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基层组织党务预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组织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公开,是指对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党员、群众关心的党的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需要提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应在研究决定前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预先公开,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三条 预公开事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有关法规。第四条 预公开的范围可分为向社会预公开、单位内部预公开等,具体范围
2、由各党组织根据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要求确定。第五条 预公开行使:(一)以会议形式预公开;(二)通过征求意见稿预公开;(三)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预公开;(四)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预公开;(五)其它预公开形式。以上预公开形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第六条 预公开时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 日。第七条 党务预公开后,要充分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纳入决策决定之中。第八条 预公开的组织实施,由各单位组织负责,预公开事项提出部门做好预公开相关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党的基层组织
3、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实效,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本级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反馈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形式,经常性地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
4、组织应整理分析,并认真研究办理;需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协调落实。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由相应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可对该事项再次公开。第五条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党员、群众反馈。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天。第六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基层党组织要作好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台账,并及时归档保存。第七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推诿扯
5、皮或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党务公开文档管理,保证公开实效,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各基层组织对涉及党务公开的各类资料,都要实施归档管理。党务公开资料的归档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第三条归档范围(一) 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二) 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会议材料等;(三)
6、 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四)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整改落实及反馈情况等;(五) 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第四条归档要求(一)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以原件为主,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影印件或复印件;(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真实、准确;(三)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力求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归档要求;(四)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编制目录并入橱入柜单独存放。第五条档案查阅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查阅档案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查阅者登记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有关档案。第六条党务公开资料归档保存的时限等其它工作要求,
7、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对档案管理不严格、登记内容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等违反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为上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本级党组织、本党组织内的党员、党组织聘请的监督组织或监督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员、群
8、众。第三条监督的对象为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第四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合理、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有效、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并符合规定等。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社会监督员、设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社区可与村居监督委员会合并)等形式,加大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工作的顺利发展。第七条各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的方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舆论监督。第八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小组成员和公开事项相关关系人,有权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第九条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