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号 沪地税个200915 号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09-9-9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九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
2、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 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 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
3、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 号)第一条停止执行。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095 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
4、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 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
5、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 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216 号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02-7-30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二年七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 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 ,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 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 800 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
7、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8、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 13 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 ,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
9、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 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 。2005 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 12 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 。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
10、薪(双薪) 。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1.假设王某月工资 4000 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 3000 元,没有全年奖金。 (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 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25 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 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50 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 3000 除以 12 的商数(300012250 元)查找适
11、用税率,250 对应的税率为 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 175 元。2.假设张某月工资 4000 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 3000 元、全年奖金 15000 元。 (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 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 125=325(元) ,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 ,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 2950 元。(2)2005 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177
12、5 元。计算过程:先以 18000 除以 12 的商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 对应的税率是 10%,则 1800010%-25=1775(元) 。(3)对比 2005 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 1175 元。问:取消“双薪制 “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答:2005 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 12 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 2005 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
13、见前例) 。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 、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 按照 2005 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 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 2005 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 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 2005 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