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萍乡市减灾委员会2.2 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3.8 救灾技术准备3.9 宣传、培训和演练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4.1 灾害监测与报告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2 4.3 灾情信息管理5 预警响应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5.2 预警响应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 6.1 级响
2、应6.2 级响应6.3 级响应6.4 级响应6.5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 预案演练8.5 预案管理和更新 8.6 制定与解释部门8.7 预案的生效时间9 附录9.1 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3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
3、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 组织指挥体系2.1 萍乡市减灾委员会2.1.1 萍乡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 4 工作,协调开展市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市政府分管秘书
5、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广电发展中心、市社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萍乡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萍乡火车站、萍乡移动公司、萍乡联通公司、萍乡电信公司、萍乡供电公司、市地方海事局、市金融办、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1.2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具
6、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2.2 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萍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5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
7、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单位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2.2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1)灾情收集评估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主要任务:灾 害 发 生 后 , 迅 速 派 出 工 作 组 对 灾 区 人 员 伤 亡 、 财产 损 失 及 各 类 设 施 损 毁
8、情 况 进 行 核 实 评 估 , 并 及 时 报 告 市政 府 、 市减灾 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萍乡军分区司令部。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萍乡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 放 军 、 武 警 官 兵 、 公 安干 警 和 民 兵 、 预 备 役 部 队 赶 赴 灾 区 , 抢 救 被 困 群 众 及 其 财 产 , 转 移安 置 受 灾 群 众 , 调 配 救 助 物 品 , 保 障 灾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 做 好 灾 民 安置 工 作 。(3)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民
9、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武警支队、萍乡火车站、萍乡供电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 6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 运 粮 食 、食 品 、 救 灾 种 子 、 农 药 、 药 械 等 物 资 , 保 证 灾 区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必 需 品的 供 应 ; 指 挥 、 调 度 、 监 督 灾 区 所 在 地 电 力 部 门 尽 快 恢 复 被 破 坏 的 配电 设 施 和 电 力 调 度 通 信 系 统 功 能 等 , 保 证 灾 区 电 力 供 应 ; 尽 快 恢 复被 毁 坏 的 公 路 、 铁 路
10、等 交 通 设 施 ; 保 证 救 灾 通 信 畅 通 , 优 先 保 证 重要 用 户 、 重 点 用 户 的 通 信 。(4)安全保卫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主 要 任 务 : 及 时 组 织 调 集 警 力 驰 援 灾 区 , 指 导 和 协 同 灾 区 公 安机 关 加 强 治 安 管 理 和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依 法 打 击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维 护 现 场 及 周 边 社 会 治 安 和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 保 证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顺 利进 行 。(5)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红十字
11、会。主 要 任 务 : 迅 速 组 织 急 救 队 伍 , 抢 救 伤 员 ; 帮 助 灾 区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 和 控 制 传 染 病 的 暴 发 流 行 ; 及 时 检 查 、 监 测 灾 区 的 饮 用 水源 、 食 品 等 基 本 生 活 必 需 品 。(6)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成 员 单 位 : 市 民 政 局 、 市 发 改 委 、 市 财 政 局 、 市 水 务 局 、 市 教育 局 、 市 科 技 局 、 市 建 设 局 、 市 气 象 局 、 市 交 通 局 、 市 农 业 局 、 市林 业 局 、 市 工 信 委 、 市 工 商 局
12、 、 市 国 税 局 、 市 地 税 局 、 萍 乡 火 车 站 、萍 乡 供 电 公 司 、 市 金 融 办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 (7)救灾捐赠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主 要 任 务 : 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市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8)宣传报道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
13、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发展中心。主要任务: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公 众 发 布 灾 情 和 救 灾 工 作 有 关 信 息 ,做 好 救 灾 、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3.1.1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市、县(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 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3.1.2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 8 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3.1.3 市、县(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3.2 物资准备3.2
15、.1 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升级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县(区)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3.2.2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
16、、衣被、粮食等。救灾帐篷以民政厅下放我市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 4 小时内运抵灾区。除粮食外的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商市财政局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3.2.3 县(区)救灾储备物资,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17、。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市 9 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3.3.2 市、县(区)二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 24 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
18、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3.3.3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区) 、乡镇(街道)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区) 、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县(区) 、乡镇(街道)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3.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的采集、报告、统计工作。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3.3.6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依法提供测绘应急保障,充分利用国家地理信息应急监测车等各种设施,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
19、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3.4 救灾装备准备3.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须的设备和装备。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应急通信指挥车、移动电话等 10 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3.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5.1 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20、)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强化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征召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农业、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3.6 社会动员准备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