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節 民生主義的基本主張,中山先生認為要解決民生問題,我們要拿事實做材料,如果拿學理來定方法,這個方法是靠不住的。而中國在列強的壓迫之下,有下列事實存在:,( 1)人民皆受貧窮的痛苦。(2)造成產業不發達。(3 )因產業不發達,尚未出現大資本家,只有大貧、小貧的差別,並没有歐美社會貧富懸殊的現象。(4)因產業不發達,導玫工商業也不甚繁榮,故尚無明顯的土地漲價問題(5)中國糧食生產不足,乃因農民並非耕作自己的田地,耕作意願不強,增產不易,分配亦不足。,因此,中山先生在民生主義的計畫中,主張:(1)要使糧食生產充裕,並讓每個人皆得以分配糧食,解決基本的飲食需求。(2)要使產業發達,但不得出現歐美
2、社會貧富懸殊的問題。,中山先生認為應該從解決土地及資本兩大問題著手。在土地方面,欲使國家不致發生,因工商業發達後,使地主不勞而獲,所引起的財富分配不公平問題,他主張要平均地權;而欲使國家富強,必先滿足人民的基本飽食需求,因此,為求提高糧食產量,他主張要實施耕者有其田。另在資本方面,欲使國家得以分配平均,不致發生貧富懸殊之問題,中山先生主張要的節制私人資本;而欲使國家富強,他主張要發逹國家資本。,一、平均地權(一)平均地權之理由中山先生早在1904年,訂立致公堂章程時,便提出了平均地權,當時海內外同胞對土地問題,多無概念以致茫然無知。其提倡平均地權的理由有四:1、取締不勞而獲,2、平均社會財富,
3、3、誘導資本走向工商業,4、防微杜漸。分述如下:,1、取締不勞而獲:工業革命之後,都市土地高漲,地主不勞而獲,坐享其成,所以主張平均地權,把所漲之價格歸公家所有。中山先生認為:土地價值之能夠增加的理由,是由於眾人的功勞,眾人的力量,地主對於地價漲跌的功勞,是没有一點關係的。所以外國學者認地主由地價增高所獲之利益,名之為不勞而獲。.工商業家壟斷物資的價值來賺錢,我們已經覺得不公平,但工商業家還要勞心勞力,地主只要坐守其成,毫不用心力,便可得很大的利益。,2、平均社會財富:現在工商社會土地不斷漲價,有土地者容易發財又愈買土地,致使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中山先生說:民生主義的目的,就是要把社
4、會上的財源弄到平均,.我們的頭一個辦法,是解決土地問題。.現在我們所用的辦法,是很簡單很容易的,這個辦法,就是平均地權。,3、誘導資本走向工商業:實施平均地權,在消極方面,可以防止土地投機,在積極方面,則能誘導資本轉向企業投資。中山先生說:地利既均,資本家必捨土地投機事業,以從事工商,則社會前途將有無窮之希望。蓋土地之面積有限,工商之出息無限,由是而製造事業日繁。,4、防微杜漸:中山先生認為受歐美影響,中國將來必有大地主及大資本家的出現,操縱土地並將操縱國計民生。所以說:我們要預防這種由於土地的關係,有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惡例,便非講民生主義不可。要講民生主義,又非用從前同盟會所定平均地權的方
5、向不可。而兄弟民生主義的辦法,主張平均地權,在中國本是杜漸防微的意思。,(二)平均地權之方法中山先生對要如何平均地權,提出了四種方法:1、地主報價。2、照價征稅。3、照價收買。4、漲價歸公。而這四種方法也是相互配合的,分述如下:,1、地主報價:中山先生認為地價應由地主自行報價,政府再照價征稅或照價收買。如此,地主自不敢多報或少報,而願意依實價確實報之。因地主如以多報少,政府屆時可照價收買,地主便吃虧;若地主以少報多,則政府照價征稅,地主也損失重大。如中山先生所說: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地主既是報折中的市價,那麼政府和地
6、主自然是兩不吃虧。,目前台灣所實施的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地主報價方面,是由政府依區段發展實情評定地價後,每年一月一日由內政部對外公告土地現值,即所謂公告地價。公告地價用途有二:(1)是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的依據;(2)是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標準。所謂土地移轉現值,與民眾最相關的是在買賣房地產時,賣方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選擇以實際交易價或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2、照價征稅:中山先生主張土地要分等級,貴地收稅多,賤地收稅少;而地價是指素地而言,不包括人工改良物在內。同時,土地在經過買賣後,新買地主,則必須按照新地價納稅,如此一來,無論是舊地價或新地價,政府皆
7、能從中獲利,並可將此利益分享於眾人。目前台灣所實施的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照價征稅方面,是依公告現值來徵地價稅,並依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一般住宅用地等給予以不同的稅率。,3、照價收買:照價收買,是指有必要時而言。其時機為:(1)政府需用地時,如開道路、建學校等;(2)地主報價以多報少時;(3)地主私有土地超過政府限額時。中山先生主張政府徵收土地時,依地主報價收買,地主不得增價;另地價是指素地而言,並不含人工之改良及地面建築。政府如要收買私人土地,除素地價外,另要補償地面上之改良物及建築物之價金。,目前台灣所實施的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照價收買方面,政府徵收私人土地的素地價,是採以公告地價加
