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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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吉林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全省安全生产改革,创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风险防控、支撑保障、监管监督和应急救援等机制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等重要指示精神,以全省正在深入开展的网格

2、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控制、社会化监督“四化融合” 和属地 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 三位一体 ”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 设为框架基础,牢固树立“红线 ”理念、突出 责任落实、强 化机制转变,全面深化安全生产改革,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全面负责原则。安全生产- 2 -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思想上组织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严格落实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形成合力。(二)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改革原则。安全生产改革牵涉众多重大利益关系调整,必须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同步进行

3、,做到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三)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互促进原则。将安全生产改革任务按照其性质、目标、优先顺序、难易程度,以及环境条件、时机重点等因素分类排队、分步安排,做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四)符合实际、切合实用和务求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改革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破解瓶颈,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切忌搞“ 花架子” ,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三、工作目标以“四化融合”(网格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控制、社会化监督)“三位一体”(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为框架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八大体系”(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六项- 3 -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管理竞争机制、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责任保险管控机制、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四项制度”(网上审批制度、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执法考量评议制度、工作巡视和暗访制度),实现“两大目标”(2014 年起: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继续保持“双下降” ,亿元 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每年同比持续下降;到 2020 年: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四、主要任务(一)以属地监管、行

5、业监管、综合监管“三位一体”为统领,建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1.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 号)和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 20102 号),制定出台 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重大问题研究、宣传教育推动、干部考核任用、履职尽责监督等方面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任务和落实标准,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具体规定要求。

6、结合- 4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2.进一步严格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工作规范,严格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厘清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形成条块清晰、层级分明、互促互补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 三位一体” 监管合力。依据 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吉政办发2013 44 号),制定出台重大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组织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办法,按照属地政府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牵头组

7、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常态化重点整治和集中治理工作机制,尤其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域整改治理的事项,切实堵塞因部门职责交叉、地域联动脱节造成的监管漏洞和空当。3.进一步理顺监管关系。科学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综合监管职能。研究探索省级以方针政策制定、统筹规划部署、法规标准完善、监督推动落实等为主要职责,市级以市场准入把关、重点整改治理、强化措施保障、促进达标升级等为工作重点,县级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规范生产秩序等为首要任务,建立层级分明、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5 -4.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加大对各级政府

8、及其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所占指标权重;修订完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吉政办明电2010 71 号),将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将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整顿关闭等重点任务过程管理及工作结果作为考核主要指标,强化落实质量;制定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实施细则,重点 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突破年度考核控制指标、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件的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培养选调等实行“一票否决” 。5.进一步健全追责机制。牢固树立“视隐患为

9、事故” 安全理念,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吉监发2013 3 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 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事前监督监管责任落实为重点,将企业不按规定落实培训制度和组织应急演练视为“隐患” 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出台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和程序,严密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标准和追责范围及对象等,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倒逼”“ 倒查” 追责力度;对严重非法违法典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等,实行提级调查处理。- 6 -(二)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 “社会化监督”为保障,建立企业自查自改、专家指导检查、政

10、府监督落实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6.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 四化融合 ” “三位一体”安全 监管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吉安委明电 20141 号)精神,按照所属地域(行业)划格、危险程度和企业规模分级,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行业层级负责和以县、乡“两级” 为重点并延伸至村屯、社区的“立体” 化监 管责任网 络,使每个网格内所有生 产经营单位逐一明确属地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领域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具体责任人以及专业技术咨询指导专家,并做到职责清、责任明,严格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监督检查。7.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

11、014 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安委办201414 号)提出的工作目标、实现功能和内容及要求,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针对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的实际,按照专家排查隐患、政府监督整改的思路,改革目前安全监管督查检查高频次、高耗费、低效能做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73 号)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 7 -专家的作用,减少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增强政府监管执法的严肃性和实效性。8.创新社会管理竞争机制。

12、探索在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和涉氨制冷、冶炼铸造等专业监管难度较大单位,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资源、专业特长和责任能力,采取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为主和组织企业统购联购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竞争招标,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定点、定向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排查、鉴定评定和指导服务,尤其对重要环节部位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验收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并对其行为、过程及结果等承担责任。9.加快责任保险机制建设。按照先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密集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顺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风险分担的

13、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运用保险行业差别 费率和企业浮动 费率,使保险收益与企业安全紧密联系起来,改变陈旧落后的保险机构事后被动赔偿方式,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新型保险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10.加大责任落实监督力度。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四化融合”“ 三位一体 ”安全 监管防控体系 “社会化监督”机制建设的- 8 -指导意见(吉安委办明电2014 12 号),健全和完善以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4 3 号)以及通报点 评、约谈恳谈、公示曝光、 “黑名 单

14、” 等为 重点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政府及部 门监督效能、加大人大和政协监督力度、发挥工会和妇联监督优势、强化群众举报监督作用、畅通媒体舆论监督渠道,推动和促进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11.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体系。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推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充分运用 3G 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案情通报机制,严密案件移送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

15、执法协作相关规定。12.切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严格落实省编办关于开发区和乡镇机关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电话通知,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工业集中区加挂监管机构牌子和乡镇(街道)加挂监管办公室牌子,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收回省市县党政机关部分行政编制的意见(吉办发2014 16 号)精神,将收回的省级部门 5%、市 县两级 3%-5%的行政编制重点向基 层安全监管部- 9 -门倾斜,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吉安监管法规2014 49 号),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考量评议制度。(三)以“标准化建设”为依托,建立覆盖全面、执行规范、

16、准入严格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3.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报、审核、评定及动态监控、复审复评等制度措施,全面推进以一线班组建设为重点的企业达标、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高危行业企业“不达标不生产” 、规模以上非高危企业限期达标、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标准化建设进程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验收标准、达标时限和推进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14.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调研修订,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专项资金管理、社会组织监管等办法规定,提高

17、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事故的成本,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省政府 25 个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的 95 个(其中:76个已发布、19 个待发布)主要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鼓励市(州)及县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依- 10 -标准排查、按规范监管。1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整合审批项目,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建立规范、公正、便捷、透明的安全生产网上审批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涉及高风险行

18、业领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前置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对关系企业安全生产关键环节、要件,进行重点审核把关。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16.形成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1418 号),重点关 闭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经安全评价机构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鼓励小煤矿加快退出,研究落实相关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涉煤大型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作为主体兼并重组小煤矿;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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