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与性别平等-台南市政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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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性別平等與家庭法律,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前言,一、一樣的婚姻方式 vs.多樣的家庭型態二、現代化、民主化、國際化及全球化的時代,落實 性別平等於婚姻家庭中已是刻不容緩之課題。三、家庭法律之制定以性別平等為依歸四、 “Human development,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 “Family laws, 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家之法律定義,一、民法上之家(一)家之定義(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二)組織: 1.家長(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

2、之; 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 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 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 理之。 2.家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 家長外,均為家屬,視為家屬。,(三)管理: 1.1125條:家務得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 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2.1126條: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家屬全體 之利益。(四)分家: 1.家屬請求(1127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 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上之家庭成員(第三條)本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 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同居或曾同居,家

3、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三)現為或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親屬之種類及發生/消滅,一、種類 (一)血親:指彼此具有有血統聯繫之親屬 1.自然血親:凡係於共同祖先者 2.法定血親(擬制血親1072條): 透過收養契約始發生之血親關係 3.直系血親(967條第1項): 4.旁系血親(967條第2項): 非直系血親,而與自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婚生子女(1063條)非婚生子女,1064:準正1065:認領,己身所從出:尊親屬從己身所出:卑親屬,(二)姻親:指因婚姻而發生親屬關係者1.血親之配偶: 子媳、女婿等2.配偶之血親: 翁姑、岳父母等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4、連襟、妯娌等 (三)配偶:夫妻關係為親屬關係之開端,二、發生/消滅(一)血親: (二)姻親、配偶:1.發生:結婚2.消滅(971條) :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發生,消滅,自然(出生),法定,自然,法定,婚生子女(1063:婚生推定),非婚生子女,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1064:準正 1065:認領,收養(1072),血親,性別平等之意涵,一、性別平等是改變傳統男尊女卑之父權,從過去 男性被動釋出權利到目前各種性別共享資源。 (Live and let live in dignity) 二、性別平等是從婦女議題到性別議題到全民福利 聯合國前祕書長安南說: “ Empow

5、ering women means not only better lives for women but better live for all people.” 三、性別平等是從法律上(de jure)平等到實際生活 上(de facto)平等。,將性別平等融入家庭法律中之緣由,一、家庭是推動性別平等之基石 Gender equality begins at home.二、家庭法律教育成為全球啟動性別平等之主流政策: 3E: Equality平等,Education教育, Environment環境永續三、打破傳統男尊女卑之婚姻習俗,落實性別平等之 婚姻人權。,父權社會下性別不平等之迷思一

6、、傳統家庭性別角色之迷思:(一)女人的三從四德:1.三從:在家從夫,出嫁從夫,夫死從子2.四德:婦德、婦容、婦言、婦工(二)女子無才便是德,眼淚是女人最好的武器(三)男兒有淚不輕彈,好漢打落牙和血吞(四)查甫得田園,查某得嫁妝;女兒賊,女人是賠錢貨(五)丈夫是頭家一家之主,太太是家後賤內,煮飯婆(六)君子遠庖廚,抓住男人心,就要抓住男人的胃(七)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扶養父母是兒子的責任(八)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孩子不打不成器(九) 夫妻床頭打、床尾和(十)家醜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二、現存之性別不平等現象 (一)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 1.男人的三高:身高高 學歷高 社經地位高 2.女人的三高:

7、高受暴率 高家庭奉獻高社會服務 3.女人之三低:貶低女性的大眾傳媒低家庭決策 習俗貶低婚姻 (二)職場中之性別不平等 1.職業之性別分工:粉領工作由女性擔任 剛性職業則由男性擔任 2.性別之薪資歧視:無法落實同工同酬、同值同酬 3.職場上之隱性障礙(Glass ceiling 玻璃天花板) 4.單身禁孕條款,(三)女性在經濟上之弱勢:女性貧窮化(四)女性在政治上之弱勢(五)性別不平等下之權力濫用 1.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 2.色情(Pornography):男人把女人物化 3.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國際公約 (一)CEDAW公約 (二)世界