8、四成,做為徵收地價。另對地面上之改良物及建築物要支付補償金。,4、漲價歸公:中山先生主張,地主自報地價一定,則以後如私人買賣,雖地價已漲高,但地主只能取原報地位之部分,其間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因為地價漲高,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推到這種進步和改良的功勞,還是由眾人的力量經營而來的。所以由這種改良和進步之後,所漲高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不應該歸之私人所有。同時,為了防止地主隱瞞高漲價格,中山先生主張土地買賣應由公家經手,不得暗中私相授受。,目前台灣所實施的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漲價歸公方面,現行是採用累進法徵收土地增值稅,而非全部歸公。土地增值稅最高稅率可以累進至60%,不可謂不高,但台
9、灣在70至80年代,房地產高漲時期,仍有很多人或財團抄地皮致富,主要是因土地買賣依市價進行,市價是在當年是一日三市,但公告地價之調整速度確慢吞吞(早年是每三年才調整一次),因此市價與公告地價之間的差價相當大,而政府徵收土地增值稅係採兩次買賣間的差價來徵稅,一般大家均以兩次公告地價的差價來報稅,也因此土地買賣的利益,大部分是進入私人口袋。,二、耕者有其田,(一)耕者有其田之理由中山先生為何要提倡耕者有其田?其所持理由有三:1、要解除農民痛苦,也就是解決農民問題:他認為一般農民有九成都是没有田的,他們所耕的田,大多數屬於地主,所生產的農品,大半是被地主奪去了,十分之六是歸地主,農民自己所得到的不過
10、十分之四,這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們要解除農民痛苦,歸結是要耕者有其田。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如果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民生問題便無從解決。,2、增加糧食生產:他說假若耕田得的糧食,完全歸農民,農民一定更高興去耕田的,大家都高興去耕田,便可以多得生產。但是現在的多數生產都歸於地主,所以許多農民便不高興去耕田,許多田地便漸漸成荒蕪不能生產了。因此,耕者有其田有其必要性。3、增加耕地面積:如果實行耕者有其田,不僅現有田地不會荒蕪,而且可以新闢土地,增加耕地面積。,(二)耕者有其田之辦法中山先生在耕者有其田講詞中,只談到要用和平的方法去實行,不主張採用暴力去没收地主的土地。在原則上要使農民得到
11、利益,地主不受損失。這種和平的方法,係指照價收買而言,其辦法如下述:,1、限田:限田是一種政策,即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在一定時期以後,私有土地所有權不得超過法定限度。超過法定的土地所有權,國家於必要時得照價收買之。2、貸田:貸田的辦法,是將國家的土地,長期貸租於民,而開始經營之資本、種子等,應由國家供給,農民在收成後,再依實在所費本錢,現款取償,或分年攤還。如以公地放領來加以比較,所謂貸田,可叫公地於租。,3、授田:授田確為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辦法即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予土地,資其耕作。這就是授田。4、保障農民權益:中山先在講耕者有其田時曾說:我們要增加糧食生產,便要規定法律,對於農民
12、的權利,有一種鼓勵,有一種保障,讓農民自己多得收成。,(三)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之經過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先,曾進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此二者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條件。,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民國40年6月公布,其要點為:(1)減輕租額:耕地地租一律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總收獲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地租不及者,不得增加。(2)保障佃權:耕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在租佃期中或租期屆滿,非有法律因素,地主不得收回耕地。(3)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對於承租耕田,如未積欠地租,有優先購買之權。,2、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辨法:民國40年6月公布,將政府公有地放領給現耕農、
13、雇農、佃農及半自耕農,以培植壯大農村社會中的自耕農。其土地放領價款,係按各等則耕地正產品全年收獲總產量二倍半為計算標準,由承租耕田之農戶,分十年攤還,攤還後,其土地即歸農戶所有。,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要點:此條例於民國四十二年頒布,民國四十三年,兩度修正。(1)保留與徵收:地主對土地所有權,除得保留其出租耕地的中等水田三甲或中等旱田六甲外,其超出部分由政府向地主徵收,然後轉由承租佃戶承購。,(2)地價計算標準:徵收之土地,係按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獲總產量二倍半計算地價。而征收耕地地價之補償係以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償還,並給地主年息4)七成及公營事業(農林、工礦、臺紙、臺泥等四家)
