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9 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我国教育信息化研究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的各类立项课题。第三条 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国从事中小学校、高等师范院校、职业院校及幼儿园信息技术促进教学方法创新的理论、方法及支撑软件与资源的社会各界人士;倡导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学术委员会
2、”(简称“数字化学习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课题,提供学术咨询。第五条 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设立“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第六条 各省市(州)、县(市、区)电化教育馆(教育技术中心等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部门,与“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业务联系。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第七条 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第八条 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一般每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通常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全国从事教育信息化的中小
3、学校、高等师范院校、职业院校及幼儿园等单位和机构公布,并完成申报工作;重点课题可随时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第九条 重要工作课题和重要项目课题可根据需要,由“数字化学习学术委员会”评审,经“课题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第四章 申报第十条 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面向全国从事教育信息化的中小学校、高等师范院校、职业院校及幼儿园等单位(以下称为“申请单位”)。申报课题的单位需符合下列一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事业、企业、社团单位。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法人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参照课题指南和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
4、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可从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网站或相关网站下载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向各相关的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课题立项申请书电子稿,未设置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则直接提交到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其中,申报书中盖章、签字页,需要签章后提供扫描件。各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审核合格的申请书,在受理日期内,集中报送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注明“课题申请”字样
5、)。迟于受理截止日期的申请书,一般不再列入该年度的立项评审。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课题由“数字化学习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数字化学习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其本人申请立项课题的、或本人参与立项课题研究的,将不安排其参加该年度相关的立项课题评审工作。第十五条 重点课题立项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和分类。“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申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合格者转入初评。2.匿名初评。评审组依据“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课题进行匿名初评。3.综合评审。申请立项课题的综合评审,采取会议方式
6、进行。参加综合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五名。先由主审专家(评审组组长)逐一介绍情况;评审专家组讨论协商;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拟定立项课题。出席综合评审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立项意见和建议意见,评审组长签署。4.“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课题进行材料审核、意见汇总,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六条 一般课题的立项评审申请一般课题的立项评审,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评审指标进行评审。评审组织方式可以是会议方式,也可以是通讯方式。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省市(州)、县(
7、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重点推荐经过审定合格的课题作为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立项的一般课题。“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评审立项课题和各省市(州)、县(市、区)推荐的一般课题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不得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2.对立项评审过程情况保密。3.立项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4.严格禁止在立项评审工作中索要或收受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任何礼金礼物。一经发现和查明事实,“数字化学习学术委员会”将随时解除聘任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保留或主张在相关媒体刊物上披露以消除负面影响的权利。第六
8、章 课题管理第十八条 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实行“集中审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范围内“一般课题”实施日常管理。“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课题实施及执行情况,对所委托的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课题管理情况可以组织必要的抽查。第十九条 各类立项课题要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联系“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三个月内进行现场开题,确定详实的课题实施方案,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分层次报送相关的课题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课
9、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 12 月底前,正在进行中的立项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立项“重点课题”的实施周期和进展情况,适时对各“重点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1.变更课题负责人;2.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3.改变成果形式;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
10、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第二十二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之一情况,“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撤销课题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4.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被撤销过立项课题的该课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课题申请。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第二十三条 所有立项课题要求在 12 年完成,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课题延期或调整人员须经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中心“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所有立项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及时申请安排成果鉴定和验收。鉴定或验收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
11、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结题和验收,接受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由“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一般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如必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独立组织或者同省市(州)、县(市、区)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的鉴定或验收。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采取课题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
12、和通讯评议。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或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需要为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每位专家准备并提供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研究成果主件、相关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会议之前一个月提交给专家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结题方式的,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提前寄交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各位专家。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时,课题组需要准备汇报 PPT。鉴定或验收组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负责将完整的成果文本
13、和电子稿(含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各一套及成果鉴定书一并送交“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齐备有效的,“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结题证书。第八章 成果的评奖和出版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的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课题成果的文本封面显著位置标明该课题类别。第二十八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研究结果进行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时课题组拥有署名权,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版权。第二十九条 “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立项课题以及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支撑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全国数字化学习研究规划课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