8、人權宣言二、國內法 (一)憲法 (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 (三)子女國籍之修正 (四)刑法之修正 (五)優生保健法 (六)防暴三法 (七)性平三法 (八)家庭教育法 (九)兒童少年福利法 (十)老人福利法,以性別平等為主軸之家庭法律,一、國際公約 (一)CEDAW公約 (The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禁止對婦女歧視公約(婦女人權公約) (二)世界人權宣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 精神相對待。,(三)聯合國性別主流化策略,以性別平等

9、為願景。 北京十二項行動宣言:Women and Poverty(婦女與貧窮)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Women (婦女與教育培訓)3. Women and Health(婦女與健康)4.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婦女與暴力)5. Women and Armed Conflict(婦女與武裝衝突)6. Women and the Economy(婦女與經濟)7. Women in power and decision-making (婦女與參與政策),8.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the Advancement

10、 of Women (提升婦女地位的國家機制) 9. Human Rights of Women (婦女與人權)10. Women and the Media (婦女與媒體)11. Women and the Environment (婦女與環境)12. The Girl-child (女童之處境)聯合國呼籲1.簽署國在一定時間內建立國內實現性別主流化的 國家機制。2.聯合國本身,也必須在其行政組織中建立相關機制。,二、國內法(一)憲法 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階級、黨派 ,再法律上一律平等。 2.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 性,並實施婦女兒童

11、福利政策。 3.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4.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554一夫 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之功能。,(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為落實性別平等而修正)(本表不細分修正時間),訂婚(訂定婚約) 1.傳統禮法以訂婚為結婚之必經程序, 今制訂婚不是結婚之必經程序。 2.傳統禮法,婚書是婚約之書面形式, 今之訂婚不必書立婚書。,(一)年齡 1.法律面 (1)民973(婚約之法定年齡)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2)民974(婚約之要件) 未成年

12、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民71(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 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檢視:1.男大女小之訂婚年齡在在充斥著性別之刻板印象 2.考慮未成年人血氣未定,一時感情用事,故須取 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是無效之婚約,瀰漫父 權思想之權利控制主義,易造成家庭間之紛爭。,2.習俗面 (1)傳統訂婚,並無一定的年齡要求,但有所謂指腹為 婚之訂婚於出生之前。 (2)也有在孩子尚幼之時便訂下親事,甚至有童養媳 之習俗。3.實務面 (1)一般父母皆樂觀其成,未有年齡之限制。 (2)不過對於未成年人之訂婚常可能迫於子女已懷孕之 壓力而完

13、成子女之訂婚儀式。 (3)也有可能在父母反對下,子女自行訂定婚約。,(二)主婚人及媒人 1.法律面 (1)民972(婚約之要件)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2)民573(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檢視:明文規定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或他人 代訂者,無效,貫徹性別平等之要求。,2.習俗面 (1)傳統社會裡,原則上訂婚主婚人多為家中之父 母或長輩為之,男女當事人私定終身是不 合禮法,必從父所制,不能自主。 (2)講究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人扮演著男女婚姻配對之角色。媒人 入律始見於唐,唐律,名例律:嫁娶 有媒,買賣有條,又唐律,

14、戶婚律: 為婚之法,必有行媒。,3.實務面 今之訂婚採折衷方式,雙方自由戀愛, 雖有人私訂終身,但原則上還是有男方 父母出面委由媒人向女方提親,依雙方生辰八字合婚與擇定日期。 檢視:由男方主動提親,女方被動接 受訂婚,尚難達到性別平等之 要求。,(三)聘禮 1.法律面 (1)民979-1(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 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檢視:1.今制對聘禮之規定,法無明文,採私法自治, 聽任當事人自由決定要不要贈送禮聘。 2.如以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 銷時,可請求返還贈與物。,2.習俗面 (1)傳統婚姻,訂婚是必經程序,由家長

15、代訂,子女則 奉父母之命,不得異議。 (2)聘媒提親,女方許嫁之後,男方繼以下聘,並立下 婚書徵以為信。3.實務面 今制婚約已非結婚之必要程序,雖有婚約之明文,但屬任意規範,並無強制性。 檢視:仍由男方前往女方家下聘禮,尚難逃脫父權 之宿命,無法達到性別平等之要求。,(四)婚約之效力 1.法律面 (1)民975(婚約之效力)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民978(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 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檢視:訂婚尚未發生婚姻之身分關係,不得強求履行結婚。 民法975明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如有違 約僅生賠償

