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hapter9,網路與著作權,9.1 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第 230 頁,9.1 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第 230 頁,9.1.1 合理使用原則之緣起與目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的權益,原則上,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要利用著作就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基於社會公益性的考量,必須在某些情形下,讓公眾得自由利用其著作,故產生了所謂合理使用原則。合理使用原則用來避免著作權過度影響到使用人在合理範圍內的利用利益,適度限制著作人之私權,以保障公眾言論發表、資訊取得之自由,達成調和
2、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第 230 頁,9.1.2 合理使用原則之判斷標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65條第二項提供四項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第 231 頁,9.1.2 合理使用原則之判斷標準,利用目的及性質通常分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如果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及性質係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則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屬於教育目的,亦應予以正面評價著作性質可由被利用的著作其本身性質,或是利用後產生新著作,對該新著作的性質進行觀察。若是利用結果後產生新的創作,屬於轉化性使用,也比較容易被認為是合理使用。所利用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是不是會
3、對於被利用的著作發生市場替代效果。,第 231-232 頁,9.1.3 合理使用之判定,對於合理使用的明確範圍,事實上無法於法律中明定是否構成侵害,最後仍必須由法院依法律所規定之原則做認定,故法院是合理使用是否成立的最後決定機關。,第 232-233 頁,9.2 網路侵權,第 234 頁,9.2.1 網路侵權定義,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235 頁,9.2.1 網路侵權定義,網路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重製定義重製係指
4、有形的重複製作,重製型態可分為下列幾種:輸入或輸出凡輸入或輸出,均已在電腦系統上多了一份以上的複製,故有重製的結果。儲存凡以數位型態,將平面或立體著作儲存於媒介物的行為,其著作內容既為有形而可藉由機器感知,該行為即符合著作之重製要件。上載及下載轉貼、轉寄或黏貼,第 235-236 頁,9.2.1 網路侵權定義,公開傳輸定義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第 235-236 頁,9.2.2 常見網路侵權型態,利用網路銷售仿冒品、盜版品(例如盜版書籍、電腦軟體等商品),再為實體交付將他人著作(例如音樂等)非法放置於網路,直接透過網路進行傳輸
5、上傳行為重製問題資訊散布公開發表問題同一性保持權與改作權問題姓名表示權問題如果上傳行為無法為合理使用所涵蓋,則必須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將他人的著作上傳,而其行為又無法被認為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事,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第 236-237 頁,9.2.2 常見網路侵權型態,將他人著作(例如音樂等)非法放置於網路,直接透過網路進行傳輸下載行為下載行為主要涉及重製問題就電腦程式而言下載受保護的電腦程式,並無合理使用之可言,而僅能於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情形下,才可以下載。至於其他套裝軟體,如果他人未經同意而擅自非法上傳至網路,則將其下載,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將網
6、路上之免費軟體與分享軟體下載後,重製於磁碟片上或光碟片上,提供給其他人使用,則此種行為又涉及散布就其他著作而言,著作權法容許有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著作權法第51 條之合理使用: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238-239 頁,9.2.2 常見網路侵權型態,以點對點(P2P)檔案分享之方式,非法交換或傳輸他人著作任意使用各種P2P 工具軟體及平台下載交換別人的音樂、圖片或影片等著作資源,或任意將軟體序號公布於網路,供別人存取、使用,都是不合法的網路侵權行為。點對點式的科技本身並非是違法,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第 2
7、38-239 頁,9.3 強制授權,第 243 頁,9.3.1 強制授權之定義,指的是想利用他人著作的人,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並給付使用報酬後,不須經過原著作權人同意,就可以利用該著作。強制授權制度的用意在於使全民可以均享文化發展成果,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成果,或因同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於阻礙公眾利用著作的機會,進而影響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目前僅有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第 243 頁,9.4 網域名稱爭議,第 244 頁,9.4.1 網域名稱定義,指用以與網際網路位址(即IP位址)相對應,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IP主機所在位址之文字或數字組合,乃網際
8、網路上類似網路地址的識別碼,以識別各電腦主機在網路上的位置。為了讓網際網路上的各種資訊能夠正確地送達目的地,每一部電腦主機的網域名稱都必須是唯一的。,第 244 頁,9.4.2 網域名稱之類型,以http:/www.aaa.bbb.cc為例第一層高階網域名稱例中之cc,通常以國家代碼或地區碼做為域名,表示地理上所在位置或國家高階網域,例如.tw代表臺灣,.jp代表日本,.uk代表英國,.au代表澳洲等。第二層高階網域名稱例子中bbb在美國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機構未通過新的一般高階網域前,可分為七大類2000年11月ICANN在洛杉磯召開會議,決議再開放七個類別通稱,以解決網域名稱不足之問題。
9、,第 245-246 頁,9.4.2 網域名稱之類型,以http:/www.aaa.bbb.cc為例第三層高階網域名稱aaa部分,僅有第三層高階網域名稱能由網路使用者自由選擇名稱排列組合近年來,非英語語系國家積極研發以本國文字做為網域名稱,藉以突顯本國文化,並使本國人民易於記憶。例如:壽險公司康健人壽申請了中文域名康健人壽.tw,第 245-246 頁,9.4.3 網域名稱之功能,帶領功能潛藏商機功能區隔產品功能廣告功能智慧財產功能,第 247 頁,9.4.4 網域名稱與商標之關係,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商標已無法僅限於以視覺可認知者加以判斷。網域名稱就像是公司的品牌代稱,原則上未經設計的網域名
10、稱不具商標識別性,但網域名稱的標誌若與其產製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相結合,足以使消費者辨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具商標識別來源功能者,亦即脫離原表示網域名稱的意涵,也可能申請註冊為商標。,第 248 頁,9.4.4 網域名稱與商標之關係,對於惡意以他人已登記的商標做為自己的網域名稱者,可依以下法律提出申訴:商標法惡意登記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者,明文規定為侵害商標權型態的一種。公平交易法將他人商標做為網域名稱非做為商標使用,但其使用或標示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的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及第35條加以處罰,並請求損害賠償。,第 248-249 頁,9.4.5 網域名稱爭議,廣義網域名稱爭議
11、搶先註冊相同或近似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公司(商號)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表徵做為網域名稱後,並使用該網域名稱架設網站。以相同或近似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公司(商號)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表徵做為網頁標題標籤。於網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公司(商號)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表徵。以相同或近似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公司(商號)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表徵做為電子郵件信箱。以相同或近似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公司(商號)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表徵做為網頁的標幟。,第 250 頁,9.4.5 網域名稱爭議,狹義網域名稱爭議另包括下列四種類型:網路蟑螂網路海盜隱含特定目的之網域名稱孿生競合,第 251-2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