14、三成搭發。(並得發於現金),(3)地價償付方法:農民向政府承領土地,其地價亦以正產品全年收獲總產量二倍半計算,另加年息4,由農民自承購之季起一併以實物分十年均等攤還。地價付清,承領農民即獲得土地所有權。,()保護與限制:為保護自耕農的權益,應設置低利生產貸款在經濟上予以扶持。並規定在地價未付清前,土地不得轉移;而付清後,其轉移以自耕、建築、工業用三者為限。同時禁止耕地出租,以確保土地政策之效益。,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三者,是台灣實施土地改革的三步驟。實施後,佃農的租金大大減輕,在民國42年底,臺灣省自耕農所擁有的耕地面積,已高達耕地總面積的83左右,藏富於民,廣大的農村經濟欣欣向榮
15、。而此土地改革的成功,亦尊立臺灣經濟發展的基礎。,三、節制私人資本,(二)節制私人資本之理由中山先生主張節制私人資本,主要是要使私有資本制度,不能操國民之生計。其所持理由有三:、反對少數私人資本壟斷社會富源:夫吾人所以持民生主義者,非反對資本,反對資本家耳。反對少數人佔經濟之勢力,壟斷社會之富源耳。,2、預防貧富不均:中山先生認為解決民生問題的方法,是要用一種思患預防的辦法,來阻止私人的大資本,防備將來社會貧富不均的大毛病。3、預防資本主義之禍害:中山先生認為三十年後,產生多數資本家實殊非淺鮮。第就吾國現勢而論,此民生主義為預防政策,但須研究對於將來之資本家,加以如何限制,而不必遽各國將資本家
16、悉數掃除。,(二)節制私人資本之方法有四種方式,可借鏡節制私人資本:、社會與工業之改良:是指實施社會安全制度而言,用政府的力量來保護勞工的權益,如實施勞工保險、提倡勞工教育、加強工廠安全檢查、重視勞工衛生、勞工福利及失業救助等。他說:要用政府的力量改良工人的教育,改良工廠和機器,以求極安全和舒適的工作。能夠這樣改良,工人便有做工的大能力,便極願意去做工,生產的效力便很大。這種社會進化事業,在徳國、英國、美國等國家先後實施且頗有成效。,、大企業國營與運輸交通收歸公有:就大企業國營而言,他說凡本國人及外國人之企業,或有獨佔的性質,或規模過,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銀行、鐵道、航路之屬,由國家經營管
17、理,使私人資本制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計,此節制資本之要旨也。就運輸交通收歸公有而言,他認為這當時歐洲各國的趨勢,就是把電車、火車、輪船,以及一切郵政電訊交通的大事業,都由政府辦理,用政府的大力量去辦理那些大事業,然後運輸才是很迅速,交通才是很靈便。,就公私企業經營的範圍而言,在其實業計畫中明示:中國實業之發展,應分兩路進行:(1)個人企業,(2)國家經營是也。凡事物之可以委諸個人,或較國家經營為適宜者,應任個人為之,由國家奬勵,而以法律保護之。至其不能委諸個人及有獨佔性質者,應由國家經營之。臺灣現有的國營企業,及早期的交通、運輸均由國家經營,即以此為依據,目的在使私人資本制度,不能操縱國民之生
18、計。,、徵收直接稅:他說:直接徵稅,是最近進化出來的社會經濟方法。行這種方法,就是用累進稅率,多徵資本家的所得稅和遺產稅,行這種稅法,就可以令國家的財源,多是直接由資本家而來。資本家入息極多,國家直接徵稅,所謂多取之而不為虐。又說:現在外國所行的所得稅,就是節制資本之一法。,台灣依中山先生主張,實施徵收所得稅及遺產稅,不過與中山先生的理想大相違背,因到目前為止,國家財政主要來源的所得稅,其稅收結構相當不合理,有近75%的稅收來自薪資所得,從大企業所徵收到的相當有限,主要是政府奬勵投資方案免稅額太多,而資本家亦想盡辦法避稅節稅;遺產稅亦相同,資本家在年齡稍大時,即將財產先行分散,以致在過世後,政
19、府真正能徵收到的遺產稅相當有限。而歐美國家,資本家的所得稅和遺產稅,仍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分配的社會化:係指設立消費合作社,實施配給制度,以免除中間商的剝削並屯積資本。中山先生認為商人購物低進高出,從中賺了許多佣金。消耗者在這種商人分配制度之下,無形之中,受很大的損失。近來研究這種制度,可以改良,可不必由商人分配,可以由社會團體來分配,或由政府來分配。像用這種分配的新方法,便可以省去商人所賺的佣金,免去消耗者所受的損失。就這種新分配方法的原理講,就可以說是分配之社會化。,四、發逹國家資本,(一)發逹國家資本的理由中山先生認為,要解決中國社會問題,單靠節制私人資本是不夠的,因為外國富,中國
20、貧,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所以中國不單是節制私人資本,還是要發逹國家資本。又說:解決民生問題,必要加以製造國家資本,方可解決之。何謂製造國家資本呢?就是發展國家實業。 ,(二)發逹國家資本的方法中山先生認為要發逹國家資本,就要振興實業並且要運用外資,他說:照美國發達資本的門徑,第一是鐡路,第二是工業,第三是礦業。要發達三種大實業,照我們中國現在的資本學問和經驗,都是做不來的,便不能不靠外國已成的資本。,他又說:要解決民生問題,一定要發逹國家資本,振興實業。振興實業的方法很多:第一是交通事業,第二是礦業,第三是工業。如果交通、礦業和工業的三種大實業,都是很發逹,這三種收入,每年都是很大的,假若是國家經營,所得的利益歸大家共享,那麼全國人民便得享資本的利,不致受資本的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