16、責任(民976、民978)。,2.習俗面 傳統婚約一經訂定,如無特殊原因,女方須履行,不得反 悔;男方故違,雖有處罰,但不若女方之苛。3.實務面 與法律面類似,不得強迫履行結婚,如有違約,僅生賠償 責任而已。,(五)婚約之解除1.法律面 (1)民976(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

17、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 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 之拘束。檢視:有民976諸事由,無過失之方,可片面解除婚約,亦 可合意解除婚約,符合性別平等之要求。,2.習俗面 (1)傳統婚約有強固之效力,約束雙方履行結婚。 (2)但在特殊原因下,亦得解除婚約。依歷朝事例及律令 ,雙重婚約或訂婚後男方另娶者,或許婚後男犯罪、 女犯姦者;或故違婚期者;或一方死亡諸重大事由, 均可解除婚約。 (3)婚約解決方法,除男犯罪及故違結婚期約,需稟官處 理外,餘皆聽任自行為之。 (4)一般言之,責由媒人轉達,並取回聘財,如有爭執, 始行告官。3.實務面 與法律面雷同,符合性別

18、平等之要求。,(六)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 1.法律面 (1)民977(解決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 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 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民979(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 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民979-2(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 二年間

19、不行使而消滅。,2.習俗面 傳統婚約一經解除,雙方各自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但對女方較苛,違約者除聘財追還外,尚有刑事制裁。3.實務面 與法律面雷同,但對男女貞操之損害賠償,似仍有傳統女性為受害者之情節。,結婚(一)年齡 1.法律面 (1)民980(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2)民981(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民989(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 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檢視:1.固守傳統

20、之男大女小之結婚法定年齡,難逃父權主義之思想。2.依民法989規定,未成年結婚違反民980規定者,當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瀰漫著濃濃之父權思 想,常引起父母子女之家庭紛爭。3.後之但書規定,如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 得請求撤銷,以傳宗接代為鞏固婚姻之要件,亦有失性別平 等之真諦。,2.習俗面 結婚年齡,傳統社會無規定,歷代均有不同規定,如 (1)後周武帝規定男十五,女十三,為婚假之期。 (2)唐開元間規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聽婚嫁。 (3)明洪武令和清通禮為男十六,女十四以上,可以婚嫁。3.實務面 (1)一般父母皆樂觀其成,未有年齡之強制要求。 (2)對於未

21、成年者,父母答應其結婚,通常可能迫於子女 已懷孕或貞操情結。 (3)也有子女可能在父母反對下,自行結婚。,(二)主婚人1.法律面 (1)民982(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檢視:1.明文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之合意 ,不得代理。 2.如子女並無結婚之意,而父母勉強其結婚 ,則婚姻不成立。 3.以上均符合性別平等之婚姻人權。,2.習俗面 (1)傳統社會,婚姻大事須由父母做主。 (2)家有尊長,甚或由家長、祖父母主婚。 (3)主婚人間或徵詢男女本人意見,但如意 見相左,仍由主婚人決定。3.實務面 (1)兼顧父母與子女之

22、意願,子女雖是自由 戀愛,但仍由父母為主婚人。 (2)結婚當天,亦是由男方前往女方家迎娶 ,再行宴客。 (3)雖採折衷制,但仍以父權思想為主。,結婚性別平等檢視:1.男尊女卑婚禮習俗(1)男主動女被動之迎娶模式:由男方至女方家提親,合八 字找個黃道吉日完聘(大小聘金、聘禮),待結婚之日時,男方至女方家浩浩蕩蕩迎娶。(2)女兒嫁出為外人,男有分,女有歸:謂女兒已找到歸宿,所以出嫁時蓋頭紗(女兒生涯再見)、潑水(不得離婚歸來)、丟扇(放性地)、新娘並要用米篩遮頂避邪等。(3)視女性為不祥,為傳宗接代而婚:如嫁至新郎家時,新 娘要過火爐去穢氣,踩破瓦片(傳宗接代)。(4)女性被視為婚姻中之交換商品:

