序,以及对其实施严格准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和曝光惩戒等措施,落实 “五个最严”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2009年制定,2013年修订。,三、黑名单制度,1、细化适用范围与管辖分工市局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立和管

35、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本市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拟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以及拟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三、黑名单制度,亮点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执法理念的变化),(二)主要内容,1、细化适用范围与管辖分工办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了用语定义: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研制

36、、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责任人员是指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责任人、伪造相关材料或代表企业对伪造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经办人、有证据证明应对该行为负责的其他人员。,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16种) 1. 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2. 采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等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3. 在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

37、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4.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5.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6.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7.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

38、情节严重的;8.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9. 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药品处方,违法添加违禁物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10.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11. 在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化妆品卫生规范,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并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1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

39、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13. 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14.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15. 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16.

40、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2、细化和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对于责任人员除以上16中情形外,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 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三、黑名单制度,(二)主

41、要内容,3、完善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相关限制措施对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该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市局或区(县)分局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78条,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3、完善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相关限制措施对采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等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市局或区(县)分局除吊销或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该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三、黑名单

42、制度,(二)主要内容,3、完善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相关限制措施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第八条(失信信息使用))第(六)项: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对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3、完善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 重点监控措施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

43、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区 (县)分局每两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查的频次。,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4、明确和完善对责任人员的相关限制措施与建议对列入名单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以法采取以下相关限制措施: 对于被吊销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市局或区(县)分局不予受理其作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人员的申报;(现行法第92条),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4、明确和完善对责任人员的相关限制措施与建议新法

44、135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4、明确和完善对责任人员的相关限制措施与建议对于列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黑名单”,但无依据对其实施禁业限制处罚的,本办法采取行政指导方式实施限制建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45、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进行申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将建议该生产经营者更换相关负责人。,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5、强化不得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与审查机制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局或区(县)分局提出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其未聘用已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人员,以及纳入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人员。市局和区(县)分局在受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除要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外,应当同时对照国家及本市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对已被纳入本市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46、。,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5、强化不得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与审查机制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市局和区(县)分局应当吊销其许可证,或书面告知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6、优化“黑名单”纳入程序,确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针对试行办法的实施评估情况,并考虑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当事人产生的实际影响,本办法未采用国家局试行规定,以处罚后直接纳入的方式,而是在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基础上,将我局原办法规定的纳入前的听证程序,修改为事先告知程序。为

47、确保“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办法将行政处罚后的名单提出与审核程序,修改后处罚前审查讨论。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当在案件审查讨论时,提出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处理意见,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向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6、优化“黑名单”纳入程序,确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对于食品药品刑事犯罪人员的纳入事先告知,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因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由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跟踪案件审

48、判情况,并应在获悉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区(县)分局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为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本办法在附件2和附件3分别附设了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中情形的事先告知书。,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7、强化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指导协调与审核机制针对前期指导协调,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及时将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报市局,市局负责组织案件查处的处室应当及时予以必要的协助与指导。针对后期的审核阶段,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各区(县)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3个工作日内,或者

49、区(县)分局向刑事违法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信息填入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责任人员信息报送与审核流转单,将其与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负责组织案件查处的处室。,三、黑名单制度,(二)主要内容,7、强化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指导协调与审核机制为确保“黑名单”纳入的公平性、公正性与裁量统一性:后期的审核阶段,在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市局相关处室审核,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是否纳入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的决定。对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拟采取的行为限制措施较重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市局直属执法单位或区(县)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提请市局负责组织案件查处的处室组织召开局专题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还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或向相关行业协会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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