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查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执行中的实务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企业都加大了科技研发项目的建设投入。根据有关资料统计,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投入占其当年总投入的比例高达 65%,但对其产生的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的比例不到 2%。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金融企业没有很好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 号文)进行解读。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自身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也未和当地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等进行沟通,导致许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
2、研发支出没有很好地申报处理。财税2015119 号文规定,企业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三年。因此,金融企业当年度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若发现以前年度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是未进行申报的研发支出,可以在本年的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均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属于对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一大利好消息,也鼓励金融企业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虽然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的税收
3、政策已经颁布近两年,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企业并没有很好地享受到该项税收政策的福利。由于金融企业面临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对其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具有不确定性,为了稳妥起见,许多金融企业往往对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予加计扣除,从而导致实际缴纳的税赋增加。那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呢?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金融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该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
4、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所谓的“新” ,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 “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 。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即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如
5、何区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一家金融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判断委托开发的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其最大的特点是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合
6、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由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对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如何进行处理金融企业的研发项目若与政府鼓励的科技建设项目相关,可以申请到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金融企业可以申请不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例如,某家
7、行社收到财政性资金 100 万元作为某研发项目的财政性拨款,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并备案,那么对应的 100 万元研发费用就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但如果行社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则相关的 100 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50%,因此将增加 50万元的应纳税税前扣除额。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合理选择金融企业若准备在主板或者新三板首发上市,可对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合理选择。根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准备在主板或者新三板首发上市的金融企业,在前期企业经营中不一定要全部选择计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而是应尽量计入“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项。这样可以使得企业前几年有较好的利润表现,而加计扣除放在以后年度进行摊销,达到政策利用的双赢局面。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综合评价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增加了金融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量,需要各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一个研发项目从到科技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再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备案,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需要逐步进行,总的目标就是合理合法享受到国家制定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