23、如子女姓氏從父姓,抽 豬母稅。(5)重男輕女之習俗:安排好生肖之男孩至新房滾床,象徵 早生貴子。,2.年節習俗(1)嫁出之女兒,只能初二回娘家:出嫁之女兒如於初一回 娘家,會吃兄吃弟使娘家變窮。(2)嫁出之女兒不可除夕回娘家圍爐:除夕圍爐有限定身分, 參與圍爐之人都有分家產之資格,因此不可回娘家分產。(3)嫁出去之女兒為外人:回娘家要有帶路雞帶路始可 回娘家,回娘家不可空手而回,必須準備伴手禮物。(4)性別化分工:君子遠庖廚,廚房之事永遠是女人之事。(5)不婚、離婚或失婚之女性,年節時刻不可呆在娘家。,(三)一夫一妻制 1.法律面 (1)民985(結婚之實質要件-需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4、。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2)刑237(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檢視:(1)明文規定遵行一夫一妻制,違者並設有刑事制 裁,即刑237(重婚罪),此立法意旨在於 廢除舊社會納妾之弊。 (2)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 552、554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 等之功能。,2.習俗面 (1)傳統社會在廣繼嗣下,對於多娶,雖有禁制, 但執行上寬馳以求多子媳。 (2)只在嚴為嫡庶之區別,禁止雙妻並嫡,對於娶妾, 則許明立婚書求娶。3.實務面 雖遵行一夫一妻制,但男娶多妻,如原配無異議下, 仍為社會所接

25、受。,(四)禁婚條件 1.法律面 (1)民983(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 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 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 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 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此親屬間之禁婚條款在在顯示婚姻重視傳宗接代優 生學之固有思想。難達男女自由意願之婚姻人權。,2.習俗面(1)同宗不婚 與同宗之妻妾不得為婚,唐律以來,對於宗親屬通婚 均以親屬

26、相姦論。但民間通習之轉房,即兄收弟 媳或弟續兄嫂,多因生活艱困,故不予追究。 外親、妻親,不同輩分間不許結婚,違者,依唐、明 、 清律,重者也以親屬相姦論。 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間不得通婚,違者,亦以親屬相姦論。(2)同姓不婚 乃同姓之人原本一家,血緣接近,避免違背人輪,習俗 上為同姓不婚。3.實務面 因現社會風氣開放,同宗不婚較少發現,同姓不婚倒是常 出現。,(五)婚姻之效力 1.夫妻之冠姓 (1)法律面 民1000(夫妻之冠姓)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冠配偶之姓, 並向戶政機關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 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檢視:(1)現行法中以不冠姓為原則,有

27、利於女方保持原 姓氏所建立之人格權。 (2)但得約定冠配偶之姓,不失婚姻自由性別平等 之意旨。,(2)習俗面女子出嫁而為夫家之員,冠以夫姓,以表示其身分已繫屬夫家。女子之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充分顯示父權之傳統思想。(3)實務面 依年齡而有不同之冠姓六十歲以上之女性以冠夫姓居多。六十歲以下之女性多保有自己之本性。檢視:互冠配偶之姓似乎形同虛設,無法達到性別平 等立法之實質效益。,2.夫妻同居與住所 (1)法律面 民1001(夫妻之同居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民1002(夫妻之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 成時,

28、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 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檢視:1.明文雖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尊重自由選 擇權,仍容許夫妻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可分別居住。 2.夫妻之住所為夫妻協議,男可住於女家,女亦可 住於男家,或共同居住於協議之住所,或分居於 共同協議之認同住所,已達性別平等之要求。,(2)習俗面傳統採男娶女嫁之婚姻制度,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 子既嫁,即須入夫之籍,為夫家族之員。住所指定權在夫,贅夫則反其是。(3)實務面現社會較開放,男女雙方婚後較隨性而住,不侷限於夫家或妻家。尤其現在婚姻型態多元,假日夫妻、候鳥夫妻、頂客族之夫妻等亦是婚姻之選項。現已無贅夫形式。,

