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中级经济法(补充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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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2013 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中级经济法(补充讲义)主编:蓝晓丹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经济组织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

2、法律):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XX 条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等等。(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国际条约、协定【注】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例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 年考点】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3、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 2】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宪法 B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

4、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1)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2)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3)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第 2 页【注】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天蓝公司与打火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

5、等)。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 年考点】A政府 B 各类企业 C 非盈利组织 D 外国人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3、调制立法权: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可

6、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例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 年考点】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其特征如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

7、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一)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二)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3)完全民事

8、行为能力人(即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 16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3、所附期限与所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第 3 页五、无效的民事行为(一)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9、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0、注】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即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

11、限制。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的。【例题】甲、乙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4 日签订买卖合同,3 月 4 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 4 月 4 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 5 月 4 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 年考点】A该买卖合同自 2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B 该买卖合同自 3 月 4 日起归于

12、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 4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 D 该买卖合同自 5 月 4 日起归于无效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如下: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八、代理的适用范围: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九、代理的种类: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13、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 4 页十、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注】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十一、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14、责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注】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

15、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1)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2)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3)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本节主要讲仲裁与民事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

16、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例如企业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

17、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4、一裁终局制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 5 页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例题 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 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 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例题 2】下列

18、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三、仲裁协议1、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19、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0、(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题 1】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例题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例题 3】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应由丙仲裁

21、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例题 4】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 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 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第 6 页【例题 5】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四、仲裁程序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

22、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由 1 名或 3 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开庭、不公开: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23、,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6、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7、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

24、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8、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9、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0、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例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 )。A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B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C仲裁员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D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例题 2】甲、乙

25、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该案件仲裁裁决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 应当由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作出裁决 C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D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例题 3】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例题 4】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 5】下列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C

26、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不开庭进行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例题 6】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 仲裁员不实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 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第 7 页五、民事诉讼(一)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7、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

28、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例题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 票据支付地法院 C 被告住所地法院 D 票据出票地法院【例题 2】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

29、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二)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

30、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二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 8 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

31、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的方式: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

32、、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三)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 个月。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

33、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6、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

34、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35、护。1、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 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3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 6 年。第 9 页【4 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5 年】人寿

36、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见第四章“保险合同”)【20 年】最长诉讼时效(20 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例题 1】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 1年,时间从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08 年8 月 31 日。先预付半年租金,满 6 个月时(即 2008 年 2 月底)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

37、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 年 8 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例题 2】1988 年 2 月 8 日夜,小王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小王于2007 年 10 月 31 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小甲。小王要求小甲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90年 2 月 8 日 B2008 年 2 月 8 日 C2008 年 10 月 31 日 D2009 年 10 月 31 日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因

38、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5)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

39、违法之日起计算。(7)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8)海上旅客运输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 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9)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四)诉讼时效的

40、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中止的事由后,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第 10 页(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 6 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3)如果在诉讼时

41、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在最后 6 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例题】张某与房东薛某由于租金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8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1)如果 2009 年 1 月 10 日薛某突然患病而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9年 5 月 10 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2)如果 2008 年 4 月 1 日薛某突然患病而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8年 6 月 1 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

42、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3)如果 2008 年 4 月 1 日薛某突然患病而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08年 11 月 1 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的事由: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例题】张某与房东薛某由于租金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8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1 日。如果 2008 年 7 月 31 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 2009 年

43、 7 月 31 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练习 1】甲于 2007年 3月 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 月 22日,该包裹被盗。3 月 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09年 3月 27日 B2009 年 3月 22日 C2008 年 3月 27日 D2008 年 3月 22日【练习 2】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 2009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约定 2009年 6月

44、 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A2010年 6月 30日之前 B2010 年 12月 31日之前 C2011 年 6月 31日之前 D2011 年 12月 31日之前 【练习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 )。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练习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练习 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 年 B5 年 C20 年 D30 年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管辖 二、登记事项 三、设立登记四、变更登记()1、30 日内: 2、45 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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