29、3.夫妻之家務代理 (1)法律面 民1003(日常家務代理權)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夫妻共營生活,生活事物相當瑣碎,事事難以 躬親,故法明文規定家務共同管理,互為代理 ,貫徹性別平等之要求。 (2)習俗面大事夫做主,小事妻做主,女人只能仰賴男人做決定。女人為家務之主要照顧者。 (3)實務面 雖女人仍為家務之主要照顧者,但在教育普及下,家務 分工已漸與法律面雷同,較能徹底貫徹此性別平等之概 念。,4.家庭生活費之負擔 (1)法律面 民1003-1(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

30、 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檢視:1.明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由夫妻共同負擔,已 達性別平等之要求。 2.家務有給制,並有自由處分金之設置。,(2)習俗面 男人在外賺錢,女人負責掌控家庭經濟。 (3)實務面 雖有明文規定,但因傳統習俗之根深蒂 固,女人似乎對於家庭生活負擔還不甘 不願,甚至還想掌控男人之經濟,與性 別平等尚有一段距離待努力。,5.夫妻之財產關係 (1)法律面 民100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 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1005(法定財產制之適

31、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 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1017(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 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 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1020-1(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

32、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1022(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民1023(各自清償債務)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1038(共同財產制之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

33、得請求。民1040(共同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1044(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 使用、受益及處分。,民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 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 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34、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 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 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檢視:1.一般夫妻結婚後,如無約定,則為法定夫妻財產制 ,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受益 、處分自己之財產,各自清償個人之債務。 2.夫妻於關係變化時,夫妻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夫妻婚後財產有互負報告之義務,彼此之間可互相 繼承財產。,(2)習俗面女人婚前之財產及嫁妝,婚後為夫所有。婚後之家庭生活費由男方負責,女方所賺之錢亦為男人所有財產大部分登記在男方名下。在傳統社會中,妻子無法繼承夫之財產。習俗上由夫或其家長負扶養妻之義務,贅夫則受妻家

35、之扶養(3)實務面 已逐漸從傳統男尊女卑之人倫秩序觀,走向性別平等之夫妻 關係,但要完全落實於真實生活中,仍有一大段距離。,6.子女姓氏及住所 (1)法律面民1059(子女之姓氏)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 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 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 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 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

36、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1059-1(非婚生子女之姓氏)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 、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1060(未成年子女之住所)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檢視:1.未成年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協議之。 2.協議不成者,目前則以在戶政事務

37、所抽籤來決定。 3.子女之住所以其父母之住所為其住所。(2)習俗面 未成年子女隨父姓,並以父之住所為住所。(3)實務面未成年子女之姓氏雖可由父母雙方協議之,但到目前為止,似乎形同虛設,大部分均隨父姓,少數協議不成才以抽籤方式來決定。子女之住所以採較寬鬆之方式,以父母協議之住所為住所。,離婚 1.法律面民1049(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1050(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1052(判決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

38、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1052-1(調解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 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離婚之檢視:明文規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

39、及判決離婚: 兩願離婚 1.兩願離婚需為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兩名證 人,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但往往兩願離婚只寫好離婚書面,但未持向戶 政機關登記,故變成無效之離婚,容易引起紛 爭。 3.兩願離婚往往只顧及夫妻之利益,而未對未成 年人之親權行使有適當之協議,造成未成年子 女之爭奪或棄養。,判決離婚 (1)依民1052之第一項十大罪狀的有責條款,污名化對方 ,才能達到離婚之理由,造成結婚容易離婚難之情形 ,且這十大條款往往舉證困難,雙方對立衝突,造成 不可收拾之後果。(2)這些列舉條款中的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舉證不易,且容易落於落井下石之婚姻現實利益,且不治之惡疾及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治療過程,更需家人之陪伴,這些人一旦以判決強制離開婚姻,何去何從,造成社會更大問題。(3)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可判決離婚,使在監犯罪人之婚姻人權被剝奪,難落性別平等之自由婚姻人權。,2.習俗面 傳統習俗,離婚之權專屬於夫 (1)有所謂七出事由,依大戴禮記,本命篇所載: 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女戶去,有 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2)亦有三不去之限制: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 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檢視:我國古禮並不禁止夫妻離異,唯女有七出條款及 三不去之限制,制度偏惠於夫,男女相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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